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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发秩序与乡间小路

 老庄友华 2021-07-16

哈耶克是波普尔好朋友也是著名的经济学家,他和另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凯恩斯有过一场著名的辩论,持续了20多年,被称为世纪之辩。哈耶克还获得了197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声名远扬。另外,哈耶克还是一位政治理论家。

哈耶克一生中大部分工作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从1950到1962年,哈耶克在美国芝加哥大学工作,但并不是在经济学系,而是在著名的“社会思想委员会”担任教授。在我看来,哈耶克首先是一位社会思想家,只有了解了他的社会政治理论,你才会真正懂得哈耶克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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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思想非常丰富、甚至是庞杂,我们可以找到一个最重要的概念作为抓手,这个概念就是哈耶克提出的“自发秩序”。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有许多规则,规则组合构成了社会秩序。那么规则和秩序是从哪儿来的呢?有人认为,这都是人类有意识地设计和创造出来,换句话说,社会秩序是人类理性的造物。但是哈耶克反对这种观点,他说,除了人为设计出来的秩序之外,还存在自然生成的规则、自发演化出来的秩序,哈耶克把这种秩序叫做自发秩序。

哈耶克不仅是提出了自发秩序这个概念,更重要的是他明确表示,“自发秩序”更为优越。搞清楚自发秩序的含义,以及他的优势何在,这就是理解哈耶克思想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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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如何理解“自发秩序”这个概念?我给你讲三个例子,都是哈耶克本人用过的。

首先,一个最直观的、最“纯天然”的例子,就是“乡间小路”。

乡间小路是怎么出现的呢?一开始,田野上并没有路,每个通过这里的人,都会走一条自己认为最好的路线。一条路线只要有人走过,别人就更有可能沿用这条路线,当然后来的人也可能选择自己喜欢的新路线。过路的人多了,田野上就会浮现出一条反复被人采用的路线,这条路会变得越来越清晰,最后就形成了我们看到的乡间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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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解释说,乡间小路的形成当然是人们有意识选择的结果,但它是许多个体分别选择、然后自然叠加形成的。它不是由哪个权威有意识设计出来的,也没有经过集体商议和规划。这条小路在许许多多的个体选择中慢慢浮现出来,是一种自然演化的结果。

那么,乡间小路给我们带来什么启发呢?那就是,即使没有任何全面组织、理性规划,没有任何权力和政府的强制介入,也能自发产生出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有一个鲜明的优点,就是在秩序建立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强制,也没有伤害任何个人的自由。

当然,乡间小路是非常原生态、规模很小的自发秩序。如果把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会,情况会怎样呢?哈耶克又举了两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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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语言,这是一个特别典型的自发秩序。语言本身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其中存在着规则,就是语法。但如果要问,究竟是谁创造了语法规则呢?你几乎找不到有哪种通用语言是被人专门设计出来的。语言规则,基本上都是在自然演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

如果你想人为创造一种语言,就算设计得很精致,也很难成功。比如,有一种语言叫做“世界语”,最初是由一位波兰语言学家提出创立的,世界语的语法很严谨,语音也很优美,它是一个完全由人为设计的语言,当初还形成了一个世界语的运动,但它最终也没有成为一门有生命力的通用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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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语言的历史太过古老,其中也有很多原生态的成分。那如果我们再往前推一步,在更加依赖人为设计的规则系统里,有没有自发秩序存在呢?哈耶克又举了一个例子,就是法律。

法律是一种规则性和系统性很强的规范秩序,有严格的法律文本、严密的司法解释,还需要专业人士来实践和运用。这样一个高度规范和专业化的系统,难道也可能能自发演化来形成吗?难道不是一群立法者反复研究讨论,制定法律条文,然后由立法程序通过,法律才能诞生吗?这难道不是完全人为设计出来的秩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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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说,并非如此,把法律当成完全人为设计的产物,这是非常片面的看法。他指出,在法律能够被成文表达出来之前,社会中已经积累了很多不成文的规范,比如“欠债要还钱”“伤害要赔偿”等等。而立法者的工作首先就是把已经自发形成的规则,表达为规范而明确的法律文本。当然,司法实践会对原有的规则做出加工、改造和完善,但不会去系统性地重新设计整个法律规则。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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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间小路、语言和法律这三个例子中,我们看到,无论原生态的规则,还是高度依赖人为设计的规则,其实都存在着自然生成演化的秩序,也就是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秩序。

不过,哈耶克并没有把人为因素从秩序的生成中彻底排除出去,因为人有意图、要做规划和选择,这也是自然和自发的。就像在乡间小路的故事中,每个人都做出了选择,乡间小路最终才得以形成。但每个人的选择并不是一个系统规划,而是提供多种可能的选项,然后在类似“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机制中形成了秩序。所以哈耶克把自发秩序看作是“自然演化”的结果,他并不排斥人为因素,但反对把人为设计的意图过度拔高,上升到对社会秩序的整体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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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普尔也反对整体性的规划。波普尔和哈耶克算是志同道合的好友,在学术谱系上有重要的关联。在我们的思想之旅中,这两位思想家是两个相邻的景观。

回到西方思想史的大图景,哈耶克和波普尔其实都属于启蒙主义传统的一个旁支。

说到启蒙运动,我们都会想到伏尔泰、卢梭、百科全书派这些法国思想家,他们代表的是启蒙思想的主流传统:相信人类理性的优越性,相信人类能够发现和掌握关于自然与社会的真理,绘制出未来发展的蓝图,实现不断的历史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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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启蒙传统并不是铁板一块,它还存在一个重要的分支,就是亚当·斯密和大卫·休谟所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他们的观点和法国启蒙思想家有所不同,他们也承认理性的重要作用,但反对“理性万能论”,反对那种好像人类的理性可以扮演新的上帝,去改造和规划世间的一切。苏格兰启蒙运动倾向于把理性看成一种怀疑、反省和批判的能力,而不是掌控一切的能力。

了解了这个思想史的大图景,你就明白哈耶克和波普尔不是偶然相似,他们都继承了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用审慎和批判的态度去质疑主流的启蒙理性主义,特别是要批判那种认为理性能够认识一切、规划一切的独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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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注重批判性思维,很少再有人相信“理性无所不能”。但这种批判理性的观念,在20世纪之前,都不是思想界的主流。直到20世纪,经过了一系列历史事件和思想界的一次次辩论,苏格兰启蒙这个启蒙传统的旁支反过来改造了启蒙传统的主流,这才形成了今天的这种常识。

从“自发秩序”到“理性的自负”

总结一下两个要点。首先,哈耶克思想的一个核心概念,“自发秩序”。哈耶克区分了人类社会中的两种秩序,一种是自发秩序,另一种是人为规划设计的秩序。自发秩序并不是要排除人为因素,它是把人为因素看作系统内部的一个变量,而不是整个系统的发展指南。哈耶克相信,这样自然生成和演化的自发秩序,才是最为可靠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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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哈耶克与波普尔这两位思想家非常相似,在思想史的意义上,他们都属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传统,反对那种过度自负的理性主义,反对把理性视为无所不能的力量、可以完美规划人类生活的各种秩序。这种弊端被哈耶克称为“理性的自负”。

“理性的自负”并不只是一个理论概念,在哈耶克看来,人类20世纪历史中的很多灾难,正是理性的自负所造成的。理性的自负究竟为人类带来了怎样的现实呢?这就是下一期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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