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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斡旋——刑辩律师与谈判

 新用户17325722 2021-06-18
分橘子的故事
谈判,可以通俗定义为:为了达成共识而进行的交流和协商。
谈判无处不在,小至市场买菜,大至外交博弈。夫妻关系,是我们一生都要进修的谈判课程;和工作对象的谈判,更是我们事业发展的必经阶梯。
很多人对谈判有错误的认识。有人将谈判能力与口才直接等同,事实上,谈判不仅需要口才,更需要经验和智慧。也有人将谈判与“对立”、“驳倒”这些词相关联,事实上,一场成功的谈判,并不是占尽对方便宜,而是你获得了你想要的成果,同时也让对手感觉赢得了这场谈判。
在美国著名谈判专家罗杰·道森所著的《优势谈判》中,讲述了一个分橘子的故事,恰当反映了谈判的重要意义:
两个人都想要一个橘子,但是橘子只有一个,于是他们开始谈判。谈了半天之后,他们决定把橘子分成两半,一人一半。为了公平起见,将由一个人来切,然后让另一个人先选,这样似乎皆大欢喜了。可是,当他们进一步交流的时候,才发现原来其中一个人是想要榨橘子汁,而另外一个人却想要橘子皮来做蛋糕。这样,他们最终意外找到了一种更好的方式,都完全得到了他们想要的东西。
在商业领域,谈判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能力,有很多专门研究商业谈判的著作。然而在法律领域,尤其是在刑事辩护领域,大家都在研究如何去抗辩,极少有人去研究如何去谈判。

辩护与谈判
对于律师而言,谈判能力不重要吗?显然不是。
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谈判的重要性。律师是代表其中一方解决问题的人,和相对方谈判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是项目的中介机构(中间人)、案源开拓者(销售员)、律所合伙人(管理者)……这些角色,无一不需要通过谈判来开展工作。
关于刑辩律师与谈判的关系,很多人认为,辩护不需要谈判,这也是一个严重的认识误区。
无罪辩护固然精彩,但是大部分成功的案件,都不是辩出来的,而是谈出来的。特别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个“中国式辩诉交易”的普遍推广,绝大部分当事人的权益的争取都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与控方的谈判桌上了。
而且在刑辩业务中,辩护律师不但要与公诉人谈判,还要与委托人、被害人、侦查机关、法官进行谈判,谈判就是刑辩律师的日常。一位出色的刑辩律师,不能只懂得辩论和演讲,还必须是一个谈判高手。
很多当事人也有错误的认识,认为律师只有在无罪辩护时才有作用,如果选择了认罪,律师的作用可有可无,随便请一位结果都差不多了。
但其实,同样认罪的案件,由不同的律师来处理,结果极可能是差别很大的,这其中,律师的谈判能力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律师们的“通病”
谈判对于律师如此重要,然而律师却被商业人士戏称为“交易的破坏者”。这其中的原因,除了角色职责(风险防控)的原因以外,还因为律师普遍存在“职业通病”。
谈判专家罗杰·道森提到过一次令他印象深刻的授课经历。
他把50名律师分成两派,进行一次模拟谈判的练习,场景是医疗事故纠纷的谈判,一派代表手术失败的修女,另一派代表外科医生。结果,他说:我简直不敢相信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这些律师们个个咄咄逼人,他们一开始就威胁对方,然后步步升级,针锋相对,不可开交,以至于我不得不提前结束了这场练习
律师的职业习惯是寸步不让,拍桌而起:“我反对!”然而,在一个没有裁判者的谈判桌上,强烈的反对只会加强对方的立场,有效的谈判技巧应该是:先同意,再反驳。所以,有经验有智慧的律师应该懂得区分法庭还是谈判桌,懂得克服职业通病。
  谈判高手
做一名优秀的谈判人员,需要什么样的素质?强硬?反应灵敏?讨人喜欢?都不是。
细心。只有细心的人,才能在谈判前收集到足够多的信息。即便到了谈判桌上,也需要细致观察你的对手,才能知道什么时候该坚持,什么时候该让步。   
耐心。一个真正的谈判高手,没有想象中的强悍和狡猾,反而是耐心的聆听者,绝不是一个频繁看手表,经常打断,仓促结束的人。面对对方的要求,不轻易妥协很多人都能做到,但是不情绪化却很难。对于一个有耐心的谈判者来说,拒绝只是谈判的开始,而不是结束。
勇气。一个老好人不是一个合适的谈判者,谈判的目的不是追求讨人喜欢,而是获得利益,要有向对方狮子大开口的勇气。著名外交家亨利·基辛格说过:“谈判桌上的结果很大程度取决于一个人夸大自己要求的能力。”
诚信。没有人愿意跟一个出尔反尔的人继续谈下去。
多年前,我跟着一位法学教授代理一件刑事案件,我们约见了公诉人交换意见,想争取不起诉。公诉人显得很谦卑,教授滔滔不绝地陈述了近一个小时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真地做了记录,最后称赞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教授很高兴。后来,公诉人调整了起诉理由,起诉了我们的当事人。
现在回想起来,我们输掉了这场谈判,因为把对手当成了学生。
   
