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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责任融合发展的三重境界

 扫地僧一一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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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贤明,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制度是人类生存所寓于的规范,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构成、相互促进,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呈现出三个层次的关系。首先,制度构建于责任之上,制度的产生与维系以责任为基础,制度关系本质上是责任关系的规范化表达。其次,制度发展要以保障责任为目标,科学的权责结构与系统化问责机制是制度与责任相结合的有效设计。最后,制度发展的理想状态是制度环境中的每一个主体都能够彼此负责,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共同体生活方式。制度发展与责任建设的深度融合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愿景,也是激发制度效能的重要路径。

公共生活总是在某种约束下得以展开。无论“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是否合理,本质都证明了规范或者制度对于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人类社会的制度从最初的幼稚形态逐渐成长为结构复杂、形态多元的模式,不仅包含了正式的规则,还囊括了非正式的行为准则、风俗与习惯等一系列柔性的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表现出了稳定的、有价值的、并具有重复性的行为模式。回溯制度发展的整个历程,刚性的制度——例如成文的法律——并不完全是自生自发的,而是人们在特定的文化土壤以及生产实践中建构出来的。在正式制度尚不成熟的社会中,为了协调人际关系,保障公共生活稳定,主要依靠人类最原始的规范,即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人类社会的责任生发于血缘,成熟于契约,无论是政治生活还是日常生活,责任始终扮演着协调关系、促进交往的重要角色。换言之,制度与责任相互交织,制度起源于责任又回归于责任,正是在制度与责任的相互关系中,政治文明才能够不断地向前演进,人类生产才能够不断地复杂化,人类生活才能够不断地丰富美好。理解制度与责任的关系,就是理解制度发展的愿景,就是理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方式。为了透视制度与责任的相互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三个层次对其进行具体阐释。

一、基于责任的制度:以责任为基础的制度缘起

以责任为基础的制度所要表达的是这样一个命题:制度生发于责任关系,无论是人际间的关系、宗教规定的关系,还是契约设定的关系。因为,制度作为行为约束模式,本质上规范的是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行动内容与方式,这正好与责任的内涵相契合。

理解制度的起源,首先要理解政治发展的基础——无论是规范意义上的还是实际历史中的。“没有疏远就没有政治”,如果说政治是一门调和的艺术,那么对这种艺术的需求总是因为某种疏远而产生。换言之,政治的产生是为了调节冲突。经典作家在论述国家的起源时清晰地阐述道,“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从历史的角度看,原始社会中人的社会凝聚和动物之间的关系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正如福山将人类社会幼稚的政治形态比喻为“黑猩猩的政治”,就是为了说明亲戚选择与互惠利他对于社会凝聚的意义,人们固然倾向于遵从规范,但是对规范的遵从主要以情感为基础,而不是理性。这意味着,一方面,维系合作是制度的基本功能,责任不仅是合作的行动原因,同时也在公共生活的责任关系中构成“人道的”社会宪法;另一方面,生活世界的道德性昭示,制度建设不可能抛弃人的要素,且必须要尊重人类内在最原始、最基本的性情倾向,这样的规则才会得到人们主动与自觉的遵守。

原始社会中的人就已经开始思考诸如“我是谁”以及“我应该做什么”之类的问题,纵然人们不了解何为“政治”,但是至少要考虑自身所处环境会允许自身如何行动。这种对自身角色与功能的判断构成了责任的基本内容。不过在法律没有产生的时代,责任往往以道德责任的形式出现,从这个角度看,制度是具有伦理性的,伦理性也成为制度建设的核心支撑之一。事实上,制度的伦理性从中国传统社会与传统文化中更是有迹可循,对于中国政治社会的哲学研究就指出,中国社会始终建设在责任之上而不是权利,对伦理责任的极端强调形塑了整个政治结构。梁漱溟谈到,“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人生且将始终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这一“中国文化要义”的影响延续至今,从当代社会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政治社会的治理模式都能够清晰地挖掘出传统文化的要素。回溯传统文化滥觞,《易传·系辞上》开篇即言“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强调一种天地有别、各安其位的自然秩序。传统社会的“正名”“三纲五常”,也都是明确不同角色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此,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正是伦理关系的外化与表现,家庭与国家本质是同构的,“中国封建社会里,由子孝、妇从、父慈伦理观念所建立的家庭关系,正是民顺、臣忠、君任的国家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

