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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剑下天山:中小企业授信执行的风控法则!

 wenxuefeng360 2021-07-04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寇乃天

授信之险,险于上天山。登天山,如在江湖,其人心有叵测,其物什有真伪,其买卖有优劣。若想畅行无阻,识人断物,除了练好基本功夫之外,趁手的兵刃也必不可少。兵者,在善用也,下面介绍的七种神兵利刃虽威力无穷,但更要看如何使用了。

授信执行,虽为授信审批流程中的最后一环,所见所审亦为最终结果,然而天下万物相通,授信各环节也非自立门户,可以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个整体,所谓窥一斑而知全貌,一叶秋而知天下秋,正是这个道理。如何在授信执行环节实在地体现出其他各环节的风险要求?则正是所授第一剑,莫问剑。

莫问剑:莫问并非不问,乃是七剑中智慧的象征,变化无穷,重招式,需要使用者的智能与内涵结合。所谓智能,即使对于各项授信材料主动去思索,主动去联系。智能所可以运用的则是内涵,内涵即是银行以及国家、银监局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授信要求。只有具备丰富的内涵,才能将基本要求,规章制度等了然于胸,在准备授信材料的时候才能主动产生联系,把授信执行所需的材料与审批要求、贷后管理等的实质结合起来,达到这个境界,便可使用此剑,中正平和,又不失变化,视一材料而见整体。

知其整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更顺利的执行,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知己而后动,方能克敌制胜。授信执行并非一味被动接受,更应当主动出击,去了解,去调查,去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企业可能产生的状况。是要有见可疑追问到底的态度的。千万不能听信江湖传言,抑或是企业自说自话,再或是得过且过地被动收集资料。所有的根据均应当来源于真实材料,而不是为了执行而执行,形式重于实质,如果这样,那就是本末倒置了。以下三剑便是针对这种情况的利刃:

由龙剑:由龙剑是代表进攻的武器,其剑无坚不摧,一剑既出,必有所获。这正是在授信执行收集材料的时候应当使用的。首先要主动收集材料。特别是对于存量周转的授信项目,应当注意提交更新过后的基础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信用评级单、相关生产资质证明等。企业的各类资质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在维护客户的同时更应当积极了解客户,这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特别是在客户资质过期时,更应当主动了解情况,要求更新资料等,而非不管不问一律提交。比如看到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变化,就应当去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否存在变化,对其经营状况是否影响重大等。比如看到企业的环境评价有所变化,就应当联系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涉及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是否存在环保处理不到位等情况。再比如看到某一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就应想到是因为未能及时续办而导致,还是因为企业不再生产经营该类产品而导致。

舍神剑:其剑力大无穷,厚重有力,代表了淳朴,恒心。有此利刃可用于各类授信合同的签署。授信合同是企业履约以及发生纠纷时采取法律手段的依据。授信合同的制作也应当细而又细,严而又严。这样才能在审慎严肃的态度下保障银行授信资产的安全,以及在涉及纠纷时,最大程度保障银行的权益。尤其不能想当然地自行修改合同内容,乱用合同版本,甚至采用倒签合同等逆程序操作行为。在涉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时,由于各地房产局的要求不一致,主要争议在于债权金额的确定上,我们认为在符合产权处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填写银行的授信本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关,或至少应不少于抵押物的最高评估价值。在签署合同时,也要注意主从合同的勾稽关系,涉及最高额担保的,要再相应的借款合同中与之一一对应,从合同的签署不得早于主合同,否则将导致合同签署的无效。

竞星剑:此剑出招神速,迅雷不可目睹,真如同谜一般。授信执行讲求实效,注重效率,对企业的了解,也应当先声夺人,反映第一时间的真实情况。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关注到企业最具时效性的资料,比如征信报告,是否存在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总量变化?他行授信的减少是因为企业到期还款,还是银行退出收回?担保余额的变化情况,对外担保是否已经超过其自身净资产?涉及担保的行业是否存在危险性以及国家禁入的行业?其他重大信息中是否涉及诉讼?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都是我们在准备材料的同时应当先声夺人的。在不良案例中,某企业正是由于征信显示担保过多,客户经理未能调查实际情况审慎叙做,而在授信执行之后即发生跑路。

