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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人被判刑!只因做了这件事

 湖岳山人 2021-05-24

 来源 / 平遥市场监管、赛柏蓝-基层医师公社

图片 整理 / 乐高

诊所负责人被判刑!这些非法渠道要远离

近日,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宣布一项判决,某中医诊所实际经营者刘某民因销售假药罪,受到刑事、民事双重处罚。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判决情况予以通报,以儆效尤,供基层医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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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拘役6个月,10倍罚款
 
2020年4月至7月,刘某民通过非法渠道(无供货方购进资质和相关票据),购进假药“特效骨筋痛”、“麝香杜仲天麻丸”销售。
 
平遥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刘某民做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刘某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追缴违法所得15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
 
4.禁止被告人刘某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5.责令被告人刘某民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6.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民支付所销售的假药价款10倍赔偿金,共计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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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易混误区,避免踩雷
 
现在有些村卫生室和诊所盈利微薄,想丰富收入可以理解,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清楚相关政策才能避免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可以有效避免踩雷。
 
什么是假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例如,在中成药中添加西药成分。比方说,降糖类的添加二甲双胍,降压类的添加氢氯噻嗪等。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以A类原材料代替B类原材料生产的违法行为,涉嫌原材料冒充也是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例如,国家药监局已经禁用某类药品的药用标准,用这些被禁药品制作就是假药。其次,国家已经停产停用了的药品,如果私下还能买到,也是销售假药。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医疗机构在进药时要仔细询问,没有拿到生产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属违法行为,没有达到检验要求擅自销售也是违法行为。

3.变质的;

销售变质药品,相当于销售假药。

4.被污染的

曾经发生过的真实案例,甲氨蝶呤注射液被微量长春新碱污染,就是按照假药论处。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此类情况大多出在药品宣传上,在宣传推广时夸大适应症、不相关的疾病也宣传能干预,也是按照假药论处的。
 
售卖“假药”终归是害人害己。传统销售渠道监管未来越来越强,医疗机构想避开市场监管环节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而且给患者造成的伤害,最终医疗机构和负责人也要承担应负的责任。

本文版权归赛柏蓝-基层医师公社(ID:jicengyishi)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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