随着社会的演进,社会关系逐渐脱离了伦理一元化的特征,开始向伦理关系与契约关系共存的模式转变,这成为现代国家诞生的基础。“社会的进步是一种从身份走向契约的运动”,制度经济学家诺思在分析制度变迁时,运用了两个术语来概括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之间的差异。在伦理关系占主导的社会里,国家形式展现为“人际化的关系”,现代国家所展现的则是“非人际化关系”。对比之下,强调人际化关系的社会将依附、忠诚等情感视为凝聚社会的力量,而非人际化关系的社会以明确的社会规则来协调行动,进而衍生出公民身份、平等等概念。这意味着,现代社会的各项制度并不是建立在道德关系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上。英国史学家麦克法兰在论述现代世界诞生的问题上提到,现代性的关键是消除三种传统的强制合作手段,亲属关系就是其中之一。制度只有建立在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础之上,才能够摆脱道德维度下个人依附所产生的偏狭利益观念,才能够追逐社会的“共同善”。

对契约的强调并不意味着矮化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元责任”,道德责任必须要进一步发挥作用,构成契约的保障。诚然,此时的道德责任已经不再纯粹指代以血缘为基础的亲属关系,而是类似于自然法一样的存在。从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产生过程中看,社会契约本身是脱胎于宗教当中的“圣约”,这种关系必然使社会契约带有鲜明的道德色彩。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他们在以契约论证国家正当性之前必然要论及自然法的内容。例如洛克在论述契约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时候明确提出,契约有效性的前提是订约者必须遵守契约,自然道德法则保证了这一点。“当社会契约论从圣约中分离出来后,如果不预设道德系统,它是不能成立的。于是,社会契约论作为普世的现代社会组织蓝图,必须更彻底地把道德也建立在契约之上”。进而,现代社会的制度就建立在两种要素的基础上——道德与契约,而这二者所构成的责任关系,事实上界定了制度所包含的一切责任内容。

在明确制度缘起于责任的同时,我们可以再观察一下制度发展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特征以及现代社会中具体的责任形式。总的来看,制度超越伦理界限在于社会复杂性的不断增殖。一如规模与民主的问题一样,道德伦理很难去协调大规模的公共生活以及复杂的社会分工。在这种趋势中,制度变得更为复杂多样、组织结构变得更加精巧稳定,责任也在这种复杂性中走向多类并存的状态。“责任内涵的不断拓展以及不同词汇的出现正好体现了社会变迁中交往形式的分化”。所以,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我们在理解明确制度建立在责任之上这一命题的同时,还要进一步理解现代社会中多元化的责任形式。对于政治生活,三种责任类型是现代社会惯常的形式,其中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这三种责任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交叉与渗透并相互影响的关系。现代制度建设的复杂性也同样体现在如何处理好三者之间的界限,从而使三者发挥各自的功能以不至于在彼此的相互替代中削弱制度的有效性。

通常意义上,我们对法律责任的认识比较清晰,它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做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政治责任指的是政治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所应受的制裁和谴责。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既存在着交叉关系,同时也具有明显的差别。例如规定方式不同,追究的优先级别不同等等。以政治责任为原点,公共行政以及政党的发展又分化出了新的责任类型,例如以官僚制为运作场域的“行政责任”,以政党或者组织为运作场域的“纪律责任”等。在不同类型责任出现的同时,制度就需要通过不断地优化自身以保障这些责任的实现,而这则构成了制度与责任关系的第二个命题。

