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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魏春田 2021-07-05

连带责任又称连带债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比如,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一起对银行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一旦甲公司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可以向提供担保的乙公司主张权利,要求乙公司偿还甲公司拖欠的银行贷款。乙公司在偿还了银行的贷款以后,可以向甲公司追讨已支付的银行贷款。

当然了,因担保而形成的连带责任仅是诸多连带责任中的一种。其它的还有因合伙、因共同侵权、因代理等形成的连带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在税收上涉及到一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对于这样一个问题由于连带责任种类很多,不同种类的连带责任其形成的机理又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

仅就我们上述所举的担保案例而言。如果乙公司为甲公司在银行贷款所提供的担保与乙公司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那么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反,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比如,乙公司的老板与甲公司的老板两人是哥们,所以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了担保,这样的担保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即便属于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能扣除也仅限于不能追回的那一部分,如果能从甲公司追回,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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