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来计算的。
关于刑事判决执行的起算日,对于判处实刑和缓刑的是不一样的。
判处实刑的案件,刑期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刑事拘留之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
一、判处缓刑的案件,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都判了一个考验期,像你说的判三缓五,五年就是考验期。
对于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以计算的。
比如说,判决书是2020年1月1日作出的,但是是1月2日送达的,那么,在没有上诉和抗诉的情况下,这个判决书就会从1月13日生效,也就是从缓刑考验期从1月13日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2025年的1月12日。
而对于之前留置的期限,以及之前拘留或者逮捕羁押的期限,并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间之内。
二、如果撤销缓刑,则留置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新发现的罪或者是新犯的罪与之前的罪数罪并罚。
在这个情况下就涉及到刑期折抵的问题了。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比如说又犯了一个新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那么,撤销之前的缓刑,继续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就是4年。在数罪并罚之后,有可能执行的时间为三年至4年之间。以三年6个月为例,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会是三年4个月,因为需要将之前留置的期限折抵。
关于折抵的具体天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察法的规定,判决之前先行拘留和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日折抵一日,先行留置的,一日则抵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