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 ✓ 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 ✓ 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拟转让股份已经被质押且质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 ✕ 拟转让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 拟转让股份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 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 ✕ 违反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 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适用沪市) ✕ 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 其他情形。 信公提示 参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交易所进行处置,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由证券公司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转让双方基本情况,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二)本次转让是否违反承诺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三)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四)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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