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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穿篮球场被撞案二审败诉——盘点那些向“和稀泥”说不的七大经典案例

 律师戈哥 2021-05-13

老太太横穿篮球场被撞,一审认为带球后卫承担40%责任,学校承担10%责任,老太太自己承担一半责任。

到了二审,直接认定老太太全部败诉,并告诉潜在老太太们和公民:篮球场是对抗性运动场地,不是道路,不能随意穿越。穿越就是一种“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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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摘要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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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一组组翔实的数据,记录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为公平正义和经济社会发展所付出的努力。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全民普法”、“法律大课堂”的效应再次彰显,其中让众多网友围观并点赞的当属“最高院工作报告”。那些被周强院长点名的经典案例,每一件都是在向那些“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甚至“谁受伤谁就有理”的和稀泥做法坚决说“不”的案例,足够的硬核,无不释放着的强烈司法信号和法治理念。

让我们一起回望过去,回顾这七大经典判例:

1.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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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信阳某小区的老人与儿童相撞,在其离开时被他人阻拦,后老人猝死,阻拦者孙某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

【案件结果】

老人家属败诉,劝阻者无责——鼓励见义勇为

【律师点评】

一段时期以来,“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负面新闻屡屡见诸于媒体报道,公众良知不断受到拷问和挑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和忧虑。本案中,好心人孙某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合理地阻止,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

该案,信阳法院通过判决让好心人不担责,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

类似的还有著名的“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医生好心在公共场合劝烟,被抽烟老人纠缠,后老人发病身亡。2018年1月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及时纠正一审法院的“和稀泥”做法,撤销了赔偿1.5万元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赔偿请求。

2.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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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患者叶某未带钱去村诊所找医生王某结算以往看病费用,两人发生争吵、厮打,叶某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又突然返回诊所小跑冲向王某抬起右脚跺王某,王某侧身躲避用手抓住叶某右脚将其掀倒,致叶某摔倒在附近的电动车上造成左腿腓骨骨折,轻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医生一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1.3万余元。2019年5月1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该案,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医生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结果】

医生王某无罪,亦不承担民事责任。——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坚决保护正当防卫

【律师点评】

患者飞踹医生被反被PK致骨折一案,在传统朴素的司法观念里,会认为“谁受伤谁有理”、“一个巴掌拍不响”。甚至这些观念在一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中仍有残余,在刑事案件处理中依然采取“和稀泥”做法,导致了该案一审错判误判,把无罪的案子当有罪处理。

驻马店中院二审公开宣判,认为医生王某属于正当防卫,撤销了一审有罪判决,宣告上诉人王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被写进最高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跟“和稀泥”判法说不。让属于真正正当防卫的案件,不再“退一步处理”地消化掉,坚决鼓励公民采取正当、合法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3.河南女孩应聘被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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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4岁的小闫是河南人,大学专业是法学。2019年7月3日,小闫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人,遂投递了简历,应聘该公司的“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7月4日,小闫收到了该公司回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2020年5月15日,二审法院杭州市中院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作出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闫某某10000元,并在《法制日报》书面向闫某某赔礼道歉”判决。

【案件结果】

招聘酒店赔偿1万元并赔礼道歉——保障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律师点评】

备受关注的“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尘埃落定: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河南人”为由拒绝给予闫某某就业机会的行为,已经构成就业歧视,损害了闫某某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为消除该酒店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法院还判令该公司对闫某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全国性媒体上登报致歉。

妥善审理女工怀孕被解雇、毕业生求职遭地域歧视等案件的有力处理,对于依法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具有重大意义。该案件的宣判,给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者敲响警钟,面对这些现象法律没有缺席,而是起到了惩罚作用。

4.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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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某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建立信息咨询服务微信群,并邀请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加入该群。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群主刘某某在群内发布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随后,群成员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

柳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群主刘某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件结果】

不属于民事案件范畴,裁定不予受理——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

【律师点评】

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的态度,不让网络社区成为法外之地的基本精神,故裁定驳回了群员的起诉。互联网群组创建者、参与者在线交流信息,应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互联网规则,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群主或管理员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组员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自治链接未来,法律赋能活力。8亿互联网用户的赛博人生,值得用规则照亮方向,值得用法治撑起穹顶。

5.小偷逃匿跳河溺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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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抓小偷!”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张某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后,倪某等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等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事后,张某家属起诉倪某等三人,要求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追赶群众无责——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

【律师点评】

倪某等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及时采取了报警处理;倪某等三人对张某水性不得而知,且没有义务苛求三人下河施救。因此,死者的家属的诉求最终被驳回。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6.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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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所有人。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该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村民吴某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吴某某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其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景区村委会无责。——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

【律师点评】

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此外,吴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吴某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此案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

7.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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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的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有关单位无责——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

