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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什么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

 lawyer9ac8cs7b 2021-05-17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本文原发《法学家》2006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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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学家的社会责任着手,集中阐述了法学家社会责任的意义,作者认为,法学家作为以从事法学研究为职业的知识分子,应当尽可能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学智力成果,从而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贡献。由于法学家是通过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来实现这些社会责任的,为此,法学家应当努力推出创造性的学术成果,也应当提倡勤奋治学、辛勤耕耘的科研精神。

一、为什么讨论法学家的社会责任?

什么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人会说,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是阐释法律的精神,探寻法学的真谛;有的人会说,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推动法治进程;还有的人认为,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应当是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事实上,法学家的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学界并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我想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于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人甚至认为这样的问题大而空泛,离现实过于遥远,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讨论法学家的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最主要的意义有这么几点。首先,有助于明确法学家的社会定位,即法学家在现代复杂的社会分工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他究竟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务工作者;如果是理论工作者,他与其他领域的学者有着什么样的区别。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此还没有形成一个最低限度的共识。讨论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是讨论法学家的职责问题,解决的是法学家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说是法学家能否成为真正的法学家的基本前提。

其次,有助于明确法学家对于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可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负有何种职责。曾国藩曾云:“学求其于世有济,事行乎此心所安。”法学家的工作也必须对社会有意义,有价值,要服务于社会。同时,要通过自己的日常言行来确立自己做人的准则,也体现底线伦理的要求。我觉得,这也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法学家的思考应当有助于解决社会中的实际问题。作为一名法学家,面对纷繁芜杂的社会现象、面对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日渐完善,我们应该常常反躬自问:自己应当为社会作些什么?或者按照苏力教授的说法,什么是你的贡献?多问一下这样的问题,才有助于明确自己努力的方向。

第三,有助于指导我们确立正确的思维模式和研究方法。法学家的研究工作不是书斋中的游戏,法学是一门非常实用的学问,它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而法律又是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工具,法学的研究工作当然要面向社会实践。如果把学问看作自娱自乐的事情,就会使我们的研究越来越脱离现实,成为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空洞理论,我们就不能尽到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学家要解决社会问题,就必须关注现实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家应当做什么,决定着法学家研究的方法和态度。

我认为,法学家首先应当是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知识分子。“法学家”既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不代表着某种社会地位。法学家无论多么出名,地位多么显赫,他也只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者。不清楚这一点,就很难认识到法学家与法官、政府官员或者律师的社会责任究竟有什么区别。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法律人与知识分子已经发生分离,法律人不算是知识分子的一部分,没有向知识界提供优秀的知识产品。我认为这种看法并不妥当,实际上,法学本身就是思想的产品,也是知识的产品,优秀的法学著作本身也属于人类宝贵知识财富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家是以从事法学研究为职业的知识分子,从这一点上说他们与从事经济学研究的经济学家、从事历史研究的史学家、从事哲学研究的哲学家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法学家如果要对国家、社会的发展发挥作用,贡献自己的力量,就要向社会提供所需的知识产品、提供有价值的智力成果。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学家应当努力寻求学问的真谛,探求学术的奥秘,追求学识的精进,最终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法学家如果把从事学术研究作为手段,希望藉此谋取地位和财富,这就发生了错位。既然法学家是以学术研究,以知识产品的创造为目的,那么任何实务性的活动都应当服从和服务这一目标本身。

其次,法学家不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就是说,法学家不同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所以法学家不可能闭门造车,需要理论结合实践,需要对实践有清晰准确的了解与把握,为此适当的参与实务工作很有必要。但是,法学家毕竟不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法学家参与任何实务活动说到底都是为了更好的从事学术研究,不应该以学术研究作为手段,而以参与实务作为目的。如果一个法学家整天从事实务活动,主要精力不放在学术上,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法学家。