二、面向责任的制度:以保障责任为目标的制度建构 

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讲究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行为的框架。换言之,就是“游戏规则”。人类社会依靠一系列制度组织起来,通过制度建构人类行为的约束以及社会组织与运转的规则,整个社会才能够按照稳定的轨道运行下去。根据制度的定义,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责任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对制度与责任关系提出第二层次的命题:制度起源于责任又面向责任,制度建设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各种责任的实现。面向责任的制度要符合现代政治价值,制度复杂化与责任多样化需要不断地相互适应。

除了根据不同领域划分责任之外,也通常将责任分为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积极责任指的是社会对责任主体的行为预期,即期望社会成员能够遵从社会规范,负担与自己社会角色相适应的行为;消极责任则指社会对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成员所给予的谴责和制裁。站在积极责任的立场上,制度建设的目标就是通过科学的权责配置来推动责任的履行,或者为责任的有效履行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组织体系来说,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组织功能,输出治理效能,取决于制度设计与权责分配的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如果把组织的层级结构视为组织的硬件结构的话,那么责任体系就是这个组织的软件结构。只有硬件和软件的有机结合,才构成了一个健全的组织体系。不过在公共行政的日常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够发现诸多责任履行不到位,甚至规避责任、逃避责任的行为。例如基层政府通过“钻空子”彼此共谋,利用歪曲政策来满足各自的利益;或者为了规避政策执行的成本采取避责的策略等等。这一方面可能体现出组织成员的思想作风问题,但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的制度仍然有不科学、不完善的地方,能够让一些越轨行为抓住可乘之机。这些越轨行为从微观上阻碍了政策执行的效能,不利于治理效能的有效输出,从宏观上不利于政府合法性的建设,因为责任与合法性之间呈极其显著的相关关系。

以保障责任为目标的制度建设需要重新理解权责分配的基本原则,破解制度运作中责任履行的梗阻。结合公共行政与责任的基本理论,权责分配可以遵循三条递进式的原则:首先是“以能定责”,即根据组织或者社会成员的角色、功能与能力分配特定的责任,这亦体现了责任是“分内应做之事”的基本内涵。对责任的分配与确认既不能超越角色,也不能无视能力。分析法学派将这种责任称之为“角色责任”。其次是“以责确权”。对于权责分配的问题,传统的思维所秉持的原则是“有权力就有责任”。这种思路事实上是西方政治哲学的逻辑。例如霍布斯在论证自然状态走向“利维坦”时,就是以“权利”而不是义务作为论证的起点,这种思路的结果就是将责任视为权力的附属物。这种逻辑的问题在于只是将责任视为约束权力的缰绳,而权力扩张的天然冲动就会同责任之间产生强烈的紧张关系,最终的结果仍然是权力的滥用。因此,以责确权就是意味着责任优先于权力,责任不是权力的衍生物而是政府权力和资源调配能力的基准。这不仅符合中国传统社会“责任本位”的特征,也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行为逻辑。最后是“权责统一”。权责统一是现代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之一,意味着公共权力行使者履行职责和义务应与其所拥有的权力相匹配。权责一致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进一步理解:一方面,在以责确权的基础上,要充分地授予履行责任所需的各类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防止权力资源与责任内容之间的不相匹配,充分激发组织与个人履责的能力,避免权力的缺位;另一方面,权力的授予要恪守组织或者个人的职责界限,以避免权力的越位与错位。