克敌制胜固然好,然而无懈可击的防御也必不可少。可攻可守,才是大成。攻,是对企业的调查;守,是对自身的保护。怎么守好自身的职业操守,请看以下三剑。
青干剑、天瀑剑:青干可抵挡天下最锋利的兵器,天瀑则是一把表现纪律的剑。做好对自身的保护,最为重要的就是坚持正确的职业操守首先不得不经过调查而信口开河,时刻谨记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譬如在某起不良案例中,企业抵押于银行的房产已涉及到法律纠纷中,而客户经理仍然签署了正常的抵押物状态查询结果,最后导致形成不良。其次不得违规做事,任何过程都应当在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之下,切不可抱着排除自我的侥幸心理。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更加不能帮助企业蒙混过关,尤其不能造假。在银行授信执行过程中,偶有发现某些客户经理为了放款而采取一把剪刀加胶水做合同的方式来执行。比如某客户经理提供的购销合同盖章其周边有八边形裁剪痕迹,审核人员要求提供原件,其信誓旦旦保证绝无造假,当再次要求其提供原件时,竟将企业提供的复印件送交我部并称其为原件,经询问企业,确系裁剪复印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竟也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保护自身更无从谈起了。另如某客户经理提供的购销合同中,提供了借款人作为供应商的合同。购销合同是授信发放的重要依据,应当确保授信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不得以假乱真,以付代收,更不能不管不问授信用途,替企业“制造”放款。

最后一剑——日月剑:持此剑者,天地共存,协调共生。强调了万物一体又颇具变化的道理。正如在开篇所言,授信执行作为一个环节来说是单独的,但是它又是与其他各个授信环节相辅相成,融会贯通的。在审批中有执行的依据,在执行中又有审批的落实。授信发放不能单独地放款,更要同整个批复,贷后管理等结合起来看,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这才是我们应当共同追寻的目标。

以下为剑冢几座,以此为鉴,可以知得失:

一、某企业在授信发放时,提供的钢结构资质证书和机电设备资质证书均未参加年审。请务必注意借款人各项资质的有效性。资质证书的有效合格是借款企业正当持续经营的重要保证,如其年检未合格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从而给银行授信带来极大风险。

二、某企业签署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和保证金质押确认书版本有误,客户经理仍然使用了早已废止的合同文本,存在极大的合规风险。

三、某企业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付款,但付款期限超过15日。受托支付必须遵循T+0交易原则,如确因系统原因导致的不能对外支付,可采用T+1交易。

四、某企业为落实批复约束条件中要求的,抵押与银行的房屋必须在授信发放之前通知房屋承租人书面签署的告知函。如不签署,或承租人不知情,当银行处置抵押物时,抵押权或将不能优先于租赁权。

五、某企业提供的担保人婚姻证明材料使用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此类公证书只作为证明相关当事人是否做出申明的文件,而不对其申明事项本身的真伪做出判断。故不可以以此替代由当地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亦无证明其单身的法律效力。

六、某企业在提交相关基础资料时,企业会计涉嫌伪造营业执照年审证明。而相关客户经理竟不加分辨,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

七、某企业与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时,其贷款主体有误,并非业务发起行。贷款人作为贷款业务的发放主体,必须要主体明确,责任清晰,不得以一家分行代替所有业务发起端。

八、某企业未经审批人书面同意就擅自变更授信条件,影响了授信执行的效率,另有担保人股东签字为他人代签,而相关客户经理在提交材料时,并未取得有效的授权书,而已担保人股东的口头授权作为理由,存在极大的操作风险。

九、某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蔬菜制品)放款时已过期,而客户经理在修改时将该许可证删除,以另一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用茶)来代替,请务必注意授信发放首先应当注重的是实质重于形式,而非为了在形式上通过审查。

物为人用,在于用而非物,是故手中无剑而心中有剑;所用所使,在于融会贯通,而非独存单练,是故无招胜有招。以上七剑以及剑冢,希望能够对大家在今后的授信执行过程中有所帮助,有所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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