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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库精选】一文搞懂资源法的那些事儿...

 伟金共享会计师 2021-06-21

文章导读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这是我国首部资源税法,共17条,将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方便广大朋友们了解和掌握

资源税的有关内容

特意整理了以下九个问答

快来看看吧... ...

01

Q:

什么是资源税?

A: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02

Q:

资源税的纳税规定:

A: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03

Q:

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A:
1.原油(5%-10%)
2.天然气(50%-10%)
3.煤炭(2%-10%)
4.其他非金属矿:石墨(3%-10%)、硅藻土(1%-6%)、高岭土(1%-6%)、萤石(1%-6%)
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气、黏土、砂石、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5.金属矿:稀土、钨、钼、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6.海盐(1%-5%)

04

Q: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A:
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①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的原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固体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为确保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③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05


Q:

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A: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5.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06


Q:

资源税的纳税时间:

A: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税。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过程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1.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资源税品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07


Q:

资源税是如何计算的?

A: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08

Q:

资源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A: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
上缴资源税时:
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
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
上缴资源税时,
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
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
上缴资源税时,
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
①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
②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
③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额是准予抵扣的。

09


Q:

资源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A:

 ★

免征对象

01

法定免征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4.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02

资源税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我国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深水油气田减征30%,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4.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5.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6.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税。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征、免税项目。

 ★

减征

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6%减征30%。

1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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