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征...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1-05-28
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相比2018版,有几个重大变化及亮点:

第八条加装电梯,应当征求本幢或者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 噪音、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建设主体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主体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出具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第二十七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机制,在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时,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降低加装成本。

第二十八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电梯制造、电梯安装、监理、维保等单位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积极探索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加装电梯中为业主提供政策咨询、现场查勘、初步设计等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工作,积极探索代建租赁、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研究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推进工作。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一体化。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提升。

第三十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加装电梯社区协商和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第三十一条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设阻加装电梯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

第三十二条对于加装电梯,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经批准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六层及六层以上补贴10万元/台、五层补贴9万元/台、四层及以下补贴8万元/台。对符合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并出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按核定的加装电梯实际出资金额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