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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安放的财富,家族信托如何化解资产代持多重风险?

 伟1227 2021-07-15

好买说

出于隐私保护、资产隔离等需求,资产代持作为一种灵活的财产持有方式,满足了众多高净值客户的多重需求。但选择亲朋好友代持终究会面临各种不确定性风险。深谙资产代持非长久之计的高净值客户们,在面临代持人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下,如何将“无处安放的财富”选择更加合适的财富持有方式持有?家族信托是否可以成为资产代持的更优资产持有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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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代持隐患重重

亲友代持资产非长久之计

(一)代持人年事过高、婚姻变动均成隐患
早年经商的王先生,出于隐私保护的考虑将名下的金融资产投资都存放在年迈的母亲名下,公司股权也选择请同胞哥哥代持。早年间此种资产持有方式相安无事,但近年来王先生开始隐隐担忧,王先生的担忧主要表现在:
担忧1:母亲代持资产年事渐高
母亲年近古稀、母亲年事渐高一直以母亲的名义作为投资人签署协议、进行KYC也多有不便。
担忧2:代持资产成为代持人遗产
王先生另外还有三个姐妹,未来母亲协助代持的资产如果不提前规划,成为遗产后也可能节外生枝。
担忧3:哥哥婚姻变动代持资产可能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哥哥身体抱恙、婚姻状况并不稳定,且哥哥也有两个自己的子女。
王先生非常担心未来自己被代持的资产可能受到哥哥婚姻变动的影响而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可以补充代持协议,但作为被代持人总是处于相对较为被动的角色,由哥哥代持的资产因为离婚诉讼司法保全被冻结也会面临不必要的麻烦。
担忧4:子女年幼挥霍担忧
王先生自己也有两个子女,过早将存量金融资产转让给年幼的子女,王先生也心存顾虑;未来如何顺利地将被代持的资产细水长流地传承给子女也是困扰王先生的一件烦心事。
王先生面临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资产代持实践中应用频率极高,无论是金融投资资产代持还是企业股权资产代持,选择一位值得信任的亲戚、朋友持有资产,短期内似乎可以实现一些隐私保护的作用。但“自然人”免不了生老病死、婚姻变动等外部因素的干扰,被代持的资产未来权属均可能存在非常不确定性的状态,除此之外,资产代持人潜在的道德风险往往会在被代持人对财富掌控力度较弱的时候集中暴露,与其亡羊补牢不如利用财富传承的契机寻求资产代持的替代机制。
(二)隐患与契机并存,家族信托成为替代资产代持新机制
1、资产转移至信托公司名义,信托公司是资产的代持人吗?
实践中可能产生一种误解,即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信托资产的持有主体,是“以信托公司作为资产代持主体”,即虽然设立了家族信托将资产转移至信托公司持有,但信托公司只是帮忙“代持资产”。这种误解实际上混淆了资产代持法律关系与信托法律关系。
设立家族信托后,资产转移至信托公司名下,但信托公司并非资产的代持人,而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人。但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机构享有的是一种受限制的所有权,信托公司不能违反信托合同处分信托财产,会触发违约机制。
2、家族信托持有资产,与资产代持有何区别?
家族信托与资产代持完全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财富传承与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实践操作中两种资产持有方式特点与规划效果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家族信托并非像公司一样的实体,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其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由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资金类家族信托的常见操作模式为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资产代持强调对“个人”的信赖
资产代持中选择自然人作为代持人更为常见,直系亲属一般为资产代持的首选候选人。在这种对个人的完全信赖模式下,不确定性的因素在于当面临财富传承时,如何在亲友之间形成更加规范的制度约束去防患未然?
·家族信托更侧重对信托制度的认可
目前家族信托更为普遍的是选择机构类持牌受托人持有资产,将资产从个人名下或者从代持资产至亲转移到非亲非故的金融机构名下,更多的是源于对信托制度与法律保障的认可与需求,在专业机构基于丰富的客户需求类型化后定制完备的合同范本。相较于亲朋好友,在支付受托管理费的情况下信托委托人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与信托公司“讨价还价”,定制属于自己的家族信托运行机制。
·资产代持前期规划侧重“隐秘性”
选择资产代持最重要的初衷一般为避免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资产,希望借助他人的名义持有资产实现隐私保护,安心做“隐身富豪”避免外界窥探资产信息。这种侧重借助资产代持人实现隐私保护的代持机制,鲜有考虑被代持的资产如何“给到想给的人”等后续传承问题。
·家族信托突出他益性,受益人权利有保障
资产代持侧重点为资产代持人与被代持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家族信托中增加了“受益人”的角色,具有显著的“他益性”特点。《信托法》第二条特别突出了受托人需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特点。《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文)也特别强调,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财产由信托委托人交付至受托人持有后,受托人必须持续地“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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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代替“资产代持”

如何保障财产安全?

对于不熟悉信托制度的客户而言,面临的现实问题即为将资产转移给陌生的金融机构持有的“不安全感”。“信托公司是否会挪用家族信托中的资产?”、“信托公司破产了家族信托资产是否会受到影响?”。相较于过去为自己代持资产的亲朋好友,如何解决对受托机构的信任问题?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为最强有力制度保障
《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制度下,尽管设立家族信托需将财产转移至持牌信托公司名下,但无需担忧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家族信托财产产生影响。
(二)重点关注家族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权限归属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必须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与处分。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自行担任家族信托的投资代表或者委任第三方财务顾问。
在委托人发送投资指令的模式下,委托人无需担心设立家族信托后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资产投向“资金池”等底层标的不清晰的财产类别。在此需特别提示高净值客户需要甄别“全权委托类”家族信托底层资产投资安全性问题,其中重点需要关注《信托合同》中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与权限相关条款,避免家族信托成为“资金池”类资产的“接盘侠”。
(三)违约责任约束,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同》处置信托财产需将信托财产恢复原状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家族信托财产设置担保。
对于信托公司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私吞”为信托公司财产的担忧,可重点关注家族信托合同中有关“恢复原状”条款。
受托人需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本信托财产归入受托人其他财产或使本信托财产成为受托人其他财产的一部分。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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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信任”被认为是一种“期待对方不会利用自己的脆弱性的信心”。在选择资产长期持有方式时,制度优势往往比人更具有可控性。在认可家族信托制度优势与法律保障的基础上,未来将会有更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家族信托作为资产持有方式,家族信托也将从至亲手中接过资产代持的接力棒,根据高净值客户家庭情况量身定制更合适的长久资产持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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