法学家也是学者,因此他们必须有作为学者的理想、信念与良知。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中产生了很多优秀的学者,他们肩负着历史使命,为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成为鲁迅先生所说的“民族的脊梁”。作为学者,他们应当树立的信仰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是儒家学者的最高信仰,我认为也应当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崇高目标。“立德、立功、立言”,这就是对社会的贡献。知识分子始终心系国家社稷,“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为国家、民族奋斗的事业过程中,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计较个人的荣辱得失,即便为此献出生命也在所不惜。知识分子非常注重个人的品德与修养,始终秉持良心行事,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中华民族优秀知识分子的这些品德也应当是每一个法学家所追求的目标。

法学家是知识分子,但是他是专门从事法学这门学科研究的知识分子,因此法学家终生与法律有不可分离的联系,他是学者同时也属于法律人的一部分。虽然法学家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有区别,但是就从事法律工作而言,他们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作为法律工作者,法学家应当具有对法律的信仰与崇敬,如果法学家自己对于法律都不信仰或尊重,那么他只是一个法学匠而非法学家。如果法学家对现实悲观、茫然或者玩世不恭,他怎么有强大的动力去皓首穷经、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一个缺乏信仰和激情的学者,他的作品也必然是没有生命力的。法治的发展不可能一马平川、一帆风顺,法治的进程还将面临各种考验,无论在法治进程中出现何种挫折,法学家都应当对法治的实现充满信心,如果法学家都对法治理想的实现丧失了信念,那么他怎么能够有充足的动力去从事法学研究和法治宣传,动员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呢?其次,法学家本身应当心存公平、正义的理念,并在自己的日常行动中加以贯彻落实。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门正义之学。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公正是个人的美德,但是对法学家来说,公正应当是其基本素质之一。如果法学家自己平时口口声声宣扬公平、正义,而实际上却干一些违法乱纪之事,那么他就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法学家,也不可能研究好法学,也就做不到曾国藩所说的“事行乎此心所安”。第三,法学家应该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据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的习惯,也就是说他能以强烈的法律意识、敏锐的法律视角来观察和思考各种社会现象并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这也是法学家不同于其他专家的一个特点。

法学家以法律为业,他不是仅仅具有法学知识的知识分子,而是一个通晓法律的专家,应该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学术造诣,具有运用严谨的法律思维分析解决各种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霍尔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真正要成为法学家,应当关注社会生活的实践,紧跟法学研究的前沿,把握法学发展的趋势,不断开拓进取,同时,也要努力养成法学思维的习惯,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素养。因而,并非是任何从事法律教学研究的人,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头衔的人,或发表过一些法学论著的人就都可以被称为“法学家”。一个法学家的称号应当是社会和学界的客观评价,是众多法学学子内心的评价,而不是通过某个组织的一纸奖励,或者某个机构授予“头衔”就能获得的。可以说,谁是真正的法学家,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评价问题,而不是自我或某个人可以得出的结论。

二、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是什么?

在明确了法学家的社会定位之后,我们才能比较清晰的把握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既然法学家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者,那么,提供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学理论产品就应当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然而,法学家毕竟不是政治家,不需要去组织社会力量、动员社会资源实现政策目标,也不掌握国家权力去进行社会管理。法学家的研究必须注意社会的法治实践,强调学以致用,但法学家向社会提供的主要是一种理论产品。有人认为,法学家从事实务,兼职担任律师,就是对社会的贡献。此种看法不无道理,从广义上讲,我们对法治建设的大厦填补的一砖一瓦,都是在履行我们的社会责任。但法学工作者为社会所做的主要贡献不是具体的解决某一个纠纷或者裁判某一个案件,而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运用各种理论去研究、发现问题,为立法、司法提供智力支持,这种智力支持可以是建言也可以是献策。

