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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劳动纠纷的处理案例的分享

 龙泉问源 2021-08-07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终字第*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甲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甲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并在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工作需要,拟安排原告到供应部岗位从事采购工作。20**年10月26日,被告调原告*甲到办公室工作,被告人力资源部经理通知原告即日到办公室报到。当天,原告到了办公室报到,但次日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没有回到公司上班。20**年11月10日,被告公司工会打电话给原告了解其不上班的原因,并要求原告先回去上班;同年11月16日、23日、29日被告分别通过特快专递和在《**日报》刊登通知的方式告知原告回公司报到上班,原告均收到上述通知。20**年12月8日被告作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原告于20**年10月27日起无故未回公司上班,至今连续旷工多达30天,经多次通知仍未回公司报到上班,已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决定自20**年12月8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于20**年12月14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被告于20**年12月8日向原告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该仲裁委员会于20**年2月2日作出*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甲的仲裁请求。原告*甲不服,诉至该院提出撤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诉讼请求。20**年4月13日,该院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年9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自20**年10月27日起原告一直未回被告处上班,旷工达30多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甲于20**年4月16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向原告补发20**年11月份工资5719.41元和2011年12月1日至8日工资1475.9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474.69元(5719.41元×4.5个月×2);被告向原告补发应当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2913.51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年5月28日作出*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甲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制定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第3款:“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薪、降职、辞退及罚款处理……(2)无故旷工、擅离职守1天(含1天)以上的”。该制度被告已告知原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年10月26日调整原告工作岗位,原告不同意工作调动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原告从20**年10月27日起一直未回公司工作,经被告多次通知仍未回去上班,旷工达30多天,其行为已达到被告人事管理制度中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补发2011年11月份工资5719.41元、2011年12月1日至8日工资1475.98元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474.6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其不构成旷工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甲负担。

上诉人*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单方面违法调整岗位降薪,且未经上诉人同意,违法在先。二、“旷工”一说,是被上诉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根本不成立的。一审判决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及*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被上诉人补发20**年11月份工资5719.41元,20**年12月1日至8日工资1475.98元;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474.69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一、*甲旷工30多天的事实清楚,该事实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二、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三、*甲要求补发工资及支付赔偿金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甲在二审阶段提供了一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证明被上诉人违法单方调岗后,上诉人为恢复岗位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被上诉人公司对上述证据经质证认为:与答辩状的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与被上诉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年10月26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的调岗安排,双方应当尽量沟通协商并通过合法方式解决。但上诉人*甲却从20**年10月27日起一直未回被上诉人处上班,经被上诉人多次通知仍未回去上班,旷工达30多天,其行为已达到被上诉人人事管理制度中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不构成旷工,但其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其从20**年10月27日起一直未回被上诉人处上班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构成旷工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因此,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补发工资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我用了完整的本案判决书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可以注意诸多细节,劳动纠纷就是企业业务管理稍有不慎或我们工作不细心就会带来损失,当然我们在日常工作一定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提高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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