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际仲裁中的法律费用索赔

 windhepu 2021-05-20

作者:

周垠 唐路

国际仲裁中的法律费用索赔一般遵循英国法的原则,即败诉方须赔偿胜诉方的法律费用(costs follow the event)。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早年间调查显示国际仲裁中的法律费用常在百万英镑以上,是当事人是否选择并推进国际仲裁的决定性因素。近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更新了仲裁规则,对当事人在仲裁中产生的法律费用提出更细致的管理要求,并强化仲裁庭采取费用惩罚制度来控制仲裁程序的权力。因此,面对国际仲裁中加强费用管理的趋势,中国当事人有必要对这个看似熟悉实则陌生的制度做进一步了解。

可索赔的费用项目

1. 如上所述,国际仲裁中的费用索赔基本参照了英国法制度;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第59条的规定,仲裁一方可索赔的费用包括(统称为“法律费用”):(1)仲裁员的费用:仲裁员可以按时计费或分阶段收取固定费用(如任命阶段的指定费和开庭前的预约费),费用多寡主要取决于是否采取书面审理、仲裁员的人数、庭审时间的长短以及争议问题的复杂度等因素;(2)仲裁机构的费用:这取决于各仲裁机构的具体收费规则,但如果是临时(ad hoc)仲裁的,则无此项收费;(3)专业人士费用:包括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费、专家证人费、翻译费、速录费及差旅费等,这项费用往往是费用索赔中的大头(占比可达80%);(4)附带费用:费用厘定(costs taxation)程序产生的费用等。

2. 仲裁实践中,具体的费用索赔一般会在实体争议基本解决之际提出,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仲裁庭并不立即牵涉其中。如解决不了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裁决中对费用赔偿一并作出裁定;也可对费用索赔问题保留管辖权,以给予双方机会协商解决。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解决,费用索赔的原则和方法是一致的。

如何厘定费用索赔

3. 上文已述及法律费用索赔的大原则,即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损失。但有原则就有例外,胜诉方几乎不可能把所有损失都转嫁给败诉方,甚至在极端案例中,胜诉方能够索赔的法律费用非常有限。

4. 胜诉方能够索赔的具体金额取决于仲裁庭如何厘定法律费用。所谓厘定是由胜诉方提出己方为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名目和具体金额及相应证据,再由败诉方提出质疑,然后由仲裁庭对无法达成一致的项目和金额做出决定的过程。

4.1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厘定基础分为标准基础(standard basis)和补偿基础(indemnity basis)两种,均以法律费用的合理性为标准,由索赔方承担举证责任,区别主要在于索赔方举证不能时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适用补偿基础厘定的金额往往大于适用标准基础的情形。不过,大多数案件中都是适用标准基础的,在索赔方举证不能或者无法回应被索赔方质疑时,将疑点利益归于对方,索赔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如对方存在可苛责行为(culpable behavior)时,比如提出不正当的请求、拒绝对方和解请求却又在仲裁中失利的、滥用程序的、漠视仲裁庭指令等的,仲裁庭就会适用补偿基础来厘定法律费用,将天平倾斜于索赔方。

4.2 在厘定具体费用项目时,仲裁庭也会考量诸多限制,如指示不同律师就同一事项提供服务的,重复产生的费用不能索赔;缺乏明确时间记录的律师费用,会被仲裁庭调减;在有外聘律师的情况下,内部法务产生的薪酬,仲裁庭不会支持;在其他法域进行保全或咨询而产生的费用,仲裁庭往往也以必要性不足不予支持。

和解中的费用索赔

5. 草率拒绝仲裁相对方和解请求的,也会对最终应承担的或可得偿的法律费用产生重大影响。国际仲裁中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被称为“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的和解方案:当受要约方拒绝了要约方的和解方案,但最终的裁决结果证明“胜诉”金额等于甚至少于和解金额的,则以和解要约发出时点为届,“胜诉方”将不得索赔要约发出后产生的法律费用或可索赔金额将大幅缩减。

6. 该种安排,显然是为鼓励国际仲裁中的当事人尽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法律费用的浪费;但该制度脱胎于英国的法院程序(被称为“Part 36 Offer”),对非普通法系的国际仲裁当事人具有极大的挑战,很可能会落入赢了案子,但无法索赔法律费用的情形;尤其是当和解金额与最终裁决金额相差不大时,仲裁庭将考量哪些因素来决定是否剥夺“胜诉方”的费用索赔权,很可能会引起较大争议,因此无论是要约方还是受要约方均需慎重对待此项策略,包括选择发出要约的时机,设计要约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如何做出反要约等。

