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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制用4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事由/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填写

 见喜图书馆 2021-06-09

编者按:

文书制用系列系笔者汇编《柳城参考》文书样式结合刑事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文书制用第44号

不予立案通知书

事由/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填写

作者:赵恒裕

图片【参考样式】

《不予立案通知书》填写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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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文书说明】

【系统文书】办案请使用系统文书,本模板仅供参考填写内容。

【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1.54,左、右1.9。

【事由填写】经审查认为不予立案的事由可参考填写如下: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四)经审查,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复议期限】控告针对控告人,复议期限选择七日;移送针对移送行政机关,复议期限选择三日。

【三日送达】决定不予立案的,三日内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符的,复议机关为原决定机关。

图片【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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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176条第1款: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78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179条第1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第180条第1款: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181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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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虽分左右,却能百花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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