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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青青河边草603 2021-06-24
【案例回顾】

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2016年12月31日对B公司预计发生的一笔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300万元,并在办理2016年度企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由于多次催收未果,在对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后,2018年初A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

此时,A公司财务由于疏漏未做会计处理,并在办理2018年度企税汇缴时对该笔坏账做了申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019年8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后,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补缴2018年度所得税75万元(300*25%)及滞纳金。

【案例分析】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关注以下3个问题:

1、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2、税务局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扣除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免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1、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的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且经法院裁定无法收回,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坏账损失符合扣除条件,并不表示一定可以税前扣除,还需要有符合扣除条件的相关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如下: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的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并且发生的坏账损失,属于诉讼案件的情形,有法院的判决书,即取得了税前扣除相应凭证。

既然该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符合税法规定,又有法定税前扣除凭证,为何税局认为不可以扣除,并且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呢?

2、税务局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扣除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局认为这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也就是说,只有会计上确认为损失,并且税法上符合扣除条件,且取得了相应的扣除凭证的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才能够税前扣除。

如此看来,税局的要求倒是也合乎法律规定。

那么,因为企业会计人员的一时疏忽,未能及时在账务上确认坏账损失,导致企业不能税前扣除,是否还有补救措施呢?

答案是有的!

3、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免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三个必备条件:
(1)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2)取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
(3)会计上已经确认坏账损失。

该企业已经满足(1)(2)两个条件,只需要再补足条件(3),即可税前扣除。

可能有些会计朋友会比较疑惑:该企业2016年底计提了坏账准备,不是已经在会计上确认了坏账损失了吗?

这里要注意了,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是遵循了会计质量信息要求的谨慎性原则,计提时并不表示实际上会发生坏账损失的。

因此,实际发生确认坏账损失的会计分录应该是坏账核销的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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