法学家要承担起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责任,这是每一个法学家应当思考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所做的任何研究工作都是与法治建设的目标和需求不可分割的。中国法治建设的事业是几代中国人的梦想与追求,现在我们已经迎来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这样的环境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最好的平台,我们应当以宣扬法律、弘扬法治为己任,不屈不挠的为实现法治而殚精竭虑。法学家不是为某一利益集团服务的,而是为全民族、全社会服务的,他应当注重民众的利益诉求、关心民众的疾苦,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研究的目标。所以法学家决不能屈从于某个团体或特定组织的利益而放弃自己对法治的追求,成为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法学家不应有自己个人的特殊利益诉求,他参与立法或者司法活动都应当是为了整个国家利益、民族的福祉而思考问题,建言献策。虽然,并非每一个法学家的理论都能够为社会所关注,都能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但关键在于法学家是不是真正去努力耕耘、努力创造。我们不能够仅凭某一作品的一时影响来评判其对社会的贡献,我们不仅仅要关注研究的成果,还应当注重每一个学者创造的过程。

法学家应当尽可能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学智力成果。法学家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一是为现有的法律规则提供正当性的依据,或者提供应当修订的意见。法学家应当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为各项具体法律规则的拟定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尽管一项法律的规定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但法律规则的设计最终要落实到权利义务的调整和规范上。而权利义务关系正是法学家研究中的核心内容。法学家需要以现行的法律为研究对象,但又不能囿于现有的规则,而应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应当从法律发展规律和社会客观需要等角度提出立法的目标以及完善的方向。二是为公正的司法献言献策。比如法学家可以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去确定现行法上所确立的各项法律规则的含义,为裁判者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提供借鉴和参考。法学家还可以通过对裁判者适用法律技术的研究,为裁判者更为妥当地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三是传播法律文化、普及法律知识。中国推行法治的过程,实际上是倡导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机制,倡导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素养,培养全体人民对法治的忠诚,为此就必须进一步大张旗鼓地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非常关键。没有法学知识、法律文化的积累和沉淀,没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高度信仰,法治就不可能发展,法治的进程就会迟滞甚至出现倒退。法学家在弘扬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负有天然的职责,法学家应当努力通过讲授和撰写各种论著在社会上不断的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的理念与精神,特别是传播权利的意识与观念,从而为中国法治的大厦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学家提供的理论产品应当尽可能是社会所需要的,也就是说,要符合社会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产生应有的积极作用。那么,法学家怎样才能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呢?我认为,除了上面说到的以外,还有这么几点:

首先,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把握时代精神。法学家需要顺应历史的潮流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准确的把握时代的脉搏。在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都是中国发展的趋势和必然要求。法学家要顺应这些历史趋势,而不能无视这样的趋势甚至逆潮流而动。要看到改革开放的历史也是一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的历史,要看到在中国变法治理想为社会现实这一历史任务的艰巨性,不能仅凭个人好恶,或一时之偏见,对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视而不见,法学家应当对法制建设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引导和推动的作用。

第二,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与学术良知。法学是一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学问,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工作,都需要法学家的参与,需要法学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思想和主张。因此,法学家思维是否缜密、品行是否高洁,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法学家为社会服务,就是要为社会大众服务,为老百姓的利益服务,要始终关注民生的疾苦,顺应民众的愿望,倾听百姓的呼声,他们的观点应该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学家不是某一社会集团的“代言人”,不能屈从于任何私人或部门的利益甚至压力,而说空话、套话甚至假话,应当坦坦荡荡作人,实实在在做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来不得半点虚假。法学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的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而不能看某个领导的脸色或者某个部门的利益行事。法律与道德本身就是密切联系的,法学家应当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行,心存良善,不惧权势,憎恨邪恶。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法学家怎么可能研究好法律?

