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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欺少年穷,还要看不起学生党吗?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06-18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473字
阅读时长/4分钟



小案例



2018年3月还在上大四的小王已完成了全部的课业内容,为了赚取生活费遂面试了一家公司的文秘工作,在入职登记表中登记其为即将应届毕业的在校大学生。该公司与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60天,同时还约定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2020年3月4日,该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小王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以小王系在校学生勤工助学,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为由终结了仲裁。小王不服,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小王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满19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小王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的全部学业,明确向该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小王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

该公司已向小王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了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法院遂判决,小王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案例评析




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本案中的小王已完成全部学业虽未毕业,但面试该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就业,而非学习;该公司对小王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就此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法律规范层面




勤工助学(或勤工俭学),指学生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勤工助学的特点:
1、学校统一管理:根据《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2、三方主体、多重法律关系: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学校、学生三方权利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成本权衡层面


优势一:用工成本低。
由于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用工单位无须为其缴纳社保;解除或终止关系时,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对于勤工助学的在校生,有些地方政府还会给予帮助。

优势二:人事管理便捷。
用工单位免去了保险福利待遇、工伤、生育申报等各种人事手续,节约了人事管理费用。


劣势一:管理成本高。
用工单位需要对大学生进行较多的上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成本相对较高。

劣势二:用工关系不稳定。
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仍以学业为重,因此不能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劣势三:用工关系不方便。
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只适用于正式劳动者,所以对于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不适用于单位的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安排等。


工具管理层面


1、与一般员工分类管理,并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保留其尚未毕业和工作目的是勤工助学的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被仲裁部门认定为劳动关系。

2、及时购买商业保险,在校大学生职业素养尚在养成中,职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较弱,用工风险较大。未避免公司承担相应的雇主法律责任,应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二项目“用工模式”中的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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