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总会碰到这样那样的理由,材料不齐全、主体不适格、涉及隐私问题,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让人不由得感慨一下,关于信息公开,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碰到这样的借口时,你是否能够准确的辨别出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款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实践中,部分政府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常常以不明确来敷衍申请人,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各种材料,从而拖延公开,甚至最终达到不公开的目的。《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 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仅仅一句涉密是不能打发申请人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可以区别处理再做答复。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仅仅只有不属于本机关的字眼,这是不可以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 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这样的回复是不合法的。(注:本文来源: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公号。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学习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请联系:yiyilu2011@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