第三,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要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和强烈的创新意识。法学家应当始终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努力探索新问题,并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作出科学的理论回答。当然,法学家主要是就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而不应当动辄指点江山,忘记自己的位置之所在。作为法学家,应当了解社会发展的总规律与趋势,注意观察与了解法治建设的动态过程,敏锐的发现与把握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并且及时深入的加以研究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法学家需要深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深入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在理论上不断开拓进取,不能满足于一孔之见而故步自封。我们身处在信息爆炸的社会,知识更新速度日新月异,正所谓“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法学家要不断追求、不断挑战自我,在这样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中不断超越自我、实现自我价值,学问才能不断升华。如果满足于陈旧之知识,不及时更新,则难以适应时代之需要。

第四,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要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法学研究具有其严格的学术规范与学术规律,法学家也要有“板凳坐得十年冷”的精神,坚持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学风,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故意违反学术常识,人为制造一些问题,诱发毫无价值的争议,更不能离开已达共识的学术平台,自说自话,自弹自唱。另一方面,术业有专攻,法学家不可能通晓各种事务,社会上对法学家也不应提出这样的要求。法学家应当努力追求的是严谨的学问,不应当不甚了了、信口开河,经常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这既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也会降低社会对法学家的信任,有损法学家的荣誉。法学家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独立性,应该有自己理性的分析和判断,决不能迎合一些时髦的“概念”或炒作,不能仅仅跟在实践后面,做一些对实务问题的总结而没有任何的分析,更不能以个人的偏见、僵硬的教条、某个领导的好恶,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对法治的信仰。

第五,法学家要尽到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必须要具有强烈的本土意识和现实精神,树立正确的学风。法学家应当将自己的研究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深厚土壤,不能无视本土的法治现实而醉心于从希腊、罗马出发。虽然治学需要激情,但治学不同于吟诗作画,任由趣之所至,性之使然;尽管治学需要兴趣,甚至很多时候兴趣本身就是一个强大的动力,但满足个人的兴趣绝不是作学问的目的。治学更需要严谨求实,治学的目标就是探索真善美,寻求真理,是要对现实问题从理论上给予回答和解决。法学家应该常怀报国之心,以服务于国家民族、以发展学术为己任,这样才能真正具有一种强大的目标。做学问是一个长期坚苦的过程,必须踏踏实实、平心静气,不可寄希望于走捷径,任何投机取巧的行为都不可能做出真正的学问,也丧失了学问本身的意义。

法学家还要克服一些影响法学研究健康发展的意识与倾向。一是要克服狭隘的“饭碗法学”的意识,不能将学问仅仅看作个人谋取生存的饭碗。法学是为人类、为社会服务的学问,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学各个学科之间,甚至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是法学得以繁荣发展的趋势与必由之路。二是要克服脱离现实、孤芳自赏的倾向。法学不是书法、字画、古玩等艺术,不能将法学作为一个艺术品来欣赏把玩,自娱自乐。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法学家要关注现实,关注实践,致力于解决现实问题,不能为了满足个人的一些偏好,而沉浸其中、不能自拔。法学家提供的知识产品不是象牙之塔式的学问,如果法学家撰写的论著用的只是自己或者圈子里几个人才能看懂的部落语言,那是没有多少价值的。

做一个真正的法学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是一个坚苦而漫长的过程。他要时刻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并努力践行,我们说的这种责任既是社会对我们的一种要求,也是我们自己实践的目标。不是说只有履行了上述所有的责任才能成为法学家,而是说法学家必须树立正确的方向,一步一步迈向这个目标。

三、法学家应当努力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知识产品

既然明确了法学家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知识产品,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那么,无论将法学家的社会责任理解为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正义,抑或定位为传播法律知识、阐释法律精神,法学家必须是也只能是通过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来实现这些社会责任的。从这一点上说,法学家与其他的劳动者如工人、农民一样,都只能通过向社会提供自己的劳动产品来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一个法学家,如果不进行艰苦、深入、理性、客观的学术研究,不能发表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而仅仅是提出一些大而空的口号,显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俗话说,“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尽管在许多时候,学术研究成果的质量、数量取决于很多因素,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能经常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有论著问世,因而收获的数量不一定与耕耘成正比,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没有耕耘就一定没有收获”。正如农民每天都需要耕作一样,法学家也应当在法学研究的园地中每天辛勤耕耘。即便他不能马上收获硕果,可能最终收获甚微,但只要他一直坚持耕耘,就是在努力履行法学家的社会责任。