费用索赔担保申请

7. 国际仲裁中不菲的法律费用支出,往往成为仲裁当事人的负担。于是,难免发生部分当事人利用自身财务优势,“裹挟”对方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以给对方造成巨额费用支出为威胁,“压迫”对方放弃抗辩,令仲裁蒙上不公的色彩。对此,国际仲裁广泛参照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8.3条的规定,指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生的法律费用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在成功抗辩后能顺利得偿法律费用,并抑制申请人“滥用”仲裁程序。

8. 仲裁庭仅在被申请人提出费用担保申请时考虑是否指令申请人提供该种担保。被申请人可以选择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提出请求,但通常情况下,被申请人会在双方完成首轮意见交换后提出请求,因此时仲裁庭已有机会对申请人的案情(merits)进行初步判断,能够在一个更充分全面的背景下决定是否需要保护被申请人因可能被拖入无理的程序中而遭受的费用损失。

9. 被申请人通常会以申请人是外国公司为由要求仲裁庭指令后者提供费用担保,但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在英国境内没有居所或进行实体运营本身不能成为请求成立的理由,而是应以申请人居于英国境外是否会对费用裁决的执行造成实质障碍作为判断的标准。在2020年Victor Pisante & Others v George Logothetis & Others案中,英国高院Henshaw法官对此标准做了进一步阐述:

9.1 在评估申请人的资产是否易于执行时,不仅要考虑其价值,还要考虑其类型,以判断其变现能力(如资产是申请人的常居房屋,则考虑到共有、配偶或子女权益等因素,可以预见到执行时会有很大的障碍);

9.2 需评估申请人的负债情况,因为费用裁决书并不赋予被申请人优先受偿权,如申请人债务累累的,必将影响将来的执行;

9.3 需审查申请人是否完整地坦诚地披露自己的资产及负债信息,以评估申请人自愿履行费用裁决书的能力是否有缺;

9.4 需评估申请人的资产是否有被处置和转移的现实风险;和

9.5 需评估申请人注册地或经营地的法律法规会否限制对申请人进行资产调查等(如一些离岸公司对外公示的信息极其有限)。

10. 毋庸置疑,上述标准会在适用英国法的国际仲裁中被参考适用,并可能广泛影响到适用其他法律的国际仲裁。一旦仲裁庭作出费用担保指令,申请人将不得不面临提供可靠担保的压力,如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等,否则仲裁庭很可能会拒绝推进仲裁程序。申请人在压力之下将慎重考虑是否继续仲裁,或不得不与被申请人进行和解。因此,成功申请费用索赔担保可成为扭转“战局”的重磅武器。

中国企业应对之策

11. 我们在一起国际仲裁中曾遭遇外方试图利用中方不熟悉仲裁规则和英国法律而超额索赔法律费用的案件。该案中,外方将诸多看似与案件相关但与争议无关的法律费用一股脑地向中方提出索赔,且选择性的披露证据,刻意制造识别障碍。如果只凭模糊的记忆,中方根本无法逐项反驳外方的索赔,势必落入下风,因此我们选择在第一轮书面意见交换前就向仲裁庭提出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同时,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外方存在欠薪丑闻,有无法赔偿中方法律费用的切实风险,因此一并请求仲裁庭指令外方提供费用担保。

12. 外方不出意外的请求仲裁庭拒绝我方的上述申请,并主张双方尚未交换书面证据和答辩意见,仲裁庭尚不能做出关于费用担保的合适裁定。由三位资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一致支持了中方的请求,并认定:(1)外方作为法律费用索赔程序的申请人,应当明列索赔费用的项目并提供切实的证据,而不是笼统地将貌似与法律费用有关的材料交由被申请人进行审查;(2)中方有权要求外方对索赔证据释疑,就外方不能合理解释的证据和行为,仲裁庭将在厘定费用时对外方做不利认定;(3)当事人在费用索赔程序中应秉持与在其他仲裁程序中同样的互相配合、高效有序的行为规范,外方如拖延提供明确的证据和解答中方的疑问,则仲裁庭有权做出最终的强制性命令(final and peremptory order)剥夺外方在后续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权利(从而必然导致其索赔很难成立)。在仲裁庭的前述指令下,外方最终选择以远小于索赔数目的金额与中方达成和解。

13. 国际仲裁中的法律费用索赔具有高度技术性的特点,但凡参与到国际仲裁中的中国企业必须理解并掌握该制度,以便在解决国际性纠纷时做到攻防有序,游刃有余。

The End

 作者简介

周垠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海事海商, 诉讼仲裁, 融资业务

唐路  律师 

上海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