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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高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解读(下)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06-18

第三章管理人

1、指南中明确了管理人的责权范围: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或个人。

2、指南中也提到,管理人的选任和监督方案另行制定,等着吧。

3、破产之后,难免会使用债务人的印章,指南中也明确了破产管理中使用债务人印章的,应当做好登记备案,注意区分。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1、破产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二者依据不同、主体不同。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是比较宽泛的,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存在很多障碍,尤其是证据的收集,有点困难。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追回的财产也应当交付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作统一的分配。这一条文还可以用来枪打管理人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是够长的,这可能也是考虑到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如果期限过短,不利于撤销权的行使,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之后,管理人提破产撤销权之诉,就不列破产的债务人,毕竟这个时候债务人处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这要是列了,那作为原告的管理人和作为被告之一的债务人,就尴尬了。

管理人未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行使破产撤销权,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应予准许。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起诉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的,应以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被告,但不应列债务人为被告。

2、关于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加入他人债务的,将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属于广义的无偿转让财产。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这里有一个基本判断是:是否构成偏颇性清偿,从这一点出发,可以相对地识别。

4、对于财产担保的设立,指南也给了一个细致的规定:财产担保的设立分为担保合意达成及担保物权取得两个阶段,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应理解为担保物权取得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

5、在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管理人的责任是相当重的,没有行使或者怠于行使,债权人是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管理人赔偿,甚至是更换管理人。小心了噢!

6、破产企业的出资,在破产后是加速到期的,包括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破产企业的股东,这一点有时候很讨厌,想方设法的耍赖。

7、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处理。区分时间,是否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处理:一是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是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的成本性开支,共益债务是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2、这里破产费用的认定,和管理人报酬是有关联的,尤其是管理人聘请的人员费用。管理人不应当承担任何成本性支出,同时管理人也不应当“多拿钱”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认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包括:破产申请费,鉴定费、勘验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等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以及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中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的认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包括:召开债权人会议所必需支付的场地租赁、材料、通讯等费用,债权人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必需支付的费用,对破产财产进行审计、评估、拍卖的费用,档案管理费用以及其他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所必需支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认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包括:刻制管理人印章费用、差旅费、调查费、通讯费等。外地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管理人赴本地履行职责的交通费、住宿费不应列入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依法由人民法院负责送达、公告形成的送达费、公告费,不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不作为破产费用列支。

聘请工作人员、中介机构费用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据此,经人民法院许可聘请人员的费用,应区分情况分别列支,管理人聘请本专业人员协助履行职责的,所需费用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聘请非本专业人员的,所需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另行支付。

第六章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期最短30日,最长三个月。没有申报,不享有债权人地位,不得行使债权人权利。这一点很重要,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及时申报,申报就类似于打官司,打赢的意思就是管理人确认债权。

2、担保债权不得重复申报,债权人都申报了,保证人就暂时别动。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债权申报,管理人是必须要接受的,一定要列入的,至于是否审核入确认表,那就是两码事了。而且管理人要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形成书面审查意见附于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与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申报有异议的,债权人也可不经复核程序,自收到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4、关于劳动债权,异议是前置程序。先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职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前提条件,职工直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职工先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第七章破产债权及清偿顺序

1、指南明确列举了几种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形:一是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是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是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形成的债务利息。四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五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六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

2、关于商品房。提到了物权法,有一个物权期待权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多,后期我要单独写一篇。

商品房买受人的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关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权益,应重点把握以下问题:

商品房的权属变动。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商品房权属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买受人以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或已实际占有为由,主张实际取得商品房权属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六的规定,与其后颁布的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不相符,应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系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规定,并非不动产权属规定。

商品房买受人债权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消费性买受人债权具有优先性,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审判实践中,应当从严把握优先清偿的债权范围,准确区分消费者与非消费者,依法审慎划定消费者标准,合理确定优先权效力范围,实现消费性买受人与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妥善平衡。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一是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该规定赋予特定情形下商品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司法执行,在确定消费性买受人标准中可资参照。

第八章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是享有很大很多权力的,尤其是在债权人会议上,可以对管理人施加压力,突出表现就是提异议,投反对票。这和公司的股东大会,以及政治权利的行使很类似。很多狙击,都是发生在投票和异议环节。

2、重整,法院有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力。但是这个权力,谨慎行使,不管结局怎么样,法院强制批准,都不讨好。好了,债权人会觉得有更好的清偿,不好,这个锅法院就背定了。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可以由合议庭决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拟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既避免损害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也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导致合法正当的重整程序无法推进,应重点审查的事项包括:一是至少有一个表决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是未通过重整计划的债权人表决组所获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三是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是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五是经营方案具备可行性。

3、破产和解,债务人可以提,债权人也可以提噢。

4、至于重整、和解的具体方案,法律明确要求载明的一定要载明,一个都不能少。破产清算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也同样是的,要把破产财产总额、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受偿率等明细一一列明。

第十章破产清算

1、别除权,是要经过管理人的。其实别除权就是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行使应当通过管理人进行。

2、法院对破产案件,说是没有审限,其实也是有规定的。

内控审限。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破产和解案件、无产可破案件内控审限分别为十二个月、六个月、四个月。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公司高管不好当,公司破产了还会受到惩戒,也就是说,玩破了一个公司,以后再想当公司高管,就难了。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向工商行政等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前述情况,供相关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资格认定上予以惩戒。

以上,就是我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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