耕耘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一方面,为了创造知识产品,法学家需要广泛阅读,但不能完全沉溺于书本。读书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也是幸福的体验。法学家首先应当是一名读者,但绝不等同于普通的读者,他不能仅仅满足于汲取前人的知识,获得心情的愉悦,不能为了读书而读书,而应当把通过读书所获取的知识运用到自己的研究当中,结合社会现实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中国有句古语叫“学以致用”,说的正是这个意思。另一方面,前人论著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养料,但这只是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现实问题的思路而已。我们应当要学会如何对其进行运用,如何在前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法学家的劳动应当是创造性的劳动。知识需要发展,文明有待传承。如果一个学者整天皓首穷经,沉溺于书斋,既不能学以致用,也不能有所创新,那么知识的发展、文明的传承便无从谈起。作为一个法学家,他就没有尽到其社会责任。

法学家从事创造性活动的最终成果应当体现在他为社会提供的知识产品上。学术活动是获得知识产品的途径。什么是法学家的学术活动?按我的理解,这是一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创造,包括了学术研究、创作、交流、讨论、参加各种会议、发表观点和主张等等形式,但其前提必须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术思想和学术成果,才能够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如果自己没有作任何的研究,整天忙碌于各种会议,这并不是真正的学术活动,于人于己也并没有好处。学术活动的结果应当体现在一定的成果上,集中地表现在学术观点和各种作品上。也就是说,真正的学术活动不仅仅是为了交流、讨论和开会,它需要有一定的成果表现形式。对于一个法学家而言,只有通过自己的法学研究成果,才有可能真正、切实地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使自己的思想观点为他人广为了解,使法律文化得以传播、法治文明得以传承。那些没有学术成果的会议、交流和讨论绝不是法学家学术活动的目的,法学家不能成了张天翼先生笔下的“华威先生”,整天忙于参加各种会议,但不知道自己究竟为了什么、想做什么。

法学家应当努力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知识产品,但这种知识产品不同于千古不变的定律,法学知识产品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而不断更新。我们的社会应当成为创新型的社会,法学也要不断进行理论的创新、努力推进理论的发展,这些都需要法学家的创作活动来完成。法学家要解决社会问题,就必须及时推出自己的成果。有人说,治学之道是“十年磨一剑”,绝不能急功近利。我认为,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关键看如何理解。倘若将这句话理解为反对急功近利,反对浮躁的学风,那么这句话完全有道理。但是,如果以此为借口,而在十年、数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没有向社会提供任何知识产品,则未必可取。殊不知,现代社会是信息爆炸的社会,也是知识处于加速度更新的社会。今天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十年之后也许已不成其为问题了或者已经转变成了其他的问题。社会迫切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法治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绝不可能留待十年以后解决。对于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学者来说,他都应当时刻关注社会问题,并及时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从这种意义上看,在对于解决现实问题而进行的研究上,我们再也不能过多地提倡“十年磨一剑”了。我们提倡要注重解决现实问题,并不是提倡急功近利。任何研究都应该尽可能地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建立在科学的研究之后。这需要对之进行缜密的思考、认真的求索、详尽的考证。但是,成熟的作品或者好的作品也许永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只是对某个阶段的成果的总结,未必都是成熟的,因为社会在发展,知识在更新。所以,我们无法肯定十年磨出的是否真正是锋利的宝剑。更何况,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完美的作品也可能有细小的瑕疵。这就需要我们在推出作品之后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不断地对之进行完善。如果花费十年时间去不断地对自己的作品精雕细琢,斟词酌句,而完全不顾社会现实的变化,那么这样的作品也未见得更好、更有价值。

