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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查处制度 (征求意见稿)

 神州国土 2021-05-13

xxx农村宅基地

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查处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乡镇宅基地综合管理效能,现制定xxx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推进执法力量下移,夯实基层农业农村管理基础。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化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有责任、无权力”“执法主体不明晰”等现实问题,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实现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依照《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依法行使行政职责,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各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工作。

(二)便民高效原则。农村宅基地执法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三)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和“谁执法、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统一。

三、联合执法范围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住宅行为联合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2)农村村民建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3)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4)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5)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6)其他有必要采取联合执法的宅基地违法行为。

四、联合执法流程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林业园林局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按各自行政职能依法予以处置。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权力主体要求(行政处罚第十项明确: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乡级人民政府为法定行政权力主体,具备: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作出罚款的行政权力。乡镇规划监督委员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要立刻制止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联合执法成员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执法工作。

(二)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开展执法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执法和指导乡镇开展基本农田复耕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地面建筑物依法限期拆除执法工作;住房建设局负责依法对建筑工匠履行行政处罚。

(三)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地面建筑物的限期拆除。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复耕工作;由林业园林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林地恢复工作;住房建设局负责依法对建筑工匠履行行政处罚。

(四)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少批多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建设初期就必须依法予以制止,防止因制止不及时导致资源浪费和拆除工作难度的增加。因监管不严,导致超面积修建房屋已竣工的,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农业农村负责指导乡镇依法开展地面建筑物的限期拆除工作;如超面积部分属于基本农田或耕地的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依法开展基本农田、耕地复耕工作;如超面积部分属于林地的由林业园林局负责指导乡镇依法开展林地恢复工作;住房建设局负责依法对建筑工匠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信访发现的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行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赋予的行政权力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六)对拒不服从监管、拒不自行拆除的村民,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法律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xxx农业农村局

xxx自然资源局

xxx住建局

xxx林业局

 2021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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