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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坏账损失认定

 欣囍若狂 2014-06-18

过两天要去做一个关联企业坏账损失的鉴证业务,在这里先整理一下思路。

情况大体如此:A公司占B公司30%的股权,2008年末应收B公司400万元,全是真实的业务购销行为发生,B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未经过清算程序的情况下,税务登记证也已注销。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未明确对关联企业之间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如何认定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技术层面上仍可以参照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这几个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时又对几个细节问题作了明确。业务操作上则要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进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该规定有点一棍子打死的意思,实际上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是可以确认为坏账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说明了这点: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可以确认坏账是可以了,但条件还是相当的严厉,即须经法院裁决破产后,这点同样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进行了明确: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事实上税总的规定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合理的,如果关联企业能够偿还债务,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也可以通过自行清算程序偿还债务,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自然不用确认坏账;而如果债务人关联企业不能偿还所有债务,一般情况下不通过自行清算偿还债务,而是走破产偿债程序,除非所有债权人达成了一致。

业务操作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规定的较为细致,可以参照执行,具体程序有:

 1.评价有关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应收账款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2)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结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采用下列步骤确认应收、预付款是否真实存在:
  ①审核构成该笔债权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发票、运货单据等);
  ②抽查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1)申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损失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②审核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2)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3)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当取得以下证据:
  ①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③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证照的证明;
  ④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取得以下证据:
  ①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
  ②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③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资料;
  ②企业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账务处理证据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企业的专项说明;
  ②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
  5.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债务人已经清算的,计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后的余额,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6)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依据有关境外证明材料,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8)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按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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