法学家为社会提供的知识产品应当是有价值的创新成果,我们的社会呼唤大量的具有独创性的法学成果。尽管现阶段我们的法学已经摆脱了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学的幼稚”阶段,但总的来说,法学研究的现状与法学在社会、国家的发展中应有的作用是极不相称的。这主要表现为我国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与质量都有待提高。从质量上来看,这些年来,法学研究具有标志性的成果不多,普遍存在着原创性不足的问题。主编作品多、独著成果少;汇编性成果多、专著性成果少;翻译精品少,潜心考证的作品更少。在某些领域,其发展是缓慢的。以罗马法研究为例,上世纪三十年代陈朝璧先生所著的《罗马法原理》至今仍然是该领域的代表性作品,未有出其右者。从数量上来看,尽管有关法学方法论、案例研究等方面的著述以及教科书不少,但其数量与我国现有法学研究人员的数量相比,仍然显得单薄;尤其是对专门领域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专著更为缺乏。以民法总论为例,目前该领域的专著和教材全国加起来不过十来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总论著作至少不下五十部。须知民法总论对于民法研究是何等重要。

当然,我们提倡推出创造性的学术成果,不是说每个人都要拿出精品。在这里我们对“精品”要有一个准确的理解,精品实际上是长期积累的产物,一方面,精品必须是个人长期知识积累的产物,不可能想象某人一夜能够推出一部法学精品,也不能凭一时的灵感就能推出精品。在精品的形成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幼稚之作,难免会有这样那样不严谨、不成熟的地方,但我们决不能因其不是精品就对其加以否定甚至嗤之以鼻。关键看这样的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思维,是否体现了原创性。另一方面,精品的出现也需要学界的积累。精品的形成过程是学术长期积累的过程,就像涓涓细流汇成大海一样。只有在大量借鉴参考别人成果的基础上才能创造出精品。只有在大量的成果积累基础上,才能够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在法学研究繁荣发展的今天,很难设想一部精品完全是个人的话语。在法学研究方面,我不赞成简单的、低水平的重复,而希望能有更多原创性作品问世,但是我也不赞成轻率的将某部作品冠以低水平而简单地加以否定。一部作品只要有其闪光点、有其思想的火花,给人某些启示,即使这些火花只是星星之火,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原创性不是说一部书从头至尾都是独到的观点,百分之百的内容都是前所未有的。只要在某一问题以及问题的某一方面有新的观点,在体系编排、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收集等方面有一定的独到之处,就不能完全否认其具有原创性。

我们提倡推出创造性的学术成果,也提倡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我们认为,学术争鸣是必要的,学术批评也是学术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但在进行任何学术批评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他人的创作劳动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写作是艰苦的劳动,是创造性的劳动,我们的学人应当充分尊重这种劳动,理解创作者的艰辛,对作品中观点的疏漏等这样那样的缺点,有必要进行商榷甚至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是和风细雨的、善意的,不能采取挖苦、讽刺的方式甚至进行人身攻击。更不能把学术批评演化成相互攻击甚至借此出名的一种手段。我们要为法学家从事创造性的活动提供一种宽松的氛围。

我们提倡推出创造性的学术成果,尤其提倡这种辛勤耕耘的精神,没有这种精神,就不可能真正履行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我每每看到国内外不少学者,年逾古稀而仍然笔耕不辍。对此,我表示由衷的敬意。从他们身上我看到了学者的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他们是值得人们尊重的真正的学者。我们知道,创作是一件极其耗神费力的事情,需要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都运用在创作上,需要牺牲很多个人的乐趣,甚至其家庭亲友也会作出相应的牺牲。那些年逾古稀而仍然笔耕不辍的学者,就好像一个年迈的老人,仍然需要下地干活,自食其力,饱受风吹雨淋之苦。我们的学界应当提倡这样一种不断创作、不断进取的精神。如果大家都抱着这样的精神来创作,那么,繁荣我国的法学事业就不再是一个奢望,而会指日可待。

来源:学习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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