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秦文娇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表”不同。司空见惯的坏账损失,新准则遇上又新汇缴,欲说还休,直接看案例: 甲公司(非金融企业)采用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2020年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信用减值损失 100 注: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坏账准备计提采用新“信用减值损失” 科目。2020年12月核销坏账100万,符合企业所得税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借:坏账准备 100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了修订,有哪些变化,如何申报:1. 发生即填报。A105090第2列填写当年通过坏账准备借方核销的损失,虽然非金融企业第2列不参与第7列的计算,但要在新申报表完整体现会计核算的资产损失。 2. 体现财税差异。对资产损失采用备抵法处理的纳税人,在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一般都是冲减各类资产损失准备金,修订后的A105090表能清晰地反映出账务处理上通过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和税收上允许扣除资产损失金额的差异。 3.两个动作,分别调整。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填105090表调减,计提的坏账准备填在A105000表33行调增,总体影响为零。 汇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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