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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每日一税】敲黑板: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重大风险及应对措施

 每日一税 2021-06-11


【20210611  每日一税】

敲黑板: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重大风险及应对措施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61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实务中,企业常常发生多业经营,发生的研发费能否按100%加扣扣除?与大家共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每日一税进行客户服务,发现研发费用列支的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重大风险。

       现总结与大家分享:

       一、不征税收入用于购买设备用于研发的折旧加计扣除风险

       持续关注每日一税的热心读者非常熟悉,每日一税多次撰文指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财产,费用和财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

       既然不能税前扣除,自然也不能加计扣除。

       因此,不征税收入用于购买设备的折旧也不得加计扣除

       提醒: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延伸阅读

       关于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的3个关键点

       稽查案例复盘:财政性资金税务风险是这样查出的

      【每日一税提醒】对于税收盈利企业(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再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用于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不仅可以税前扣除,还可以加计扣除。

        二、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计扣除风险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首次折旧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提醒: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在税前扣除年度,用于研发活动的,也可按75%(或制造业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用于研发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在扣除年度以外的其他年度,其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应做调减处理,也不得加计扣除。

       敲黑板: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计扣除,一定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纳税人一定要按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如果未在在税前扣除年度加计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加计扣除(注:因为一次性税前扣除后,以后年度的折旧不得再重复扣除,自然不能加计扣除),可以更正申报,在一次性税前扣除纳税年度加计扣除,以此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例】M公司2018年12月购进不含税价300万元的设备,2019年1月专用于研发使用,并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2021年6月,M公司2019年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则M公司2020年-2023年不得享受该设备折旧额60万元加计扣除优惠。

       但M公司可更正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19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额300万元加计扣除225万元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折旧费用加计扣除有以上两处重大税收风险,需要各位终身学习的读者高度重视。如果还有,请您来补充。

      思考:M公司多业经营,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非制造业收入,判断M公司发生研发费是否可加计扣除的企业收入总额的口径是什么?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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