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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部分行业“加计抵减“增值税新规

 黎解财税 2021-08-01

增值税新政主要包括:

  1. 降低增值税税率

  2.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3. 部分行业实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4. 不动产抵扣政策变更

  5. 调整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和购进农产品扣除率

  6. 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加计抵减“是一个新名字,不同于原来我们熟悉的“加计扣除”,古人说,“差之亳厘,谬以千里”,更何况它俩虽然都是四个字的词语,但其中有一半都是不同的,达到50%的比重了。因此,我们先把两个词语的意思来比对一下。

01

加计扣除这个词语相对出现在企业所得税中比较多,例如研发费用,残疾人职工工资等。

指的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而在增值税里,它主要出没于农产品扣除相关政策中,是国家为了避免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因进项税额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扣除率为9%,而将农产品用于深加工扣除率为10%,两者的差异1%可以理解为加计扣除,而加计的对象是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则指的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行业在所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10%,看上去似乎对象仍然是进项税额,但透过现象看本质之后,会发现事实上它真正抵减的是应纳税额。

能否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关键,在于企业有没有应纳税额。

最重要的是,加计抵减政策还有一个执行起止日期。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所以,两种税收优惠措施表面似乎相同,但内里完全不是同一回事。

02

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这里是列举法,除去这四种类型的行业,其余的都属于不符合的范围。

有朋友可能会想,这四种行业包含的可多了,我是不是得先去看看财税[2016]36号文,再温故而知新一下啊,完全不用。

来看下面这张表。

如果企业属于这张表上所正列举的行业类型,直接在相应行业后面打勾就可以。

这张表出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附件,全名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这张表前面有一段文字:


后面还有一段文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因此,企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应该是由企业自行判断并确定是否适用的,主动权不在税务机关,而在于企业自身。

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首要的大前提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这里明确说的是超过,因此比重应该是大于50%,而不包括50%本身。同时这里的销售额应当是增值税范畴内的销售额,而不等同于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入。

其次要根据企业设立时间来计算比重是否达到标准。

  1.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计算后符合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来进行计算。

  2.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后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这里说的是登记之日而不是生效之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生效之日可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在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还是次月1日,所以,可以理解为某月登记就在某月适用政策)


举例1:假设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A公司,2019年1月1日设立,实际经营期3个月,总计销售额10万,信息技术业务销售额9万,占比90%,符合条件 ,企业可以选择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这里要分清申报期和税款所属期,4月1日起可以适用政策,但是在5月份申报时才算实际适用。

举例2:假设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A公司,2019年5月1日设立,自设立之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设立之日后3个月(5,6,7)的总计销售额10万,信息技术业务销售额9万,占比90%,符合条件 ,企业可以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5月份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实务中应该是到8月份申报期,才算实际适用。

所以,政策中还规定了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如上面所举的案例,企业在8月份申报7月份税款里可以把5月份和6月份可计提未计提的抵减额一并计提。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之后,还要注意,当年内不再调整,但仅限于当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要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03

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非常的简单: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但企业如果存在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是不允许计提加计抵减额的。

同样的,如果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也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所以,当期计提的抵减额未必就是最终可抵减的数字。因此,我们还需要知道第二个计算公式: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举例3:假设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A公司,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进项税额50万元,其中包括购进餐饮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10万元。因保管不当致使购进的硬盘等材料损毁,材料进项税额已加计抵减3万元。上期末没有抵减的余额5万元。则: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50-10)×10%=4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4-3=6万元

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抵减的主角是应纳税额,因此在适用政策时,我们需要根据应纳税额的不同情形而采取不同的抵减措施: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案例4:假设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A公司,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允许加计抵减额为6万元,由于企业当期进项税额高于当期销项税额,致使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0,则6万元当期不能抵减,全部作为余额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案例5:假设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A公司,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允许加计抵减额为6万元,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10万元。则6万元全额抵减,抵减后企业应纳税额为4万元。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案例6:假设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A公司,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允许加计抵减额为6万元,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2万元,则当期允许抵减2万元,抵减后企业应纳税为0,未抵减完的余额4万元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

04

就如同五个手指头伸出来不是一般长短,政策适用的范围也是有所区分的。

对于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加计抵减政策是拒绝适用的,因此,这两种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的。

但在实务之中,企业可能会遇到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问题,吃枣可以囫囵吞,执行政策却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对于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我们需要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划分: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由于划分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已经适用了很多年,属于增值税政策中的资深公式了,因此,这里不再举例说明。

适用政策最重要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单独核算还是有一个原因在于新修订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中加计抵减的金额与主表没有直接的表间关系,需要企业自行计算减除,因此,从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也要做好核算工作。

05

我们用一个案例共同来填列申报表:

举例7:假设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A公司,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销项税额15万元,当期进项税额50万元,其中包括购进餐饮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10万元。因保管不当致使购进的硬盘等材料损毁应做进项税额转出30万元,材料进项税额已加计抵减3万元。上期末没有抵减的余额5万元。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5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50-10)×10%=4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4-3=6万元

当期实际抵减额=5万元

结转下期余额=6-5=1万元

当期企业应纳税额=0

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增值税主表中并没有附表(四)中“本期实际抵减额”的存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最终填列的数字是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减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再减附表四“实际抵减额”得到的。

至于为什么主表不显示,也许意味着加计抵减政策只是增值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政策,毕竟在政策发布的时候就已经明确了执行截止日期。

最后说一下会计处理。目前财税专家们对于会计处理有很多不同的意见,有认为应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抵减的,也有认为应该列入“其他收益”科目的,不管计入什么科目,距离具体申报还有一段时间,就让我们耐心等待政策指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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