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企业社保费减免,公税金缓缴 疫情之下,对于中小微企业,可谓是“命悬一线”,在这关键时候,国务院传来大消息:2020年2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下面以一案例来说明一下这一政策对企业到底有啥影响? 企业复工保障措施 主要涉及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支出的处理。 一、企业购买口罩自用 1、财务处理 (1)购买时 (2)领用时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疫情防控期间,上述支出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项税抵扣。 (2)企业所得税 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据实列支,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年末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3)个人所得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发口罩,税务处理上有二个注意点 注意1:为职工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口罩,要求工作时使用的,在实际操作上有两种方法: 1.单位直接购买,再发放给职工; 2.发补贴给职工,让职工自行购买。 建议使用第一种方法,因为会计上可做劳保费支出,所得税前可全额扣除; 而第二种办法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只能限额扣除,且需代扣个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现金,则应代扣代缴个税,并且也应作为社保费的缴费基数。 注意2:疫情期间,在一线工作岗位上的员工长时间需要与人接触,那么这个时候单位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口罩就属于劳保用品; 如果是由于市面上口罩已经出现断货、员工们很难买到,这个时候单位企业有渠道可以买到,发给员工和其家人使用,这个时候就属于福利。 口罩作为劳保用品和集体福利的税务处理区别有何区别呢? 1.劳保用品是单位为劳动者安全所必须提供的,不属于员工收入所得,因此也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作为单位集体福利发放的物品,就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捐赠支出 【案例三】广州达亨餐饮购买口罩一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给武汉相关机构和医院。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20万,税额2.6万。 (2)捐赠时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捐赠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不缴纳销项税。如果免税,那么相应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需要将增值税进行税额作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 个人捐赠支出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注意以下问题: 员工公益性捐赠支出不仅可以在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中扣除,还可以在租金所得、财产转让等分类所得中扣除以及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员工应按照“最有利于节税”的原则选择在不同的所得中扣除。 【案例四】广州达亨餐饮刘总在2020年2月取得年终奖50万元。达佳餐饮组织抗疫捐赠给一个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基金,刘总捐赠了20万元,收到该慈善基金会开出的合规捐赠票据。 解析如下: 刘总取得的年终奖收入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属于“分类所得”,其应税所得额=50万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先找税率: (500000-200000)/12=25000 【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1410】 2.应纳个税: (500000-200000)*20%-1410=5859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免征增值税,但是不免企业所得税 【案例五】广州达亨餐饮(一般纳税人),2020年初由于突受疫情影响,导致第一季度1-3月份没有现场消费客人,及时开展了外卖业务。1-3月份外卖营业额156万元,由于享受了免征增值税优惠,因此取得的原材料等都没有发票。 1、增值税免了,企业所得税不免。 2、进货的时候或者支付日常费用时仍然要依法取得合规票据,否则没法税前扣除。 3、若是到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仍未取得合规单据,意味着纳税调增,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156万元*25%=39万元。 后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