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该让湖南省高院法官落此不幸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1-08-05

最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周春梅法官不幸遇害的消息引起热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系其曾经被要求请托照顾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一方,经警方的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法官为同乡关系,因向某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周法官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经检索,裁判文书网确实有向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周法官在再审审查案件中不担任审判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周春梅法官不徇私情、拒绝人情干扰,惨遭报复杀害,并表示,对杀害法官的行为表示极大愤慨和强烈谴责,法治社会绝不允许司法权威受到暴力挑衅!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表态“法治社会绝不允许司法权威受到暴力挑衅”。

张律师检索了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765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3177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申2112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发现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此项判决对于向某的影响最大。作为一名劳动法专业律师,对周法官的不幸遭遇表示痛惜。本期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探讨单位与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一、几个重要时间节点

01
入职单位


2000年8月,向某入职单位,2007年12月10日,向某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2012年12月10日,向某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02
棒打副总


2019年3月11日9时许,向某因对公司岗位调整不满,在公司办公楼6楼办公室内手持木棍(长约40cm、直径3cm)对公司副总实施殴打,将其头部等处殴打致伤。同日,向某在单位的钉钉员工群、羽毛球群、瑜伽交流群发表了其对公司领导的负面评价。

03
公安处罚


2019年3月14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作出高公(麓)决字[2019]第00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向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04
请假被拒


2019年3月26日,向某向单位领导发送邮件,请求休病假或事假一个月。该公司领导回复称,已经收到请假信息,但告知向某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如果请病假需提交相关病例资料并提交请假条请公司领导审批。在相关部门领导没有审批同意前,不得无故缺勤,否则按旷工处理。

05
赔钱和解


2019年4月26日,向某与伤者就打人事件达成和解协议书,赔偿9960元医疗费和40000元精神赔偿费等共计49960元

06
单位解除


2019年5月5日,在征求单位工会意见后,单位行政管理部向向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向某单方面殴打公司员工,又散布不实言论恶意造谣中伤相关领导,违反了国家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为由,于2019年5月5日解除与向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在2019年5月10日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审理案件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三、单位依据劳动纪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在《劳动合同法》未单独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制定罚则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根据《劳动法》之规定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已明确将劳动纪律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删除将其纳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范畴中,而非独立于规章制度之外,违反劳动纪律与违反规章制度不再为同一层面的法律概念,违反劳动纪律只能作为劳动者存在过错的事实依据,而违反规章制度既可为事实依据,又可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且《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的规定,重新更新、制定包括劳动纪律内容在内的规章制度,并使其依法定程序制订及生效。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应该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纪律实则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中劳动纪律这一必备条款,从而表明了立法层面不再允许订立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劳动纪律的内容,取而代之的则是覆盖范围更为广泛、制定过程更为民主、生效程序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这无疑是制度的完善和立法的进步。因此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按照法律规定更新、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就无法通过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管理,更不能在未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具体内容的情形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劳动法》尚未作出修改且有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文发生的变化,完全是因《劳动合同法》将劳动纪律列入规章制度的内容之一,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对于劳动者而言,也需要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同时,遵守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劳动纪律,尊重公序良俗,做一名合格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目前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对于劳动者明显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是支持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向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殴打单位副总,并在打人后在公司羽毛球、瑜伽交流微信群、QQ群以及公司钉钉工作群内(人员均在30人以上,部分有公司全部工作人员)散步不实言论、恶意中伤公司领导等,对公司领导的声誉以及内部管理造成严重影响。最终被公安机关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赔偿9960元医疗费和40000元精神赔偿费等共计49960元后双方和解。张律师认为向某的以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四、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2018年11月22日,向某领取了《**单位员工手册(2018版)》并签字确认。《**单位员工手册(2018版)》第二章行政管理制度第(一)部分第7项规定:禁止出现暴力、胁迫、伤害、赌博、偷窃、酗酒、无理取闹、谩骂、吵架、散布谣言的行为;严禁休息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娱乐或以其他行为影响妨碍他人。

另外,公司还主张向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第八条品行纪律第二款之规定。

有法律人士提出法院未审查单位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问题,其实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专业人士都知道法律未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形式,实践中对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在很多地区要求不是特别严格。作为一名在山东执业的劳动法律师,张律师检索到了《湖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予以认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因此,在湖南省只要规章制度履行了公示、告知程序,劳动者对规章制度内容知情的,即使用人单位未证明已经履行了民主程序但只要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五、向某的最后希望

值得注意的是其在二审和再审中都提到以下内容:向某是家庭唯一的就业人口,由于长期遭受**单位的不公正对待,向某一直处于非正常的低收入水平,2013年还被纳入长沙市低收入家庭,2018年被纳入**单位困难职工家庭,一旦失业,势必让家庭生活更加艰难。同时向某已经40多岁,叠加疫情影响,再就业更不现实。

对于以上内容不作过多评价,不了解案情也不敢评论太多。只希望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能够互相体谅、互相理解。不管原审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向某杀人的事实已成既定事实,等待向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仲裁、诉讼案件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不是简单百度、学习几个法条就可以自以为是的,法学生对此深有体会,我们在校园里学习了所有的法学主要学科,也学习了法律理论知识,再通过被誉为天下第一考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离开校园后还是要从零开始,重新学习法律、重新理解条文的含义,重新根据前辈们学习开庭、学习写材料。哪怕是我们劳动法专业律师执业多年后,对很多问题仍无法确定,作为一名劳动者不能将太多的希望寄托在仲裁、诉讼案件的结果上。仲裁庭、法庭是一个讲事实、讲法律的地方,但事实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法律的理解可能也并非你所理解的那样,凡是仲裁、诉讼,必然存在结果的不确定性。维权是所有公民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但请不要想着打着维权的幌子恣意妄为。

隔行如隔山,我们必须相信社会分工的价值,我们一生不可能精通所有领域。我作为一名律师,在劳动法上可能已经花费了超过10000小时,但那又怎样呢,每天还得花很多时间学习以求保住自己谋生的饭碗。通过判决书可以看出向某的学习能力确实很强,庭审中的很多表达确实挺专业,足以看出向某是花了很多时间的,但如果向某把花在准备仲裁、诉讼上的时间用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用来找工作,可能向某会比在以前的单位更好。

请不要太较真,该让步时需让步、该妥协时就妥协,车到山前必有路,守法是对我们最低的道德要求标准。

是人才,哪里都需要;是人渣,所有都远离。永远不要让自己的“可怜”转化为别人眼中的“可恨”。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