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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制礼

 正道馆 2021-05-15

周公制礼

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为了加强统治,周王朝初期的统治者实行了“封诸侯,建同姓”的政策,把周王室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属国。周武王死后,年幼的成王继位,武王的弟弟姬旦即周公辅政。周公在“分邦建国”的基础上“制礼作乐”,总结、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整套有关“礼”“乐”的完善制度。主要有“畿服”制、“爵谥”制、“法”制、“嫡长子继承”制和“乐”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和贵贱等级制。

“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尊卑贵贱的区分,即宗法制,进一步讲是继承制的确立。周公对夏殷历史是了如指掌的。在殷商时,君位的继承多半是兄终弟及,传位不定,曾导致了“九世之乱”。

周公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即以血缘为纽带,规定周天子的王位由长子继承。其目的是解决权贵执政者的权位和财产继承问题,以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权贵们的等级地位,严格嫡庶之别,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如周公分封到鲁立国),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如此层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在全体贵族内部,举国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即“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使国家政权得到族权的有力支持。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如姜太公分封到齐立国),则通过联姻,成为甥舅,分封为诸侯,也纳入宗法关系。

周王朝的“宗法制”,实际上是一部“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的继承法,而嫡长子继承制是其核心内容。当然同时反映了人类社会已经处于父系社会的客观现实。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权贵们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从而加强了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能力。

事实上,自周公以后,西周王朝历“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懿王”,除去孝王外直到幽王都是传子的,这不是偶然的,这种制度即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应归功于周公。

西周的宗法制度与分封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见《诗经·小雅·北山》) 。周天子能授民授疆土,且“田里不鬻”(土地不许买卖),则反映了西周王朝实行的是土地国有的公有制。分封制使国内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诸侯国又产生了众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无数大小的禄田。在西周的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摘自《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而由诸侯国、采邑(邑、关)、禄田(乡、亭)的地名则直接转变成了“氏”(以国为氏、以邑为氏、以关为氏、以乡为氏、以亭为氏)。

这是宗法制度的产生的一个附产品!于是,中国人的姓氏遍地开花,骤然增多。后来古代日本把这一套搬到了日本,也以地名作为其各地人的姓氏,比如:三井、小泉、松下……

周公把宗法制和分封制度结合起来,创立了一套完备的服务于国家政权的金字塔形上层建筑。由宗法制必然推演出维护父尊子卑,兄尊弟卑,天子尊,诸侯卑的等级森严的礼法。因此周公还制定了一系列详尽的严格的君臣、父子、兄弟、亲疏、尊卑、贵贱的礼仪制度,用以调整中央和地方、王侯与臣民的关系,加强中央政权的统治。谁要是违反了礼仪、居室、服饰、用具等等的具体规定,便视为非礼、僭越。

“乐”则是配合各贵族进行礼仪活动而制作的舞乐。舞乐的规模,必须同享受的级别保持一致。

“礼”强调的是“别”,即所谓“尊尊”;“乐”的作用是“和”,即所谓“亲亲”。有别有和,既区分了长幼有序的上下级关系,又稳固了周人内部和同的团结关系。于是,“亲亲”、“尊尊”的思想在这里得到了完整的体现,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这也是《周礼》的精髓所在。

西周的礼乐制度,形成了西周特色的礼乐文化与礼乐文明,对后来历代中国文化都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周公所制定的“礼”,后来发展为区分贵贱尊卑的等级教条。孔子一生所追求的就是这种有秩序的社会,并竭力推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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