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中,发包人认为,由于案涉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无法起算。最高法院认为,工程款的确定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并非解决同一问题。工程款数额未确定,不能改变发包人履行期限。因此,应该以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关键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间|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而非欠款数额确定之日 案情简介:本案中,发包人认为,因为欠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所以无法起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最高法院认为:工程价款数额确定体现的是债务人承担的债务金额,该债务金额未确定,并不能改变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点解决的是权利的行使期间问题。二者解决的不是同一个问题。并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也已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而不是欠款金额确定之日起算。因此,对于发包人的该项主张,最高法院未予支持。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感谢阅读!关注鲁宁律师,获取更多建设工程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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