不过,上述权责分配原则并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治理议题的复杂性。随着跨域公共问题以及不确定风险的与日俱增,突如其来的棘手问题考验着组织体系的协同能力与适应能力。因此,组织的协同性与韧性构成了权责调适的目标。协同性意味着组织或者个人的责任要根据问题的复杂性进行有机的整合,通过个体责任向整体责任的转变,实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韧性代表了责任对外部不确定环境的主动调整。面对新问题的时候,组织或者个人往往无从下手,因为自身的职责尚不能及时地涵盖新问题所关涉的内容,在这种“责任留白”的情境下,就需要组织和个人行动起来,通过主动地调适责任来回应外部环境的新问题或者新需求。公共行政的行动理论指出,其一,制度的合法性不是预设的,并且制度也不是铁板一块,制度的创新与发展需要个人在行动中不断地塑造,组织成员有责任遵从规则,但也同样有责任去发现制度建设的滞后之处,通过个人的努力来修正制度;其二,统一的规则难以适应现代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因此组织或者个人在回应复杂问题时不能盲目地遵从规则,而是要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以公共服务为价值目标去“能动”地塑造新的责任。

站在消极责任的立场上看,任何一种制度都带有某种制裁功能,这是保障责任落实的根本。就算是我们认为的道德责任都具有一定的制裁性。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社会上还有一种约束,它虽然不是强制的,但并没有因此不存在。如果我不遵从社会习俗,或者我奇装异服,毫不考虑本国和本阶级的习惯,那就会引起人们对我的嘲笑和疏远。这虽不严重,但其作用都是一种真正的惩罚。惩戒功能赋予了制度以有效性,使之成为真正能够约束、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中指出,责任与命令相互联系,人类服从法律的原因在于对不利结果的担忧。在这个意义上,问责制度的建立在制度发展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不仅在于问责使惩戒机制得以制度化,也在于问责机制体现出了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连接起了民主与责任的关系。

当然,制裁并不是现代的产物,从规则诞生那天起,制裁就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不过对于传统社会来说,制裁所基于的并不是同意的关系,而是支配的关系。这体现出专制社会的基本特征。而我们强调的问责制起源于契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通常与“民主”一词连用。正如福山指出,负责制始终存在,只不过最早形式的负责制,其对象不是全体人民,而只是代表社会共识的传统法律以及寡头的立法机关。换言之,传统社会的规则或者法律来源的是统治者的意志,而不是全体公民的同意。其中的逻辑是“你不服从我,我就要制裁你”。现代社会则不同,现代社会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是授权。无论是政治领域还是日常生活,我们必须依靠他人来做我们自己不能做的事情。例如公众不能直接行使权力,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将权力委托给政府,由政府进行统一的公共事务管理;我们可能无法从事某些专业性的活动,因此需要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或者人来做,等等。委托-代理所产生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将一定的权力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人,那么我们如何保证他们能够按照我们的意愿而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行事,以及一旦他们违反了我们的利益,我们将如何保障我们的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问责制不仅仅是“惩戒”或者“制裁”,而是代表了一个过程。根据词源考释,宋明时期已经出现了“问”与“责”连用的表述,表追究责任之意。对于问责的外来词“accountability”,学术界将其解释为一种让公众知情、让权力行使者受到制约的方法。它意味着,在复杂的世界中,需要专门的组织或者人来执行专门的任务,但这一切都要建立在民主的前提之上,因为公众有权利来质疑这些专门的组织或者人的不合理的行动,并对他们行使最终的控制权。在此,责任同民主之间建立了关联,指代了责任的“人民性”。有了问责制度,才有责任政府的概念,责任政府才能够建立在人民主权、法治、契约等观念与价值之上。在问责机制之下,制度建设所保障的责任是民主维度下的责任,是对公众的责任,因此现代社会的政治负责制体现了政府与公众的平等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制度确定下来,成为限制公共权力以及奠定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三、回归责任的制度:以“负责任的政治”为指向的制度完善

《礼运·大同篇》中,思想先贤将理想社会描述为“男有分,女有归”。质言之,就是将“礼”贯彻到方方面面的社会。这种社会的价值在于,每个人各依其在社会中之名位而尽其所应尽之事,用其所当用之物,则秩序井然,而后百废可举,万民相安。因此,追求完备的责任关系始终是崇高的政治理想。映射到现实社会中,我们的理想追求也是一个每个人都各安其位、彼此负责的状态。简单来说,就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只不过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所追求的“负责任的政治”是一个以现代价值贯穿其中,彰显政治文明的“责任政治”。基于此,制度与责任关系的第三层次命题是:制度建设应充分地调动起各个主体的责任,化被动为主动,让责任主体能够充分地履行对自己、对他人乃至对未来的责任,通过构建一个紧密的责任网络来预防与修正社会问题,构建生机活泼、和谐有序的社会。

