[摘要]申请人并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新地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按照其预留的原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 邮递员在邮递过程中转投申请人新地址为大瓷网一楼,并已由他人代为签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使如申请人所述其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之后收到并查看快递,也应以邮件妥投时间7月20日为送达日期。 (2020)赣行申529号,摘录如下: 1 再审申请人艺峰陶瓷申请再审称: 1.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的起因是王某某与申请人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生交易纠纷,王某某已于2018年5月10日以合同交易纠纷为由向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一审民事裁定,后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维持原裁定。 2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意见称,经查询申请人提及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其诉讼内容是围绕申请人和投诉举报人在淘宝平台上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管辖纠纷。 本案查处的是申请人在其所经营产品页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申请人引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管辖权提出疑义无事实基础,且该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18年。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称: 1.原审裁定认定申请人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该事实有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清晰明确。申请人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地址是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山北路89号,被申请人亦是按该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邮寄单上清晰准确地填写了收件人为申请人,并标注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及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指定的地址送达即视为妥投,其他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另外,通过查询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代收单位江西大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可以确认,快递人员在送达邮件时已通过电话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和予以提示,正是按照其法定代表人的指示才最终送达至其变更后的地址并由其指定人员签收,不然快递人员不会改变邮寄单上的地址进行送达,如果无人签收,也是将邮件退回。 本案的送达已经尽了最大的审慎义务,邮件已妥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7月20日没有签收查看。 本案的关键不是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收,申请人作为法人企业,除了法定代表人刘签收外,还可以由其企业的其他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签收。申请人签收后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2.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0日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却于2019年8月12日提起诉讼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公平公正,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裁定。 3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给艺峰陶瓷,邮件号码为110××××3525,收件人信息为江西省景德镇珠山区中山北路*号景德镇艺峰陶瓷文化有限公司收,附有法定代表人刘及联系手机号码,与刘行政复议申请书上预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致。 根据中国邮政快递物流邮件查询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19年7月20日15时05分投递并签收,他人代收,大瓷网一楼,状态显示为妥投。 关于艺峰陶瓷提出邮递员未按照原地址投递,而是按照其新迁地址投递,其法定代表人从未签收,也未授权任何人代为签收的问题。 本院认为,申请人并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新地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按照其预留的原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 邮递员在邮递过程中转投申请人新地址为大瓷网一楼,并已由他人代为签收。 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出刘在7月31日才查看该快递邮件,而其曾在二审上诉理由中提出刘是7月29日收到该邮件,两种说法存在矛盾,但该两种说法均可印证该邮件之前即已由他人代为签收的事实。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使如申请人所述其法定代表人刘实际上是之后收到并查看快递,也应以邮件妥投时间7月20日为送达日期。 申请人提出应以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收到并查看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艺峰陶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景德镇艺峰陶瓷文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