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销售返利的实务操作

 笔记财税 2021-06-18

销售返利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销售手段,销售方通过制定返利政策来调动供应商的采购积极性,从而达到增加销售额的目的。在实务工作中,我们经常能遇到各式各样的返利政策,不同的公司对于返利的财务操作也是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实际工作中的案例简单剖析一下销售返利政策下税会操作的要点。

甲方(销货方)与乙方(购买方)签订货物A的采购合同,单价500/件,合同中注明当同一批次采购量累计达到1000件时,对已采购的1000件货物给予10/件的返利,优惠金额在下批次货款中抵顶。甲方已按单价500/件给乙方陆续开具增值税专票,折扣额并没有开在专票上也没有单独开具发票,而是在甲方在结算下批次货款时,将本批次的折扣额和下批次货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问这样的方式合适吗?

判断这样的方式合适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销售返利和商业折扣、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之间的区别。

商业折扣是为促销给予买方的价格扣除,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和销项税额,发生时间是销售行为发生的同时。开具发票时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这样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仅在备注栏写明折扣额的,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具发票,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是为鼓励买方提前付款而给予的价格扣除。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应收账款和销项税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时间为销售行为发生后,开具发票时要按照扣除前的金额开具。

销售折让是因商品瑕疵或不合格等质量问题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如果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确认收入时按照扣除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除外。发生的销售折让,需要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方可进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冲减。红字发票的金额与销售折让的金额一致。

销售返利显然与以上三种情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销售返利中的货币性销售返利与商业折扣都是销货方给予的价格折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行为和返利行为是同时发生,因此只有销售行为与返利行为同时发生的销售返利和商业折扣是一样的。

不同点:销售返利是卖方给买方的销售奖励政策,与产品质量和销售货款的支付无关,因此销售返利与销售折让不同。

实务中销售返利主要分为货币性销售返利和实物性销售返利两种。

货币性返利:

针对货币性销售返利,我们应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情形,当销售行为与返利行为同时发生时

这种情形跟前文所述的商业折扣形式相同,实务中比照商业折扣进行处理,要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时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这样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仅在备注栏写明折扣额的,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具发票,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购货方购买货物达到100万元时,销售方给予购货方5万元的现金返利。

账务处理:

第一次购货时(累计购货额不足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

N次购货时(累计购货额达到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不含税采购额10万元-返利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13%

第二种情形,返利行为滞后于销售行为发生。

这种情形显然不能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不能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具发票,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那么应该如何操作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政策此类情形的销售返利应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我们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为例,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步: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依次点击【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图片

第二步:在信息选择界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方申请或者销售方申请,点击下方确定按钮;

图片

 注意  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需要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选择购买方申请,如未认证,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选择销售方申请,并且需要输入蓝字发票号码、代码。

第三步:进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界面,输入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核实无误点击右上方打印按钮(如果选择销售方申请,信息表内容自动带出);

图片

第四步:点击【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

图片

第五步:选择列表待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方上传按钮,审核通过之后,系统返回16位信息表编号;

图片

第六步: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上方红字,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

图片

第七步:在弹出界面选择已上传的信息表,核实票面带出信息无误之后点击右上方打印即可。

图片

结合实际操作规程,大部分销售返利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货方已将前期取得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且很多时候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的发票不止一张,但是对每一张蓝字发票对应开具返利金额的红字专用发票工作量大,不太现实。因此笔者建议将涉及的销售返利汇总起来对应到其中一张金额不低于返利总金额的蓝字发票上,由购货方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税局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另外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的数量为返利对应的销售数量,单价为负的返利金额。货币性返利是针对价格的优惠,并不会导致销售数量发生变化。

很多相似命题的文章都阐述了会计处理上应使用“预计负债”科目对返利进行核算,但是笔者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并不是所有的货币性返利都可以使用预计负债进行核算。

依据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第六条的规定,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或有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在实际业务活动中,有时销售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一采购商在返利规定的时间段内采购的总额能否达到返利要求的采购额,因此并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中“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要求,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也不满足负债确认条件中的“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我们也不能将此确认为负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能随意使用“预计负债”科目进行核算,更不能对此进行负债的确认。只能作为或有负债进行处理,但是无法确认和计量的或有负债是无需账务处理,但是需要附注中进行披露。

例:采购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100万元时,将获得销售方给予的返利5万元。

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形: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销售返利

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返利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

    贷:预计负债——销售返利  5.65

实际发生销售返利时:

借:预计负债——销售返利  5.65

贷:银行存款 5.65

第二种情形: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销售返利

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

实际发生销售返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返利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