从概念上看,责任政治指的是以责任为“中轴”的政治形态,强调政治中的责任关系与责任形式,并以此展开特定的权力结构、制度设计与行动方式。责任作为一个社会的“功能原理”,不同的社会系统、组织与个人都要围绕着责任展开互动,在彼此负责的状态中实现和谐的交往模式,构造一个有序的公共生活。从哲学角度看,责任政治的逻辑基础是“共在”抑或“共在先于存在”——如果人们是充分理性的,就将选择良好的共在关系以便创造最大可及利益。借助列维纳斯的伦理哲学,共在的生成在于“面向他者”的稳定关系。因为就生活世界而言,个体的存在必然以共同生活为前提。现实生活不同于《圣经·创世纪》中的伊甸园,个体必须依靠交往生存,所以“各种存在只有在相互配合才能使每个存在达到其可能的最优状态”。责任正是保障共在的前提条件。通常意义上,责任是面向他者的行动,彼此负责任的关系会生成人际间的信任,创造了交往中的行为预期,减少了交往中因为怀疑、猜忌所产生的成本,从而会使整个社会的互动变得更为简单。对于人与人之间交往,彼此负责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整个社会因为交往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与不安全感被降低了,和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流。故而,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卢曼才将信任视为复杂社会的简化机制。

当然,上述讨论只是一种规范层面的论证,人们对一种“负责任的政治”的呼唤更立足于现代的社会事实。我们知道,现代性总是和现代化过程紧密相关,它代表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领域的进步,现代性的进程可以被视为政治文明的进程。然而,现代性内在又充满了矛盾和对抗,我们在享受现代性丰富的成果的同时又要不断地承受与现代性相伴而生的不安全感与不确定性。按照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俨然成为现代社会的写照,人类在不负责任中创制了各种风险,构造了“文明的火山”。在系统反思现代社会的基础上,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视角剖析了通向责任政治的路径。现代思想的责任政治逻辑,概括来说,就是重新将道德责任置于公共生活的凸出位置,并将责任视为公共生活的联结机制,引领人们走向“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化用阿兰·图海纳对共同生存的理解,“负责任的政治”立足于这样的逻辑之上:我们能否共同生存,全看我们是否能够认识到我们的共同任务是把工具性行动和负责任结合起来,看我们每一个人是否都能成为主体,是否能够制定以保护我们主体自主的、负责的生活的要求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制度和组织形式。如果没有责任作为协调的原则,我们便会像妄想在20世纪就上天摘星星那样,不可能过上一种美好的生活。

构建这样一种“负责任的政治”,首先需要将负责视为一种“惯习”,而不是仅仅将履行责任视为一种遵从社会规范的需要。这里我们可以借用社会学家布迪厄的概念,将负责视为一种“性情倾向”。按照布迪厄对自己概念的解释,惯习具有两方面的特征:第一是它通过将旧有的各种经验结合在一起,作为惯常性的各种知觉、评判和行动的母体发挥作用,从而完成无限复杂多样的任务;第二,惯习所产生的行动方式并不像根据某种规范或者原则那样具有严格的规律性,反而是一种生成性的自发性。从惯习的视角理解责任,就是将责任融入在生活世界的方方面面。负责并不是为了遵守规范或者害怕制裁的被动行为,而是为增进自身利益、创设和谐关系的主动行为。将负责视为惯习是人承认自身主体性的基本条件,因为“能够负责”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类的本质。负责体现了人的自主性,人的负责任行为就是证明自身主体性的过程。