【律师点评】

该案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难以认定为公共场所,且其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最终导致溺亡,该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本案的价值,对个人而言,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如果对自身的安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损害后果,无法获得行为人给予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往多有案件为顾全受害人的损害而判决或者调解无过错方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体现作为与担当,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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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一组组翔实的数据,记录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为公平正义和经济社会发展所付出的努力。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全民普法”、“法律大课堂”的效应再次彰显,其中让众多网友围观并点赞的当属“最高院工作报告”。那些被周强院长点名的经典案例,每一件都是在向那些“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甚至“谁受伤谁就有理”的和稀泥做法坚决说“不”的案例,足够的硬核,无不释放着的强烈司法信号和法治理念。

让我们一起回望过去,回顾这七大经典判例:

1.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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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信阳某小区的老人与儿童相撞,在其离开时被他人阻拦,后老人猝死,阻拦者孙某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

【案件结果】

老人家属败诉,劝阻者无责——鼓励见义勇为

【律师点评】

一段时期以来,“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负面新闻屡屡见诸于媒体报道,公众良知不断受到拷问和挑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和忧虑。本案中,好心人孙某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合理地阻止,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

该案,信阳法院通过判决让好心人不担责,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

类似的还有著名的“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医生好心在公共场合劝烟,被抽烟老人纠缠,后老人发病身亡。2018年1月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及时纠正一审法院的“和稀泥”做法,撤销了赔偿1.5万元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赔偿请求。

2.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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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患者叶某未带钱去村诊所找医生王某结算以往看病费用,两人发生争吵、厮打,叶某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又突然返回诊所小跑冲向王某抬起右脚跺王某,王某侧身躲避用手抓住叶某右脚将其掀倒,致叶某摔倒在附近的电动车上造成左腿腓骨骨折,轻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医生一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1.3万余元。2019年5月1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该案,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医生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结果】

医生王某无罪,亦不承担民事责任。——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坚决保护正当防卫

【律师点评】

患者飞踹医生被反被PK致骨折一案,在传统朴素的司法观念里,会认为“谁受伤谁有理”、“一个巴掌拍不响”。甚至这些观念在一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中仍有残余,在刑事案件处理中依然采取“和稀泥”做法,导致了该案一审错判误判,把无罪的案子当有罪处理。

驻马店中院二审公开宣判,认为医生王某属于正当防卫,撤销了一审有罪判决,宣告上诉人王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被写进最高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跟“和稀泥”判法说不。让属于真正正当防卫的案件,不再“退一步处理”地消化掉,坚决鼓励公民采取正当、合法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3.河南女孩应聘被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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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4岁的小闫是河南人,大学专业是法学。2019年7月3日,小闫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人,遂投递了简历,应聘该公司的“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7月4日,小闫收到了该公司回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2020年5月15日,二审法院杭州市中院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作出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闫某某10000元,并在《法制日报》书面向闫某某赔礼道歉”判决。

【案件结果】

招聘酒店赔偿1万元并赔礼道歉——保障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律师点评】

备受关注的“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尘埃落定: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河南人”为由拒绝给予闫某某就业机会的行为,已经构成就业歧视,损害了闫某某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为消除该酒店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法院还判令该公司对闫某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全国性媒体上登报致歉。

妥善审理女工怀孕被解雇、毕业生求职遭地域歧视等案件的有力处理,对于依法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具有重大意义。该案件的宣判,给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者敲响警钟,面对这些现象法律没有缺席,而是起到了惩罚作用。

4.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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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某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建立信息咨询服务微信群,并邀请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加入该群。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群主刘某某在群内发布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随后,群成员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

柳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群主刘某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件结果】

不属于民事案件范畴,裁定不予受理——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

【律师点评】

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的态度,不让网络社区成为法外之地的基本精神,故裁定驳回了群员的起诉。互联网群组创建者、参与者在线交流信息,应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互联网规则,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群主或管理员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组员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自治链接未来,法律赋能活力。8亿互联网用户的赛博人生,值得用规则照亮方向,值得用法治撑起穹顶。

5.小偷逃匿跳河溺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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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抓小偷!”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张某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后,倪某等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等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事后,张某家属起诉倪某等三人,要求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追赶群众无责——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

【律师点评】

倪某等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及时采取了报警处理;倪某等三人对张某水性不得而知,且没有义务苛求三人下河施救。因此,死者的家属的诉求最终被驳回。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6.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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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所有人。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该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村民吴某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吴某某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其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景区村委会无责。——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

【律师点评】

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此外,吴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吴某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此案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

7.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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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的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有关单位无责——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

【律师点评】

该案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难以认定为公共场所,且其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最终导致溺亡,该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本案的价值,对个人而言,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如果对自身的安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损害后果,无法获得行为人给予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往多有案件为顾全受害人的损害而判决或者调解无过错方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体现作为与担当,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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