   中国式的诉辩谈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年前实施之后,辩护律师终于可以合法地与公诉人坐在一起,面对面讨论案件的处理了,专业名词为“公诉人听取意见”、“量刑协商”。
虽然学术界目前并不认为这是一场平等的协商或者谈判,但是,对于辩护人来说,这可能是我们唯一的机会。争取通过一次有效的谈判,降低检方的量刑建议,甚至不起诉,这是辩护人谈判的目标。虽然,每一次,难度都是那么大。
难度越大,越要提高我们自身的谈判能力。因为,无罪辩护又何尝不是绝境求生呢?
1.确定谈判目标
谈判之前,做好选择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要说服你的对手,首先要曝露你的筹码。利弊之间,你得先反复权衡,做好选择。
选择题一:谈还是不谈?
请注意,这里只针对控辩双方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的谈判协商,意味着需要向对方提供核心辩护观点、提交关键证据。
所谓谈判,本质上是一种相互的交换或者妥协。最糟糕的谈判是,明明毫无机会,却把己方的方案全盘托出,这显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所以,关于诉辩协商,谈与不谈,抉择的标准在于:
当我们把核心辩护观点和关键证据提交之后,说服对方的概率有多大?
需要超过多少比例我们才可以去做?
如果根本不可能达到目的,我们不遗余力的谈判是否会起到反作用?
这种带着风险的抉择不容易,辩护律师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清醒的头脑。在考虑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要记住一点:对手永远不是中立的。
我想分享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的例子:
一位辩护律师代理了一件在当地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被指控在2015年3月的第一个周六,在自己的家中收受了贿赂款,行贿人和受贿人均承认此事。辩护律师经过调查发现:2015年的3月,嫌疑人一整个月均在国外培训。辩护律师非常高兴,认为逆转的机会到了。他马上约见了公诉人,提交了嫌疑人的出入境记录、培训证明,要求不起诉。检察官将案件退查了。退查期间,行贿人和受贿人都重新做了笔录,都解释说之前做笔录时记错了时间,收受贿赂款的时间应该是在2015年的4月份,而不是3月份。公诉人按照后来的笔录起诉了嫌疑人。
即便对于资深的辩护律师而言,这种判断还是很难做到准确无误,因为除了证据和法律,还有可能要将案外的因素综合考虑进去。但这是一个必须做的选择题。
选择题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在与公诉人的谈判中,如果辩护律师一边提出全案无罪,一边又提出要对方降低犯罪数额,或者改变罪名,结果将会不尽如人意。对于谈判而言,相互矛盾的目标是无法一起实现的。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必须要事前作出抉择。抉择的标准在于:
哪一种方案成功率更高?
如果不起诉的概率小,则退而求其次,选择难度较小的谈判目标,争取阶段性的胜利。
还是以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在与公诉人的谈判中,显然争取自首、降低金额远比非法证据排除来得容易,所以,只能先定一个“小目标”。
2.中间人式的谈判立场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诉辩协商的其中一个特点是:辩护人虽然是代表嫌疑人一方,但是却不能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所以,辩护人在很多时候,充当的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
在一场谈判中,中间人经常碰到的尴尬情形是:明明你已尽心尽力,却两头不讨好,左右不是人。所以,辩护律师作为一个受托谈判代表,在开始谈判之前,先要处理好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以下是两点建议:
尽职但不越界
在当前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嫌疑人的认罪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长期羁押、久拖不决的压力。如果当事人犹豫不决时,辩护律师切忌极力劝说其认罪。
有些当事人更换律师,是因为质疑辩护人的立场,“感觉像是控方的说客”。极端的例子有辩护律师跟当事人表态:如果不认罪认罚就拒绝辩护;也有当事人事后投诉辩护律师,称其之所以违心认罪,是因为受到了辩护人不正当履职的影响。
不可给予当事人过高的预期目标
刑期是难熬的,对于嫌疑人来说,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当事人的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事人不理解现在的诉辩协商,辩护人完全处于弱势,要想如愿以偿谈何容易?
所以,与其给当事人一个难以实现的期待,还不如给他一个意想不到的惊喜。这样得到的效果评价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作者简介:

宋福信,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主任,ALB2015中国15佳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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