贷:银行存款 5.65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方在派发上一年度返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必须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能简单地都作为收到年度的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在实际业务中,大部分销售方对于货币性返利的操作跟案例中的甲方(销售方)一样,将返利与下一次的销售开具到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原则,也不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导致财务数据失真。此外,如果返利金额较大且下一批次货物销售的价格较低也有可能导致前后销售价格波动较大,势必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因此,案例中的做法不妥,对于货币性返利应该区分情形区分对待。

实物性返利:

对于实物性返利,在增值税上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因此实物返利实质上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了买方,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采购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100万元时,销售方免费赠送10万元的货物。

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等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实物返利时:

借:销售费用 11.3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综上所述,我们在实务中遇到销售返利时,首先要准确区分返利类型,其次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准确核算。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都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了。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的销售返利怎样核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会产生税会差异吗?

一、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返利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应用指南2018
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将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吉林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在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应预计销售返利,这部分返利纳入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相关分录如下:
1. 现销方式销售货物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合同负债
2. 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3.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1)预收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2)货物发出后客户实现控制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不含销售返利)

二、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返利与增值税的税会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可知,销售返利属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应从发生销售货折让的当期(即达到销售返利的当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
新收入准则是在销售货物确认销售收入时,先预计确认销售返利且这部分返利纳入负债不确认收入,而不是客户购买货物达到返利的条件时确认销售返利冲减收入。
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提前预计销售返利不确认收入,增值税是销售行为发生时须全部确认收入,当达到销售返利的条件的当期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三、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返利与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在发生销售折让的当期(即达到销售返利的当期)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这与增值税的规定是一致的。
新收入准则是在销售货物确认销售收入时,先预计确认销售返利且这部分返利纳入负债不确认收入,而不是客户购买货物达到返利的条件时的当期确认销售返利冲减收入。
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提前预计销售返利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是销售行为发生时须全部确认收入,当达到销售返利的条件的当期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销售返利跨年度才能确认达到支付返利的条件,则存在实现销售货物的当年汇算清缴时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发生返利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须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裴老师(中华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北京a医疗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810月收到供应商上海b医药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红字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11,368.00元,发票内容是销售返利。如图一所示:

       图一
      
随着双方业务量的增加,后续供应商b公司的销售返利红字发票每隔1-2月开具一次给a公司,a公司财务人员张三认为销售折让发票频繁入账会产生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一:财务人员工作量大。因a公司从供应商b公司采购的产品都是单价较低、品种繁杂的药品器材,如果红冲金额较大,财务人员做库存账时需要红冲较多品种的库存商品;
      
问题二:成本波动异常。a公司在收到供应商b公司销售返利发票的月份,红冲当月库存商品入库金额,导致成本结转金额变低;在没有销售返利的月份,库存商品成本结转的金额正常;随着供应商b公司每间隔一段时间开具一次销售折让发票,a公司成本将会参差不齐,出现成本波动异常的现象;
      
问题三:为了解决成本异常波动及财务人员工作量大的问题,张三提出改为a公司给供应商b公司开具内容为咨询服务费、服务费等发票。因为服务是无形的,不需要像库存商品进行大量出入库的录入工作,降低了财务人员工作量,a公司开发票给供应商b公司,抵减采购款,不影响成本,解决了销售返利问题,这所谓的一举两得是否可行呢?
      
笔者认为不可行。
      
秉承着实事求是的精神,a公司收到供应商b公司的销售折让是真实的业务,不能因为工作量问题及成本波动原因将其改成a公司开具服务类发票给供应商b公司,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另外,这种操作还有税率差风险,因为供应商b公司开具的销售返利发票增值税税率是16%a公司开具服务类发票增值税税率是6%,两者在开具金额相同发票的情况下,供应商b公司少抵减增值税,这部分税率差通过账外支付给供应商b公司,b公司存在收入未入账的风险。
      
如何解决a公司财务人员因销售折让增加的工作量呢?
      
建议:主营业务成本新增二级科目销售折让,用于核算销售折让部分的成本变动,不涉及库存商品,降低财务人员工作量。如图一的销售折让发票可以按照以下会计分录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折让-95,186.3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6,181.68
        
贷:应付账款:-111,368.00
      
关于成本波动异常引起税务关注该如何处理?
      
建议: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中,单列条款细述销售折让返还的条件及支付的进度,避免存在歧义,并做好相关的税务备查工作。
      
综上所述,财务工作需要秉承实事求是的精神,不能因为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而随意改变工作的内容,让真实业务变成了虚假的业务,导致越描越黑经不起税务检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