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青岛威驰轮胎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杜某。 法院判决,驳回威驰轮胎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杜某与威驰轮胎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威驰轮胎应向杜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180.50元、防暑降温费465.06元。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威驰轮胎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资料显示,威驰轮胎成立于2005年9月,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轮胎、橡胶制品、天然橡胶等。 (本文为轮胎世界网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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