其次,将负责建立在“前瞻性”的基础上,将负责理解为共同的任务,进而预防与修复社会问题。一如我们的分析,现代社会充斥着不确定性与不安全感,这一切可以视为公共性衰落的表现,即极端的个人主义对共同生活的破坏。对于社会问题的政治哲学分析指出,类似于歧视、不平等等社会风险,都是社会上“系统性”的不负责任所造成的。换言之,不负责任的行为在个体之间不断被放大,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不负责任,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就由此产生。例如,如果每个人仅仅强调对自己或者家庭负责,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失去道德感,就会没人关心公共事务,最终形成极端碎片化的社会情境。美国政治学家艾丽斯·杨在分析社会不平等的问题上指出,不平等这样的社会问题是结构性的,因为整个社会出现了极端重视个人责任的倾向,公共生活被忽视了,由此造成了社会的撕裂。不过传统的责任模式已经并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生存方式,负责需要超越简单的“责备模式”,将“前瞻性”整合进来,通过集体行动来修正社会不公,实现社会正义。杨认为,一个负责任的人 “在行动前应考虑各种选择,做出对所有相关者都最有利的选择,同时要审视自身的行为后果是否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前瞻性意味着每个人都需要和其他人联合起来,如同“汇小爱为大爱”一般通过负责任的行动改变社会结构。任何一种社会都存在问题,或者说不存在任何问题的社会永远是书中描绘的理想,但是社会得以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就是社会具有修正自身问题的能力,而不至于在问题的质变中将自己毁灭。这种修正能力的来源就是责任。鲍曼谈到,现代社会中对他者负责和对自己负责本质上是一个东西,负责创造了宽容与协同,这是现代人类同命共运的观念基础。

四、结论与讨论

制度之所以重要,在于制度提供了可信的承诺;承诺之所以可信,在于其以责任为基础。责任与制度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要素,责任与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折射出了政治文明的历程。我们提出了责任与制度的三个层次的关系:制度以责任为基础建立起来;制度以保障责任为基本目标;制度以通向责任政治为根本愿景。我们强调责任,是因为无论在政治世界还是生活世界,一切问题的根源都在于总有人试图不负责任。或许有的人秉持着“恶小而为之”的观念,最后演变为公地悲剧。“坏世界”或者“坏制度”就是由一个个“小恶”积累而成,人在短视中谋求一己之利,却最终将自己推入到万劫不复的境地。

责任很简单,因为责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使用、处处使用的概念;责任也很复杂,因为责任构成了现代社会的政治之惑、社会之惑与生活之惑,我们知道困惑的答案是负责,但是真正破解困惑、通向责任却往往遇到各种阻碍。现代的思想观念纷繁复杂,但是人类对于责任总是存在着共识,都会认为责任是一个“好东西”,或者至少不是“坏东西”,因为每个人的心理预期都是他者能够负责。“每个人都存在于众人之中,因此必须思考如何存在于众人之中,必须思考我的生活如何在众多他人的生活之中得以展开”。负责就是使个人生活在众人之中的方式。责任满足了自我与他者之间的期待,构建了自我与他者之间的信任。在此,生活世界的责任逻辑就是回到“公共”。无论是观念维度、结构维度、还是行动维度,只要人类还需要发展、社会还需要进步,探寻责任政治的实现方式就始终是一个重要问题。简言之,在“责任政治”这一理想之下,我们需要去探索实现负责任的生活或者负责任的政治的方式,理解如何能够让人在负责中构建彼此的联系,又在彼此的联系中实现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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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制度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构成、相互促进,内含着深刻的相互关系。本文从三个层面阐述了制度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指出制度起源于责任又回归于责任,正是在制度与责任的相互关系中,政治文明才能够不断地向前演进,人类生活才能够不断地丰富美好。阅读本文,有助于加深读者对制度与责任关系的理解。(政治学人编辑部)

责任编辑:冯雅静 

一审:班允博 二审:王智睿 终审:吉先生 

文章来源:《云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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