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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怀颖:殷墟出土晚商陶器所见晋陕冀地区诸考古学文化因素

 昵称535749 2021-08-17

中国考古 

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47分钟前

作为晚商王朝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大邑商”无论是等级、规模、人口、物质文化发达程度,还是人员与文化来源的多样性,都远超同时期的任何城邑。对殷墟陶器的认识,是晚商时期遗存研究的基础。无论是构建晚商时期年代学标尺,还是辨识典型商文化的内涵,无不以殷墟的陶器认知为基础。随着材料的积累和认识的深入,学术界已经认识到,殷墟遗址群陶器的文化因素及其来源并不单纯,陶器群的构成也并不单一。

殷墟遗址群陶器的主体,是由二里岗文化陶器群结合豫北地区早商陶器发展而来的。但由于都城人员来源复杂,殷墟遗址群的陶器群中也包含有不同考古学文化因素的陶器,因此晚商时期殷墟遗址群中的文化因素较为复杂。这既是晚商时期考古学文化发展过程中开放、变化的表现,也是当时人群流动的物质反映。

由于全国各地晚商时期考古资料丰富程度及公布情况有别,考古学文化谱系构建与认知深入程度不同,即便是殷墟陶器多样性的辨识和分析,目前也尚处于起步阶段。牛世山曾对殷墟文化多样性做出过框架性认识,并对殷墟的硬陶、釉陶和原始瓷器类进行过分析。

今晋、陕、冀三省是晚商王朝的北部与西北方。在甲骨文记载中,该区域往往被称为“北鄙”“西鄙”或“北土”“西土”。按照甲骨文记载,除了东方夷人之外,与晚商王朝发生交流最多的人群,是常常侵扰商的西、北边地的一些指称确定的“方”。这些有一定军事实力的群体,虽无法确定具体地望,但大致方位在殷墟西、北的今晋、陕、冀三省范围内。出土与传世文献的记载说明,殷墟应当与西、北方向的人群发生过不同形式的交流。从物质文化角度,可以通过辨识殷墟遗址群中同时期晋陕冀地区的物质文化因素予以区分。因此,能否发现上述地区同时期地方因素或风格的陶器,就至关重要。

这一研究,不仅可以进一步分辨殷墟遗址群不同的文化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可通过多种文化因素共存的现象,探讨晚商时期各考古学文化交流互动的形式与程度,并探讨都城人群的构成。同时,也可以借助共存的殷墟晚商文化遗存,检讨相关地区各考古学文化的相对年代。有鉴于此,笔者在牛世山认识的基础上,尝试对殷墟所见同时期晋陕冀地区各考古学文化风格的陶器略作探索,并分析其年代和埋藏环境等相关问题,以求教于方家。为便于叙述,下文对同属某一考古学文化风格的陶器进行分组讨论。

第一组器物器类不多,在殷墟遗址群中发现的绝对数量也不多。这组器物包括矮柱足跟的肥袋足贴唇花边鬲、空三足蛋形瓮和折肩小口瓮三类(图一)。花边鬲一般为夹砂褐陶,多在唇沿外侧贴附一周泥条制成的花边,器物最大径在肥袋足靠下部位,袋足底部多有较矮的平底柱足。空三足瓮口部多为窄平沿,腹足折转明显,肥足空心。折肩小口瓮有矮直领,肩部折转明显,有的肩部拍印或戳印雷纹,腹部多饰成组的旋断绳纹。这组器物特征明显,辨识度极高,属于晚商时期分布于南流黄河两岸的李家崖文化因素,同类器物在清涧李家崖、绥德薛家渠、柳林高红等遗址都有发现。

从埋藏环境看,除孝民屯南地一座墓葬外,其余遗物多发现于居址内。现有资料显示,这些遗物在殷墟并无相对独立的完整组合,伴出的都是晚商文化较为典型的器物。从埋藏环境看,埋藏单位没有显示出独立的文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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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遗物在殷墟出现的年代比较集中,除一件三足瓮出土于殷墟四期房址台基外侧的护坡垫土外,其余遗物的年代集中在殷墟一期晚段至殷墟二期。

目前殷墟遗址群内发现的李家崖文化风格的器物,集中在孝民屯和大司空两区,遗物总量及出土地点和单位都比较少。

第二组器物数量极少,目前仅发现于孝民屯的个别单位中。这组器物包括高领袋足鬲、联裆鬲。部分联裆鬲微瘪裆,锥足,规则的绳纹自颈下滚压到足底,另有部分领部带鋬的高领袋足鬲残片(图二)。这组器物的辨识度也比较高,是较为典型的先周文化风格的陶器。

从目前的材料看,以联裆鬲为代表的郑家坡类遗存和以高领袋足鬲为代表的碾子坡类遗存在殷墟皆有发现。带鋬高领袋足鬲与麟游蔡家河的同类器几乎完全相同,联裆鬲则与王家嘴和孙家类遗存更接近。由于材料较少,目前还看不出哪类遗存的比例更高。殷墟发现的各类先周文化风格的陶器皆出土于居址,与典型的晚商文化遗物共存,未见单纯独立的埋藏单位。这些遗存的年代,集中在殷墟四期偏早阶段,与雷兴山对关中西部地区发现的同类遗存年代判断相近。目前,此类遗存比较集中地分布于孝民屯一带。

第三组器物以各式夹砂灰陶和褐陶的卷沿鬲、成组分段滚压绳纹且实足跟不明显的折沿鬲、各类实三足蛋形瓮、侈口无沿带箅托甗以及筒腹瘪裆鬲为代表。大部分陶鬲实足跟都不太明显,部分陶鬲甚至无实足跟。本组陶鬲中以各类卷沿鬲最具代表性,所饰绳纹较浅细,有的滚压散乱,形态种类较多,没有十分固定的形态,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圆唇,最大径在袋足下部,裆部较矮,实足跟不施纹(图三∶1、2);第二类肥袋足外撇,个别联裆,裆部较矮,实足跟不明显(图三∶3~5);第三类与第一类较接近,但微束颈,整体形态近罐形,最大径在袋足中部,裆部较平(图三∶6~8、13)。折沿鬲裆部普遍不高,实足跟不明显,颈腹相接处多有一周浅凹槽,肩腹部的绳纹交替成组滚压,有的陶鬲绳纹滚压至足尖(图三∶9)。陶甗甑部无沿,腰内有箅托(图三∶14),腰外有的有附加堆纹,与殷墟常见的无箅托折沿或卷沿甗区别明显。蛋形瓮三足为各种形态的实足,腹足之间没有折转(图三∶10~12、15),与李家崖文化的空三足蛋形瓮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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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器物在殷墟有一定的数量,但与殷墟最具代表性的折沿分裆鬲差别明显,而与晚商时期晋中地区的杏花类遗存关系密切。杏花类遗存以汾阳杏花遗址晚商时期墓地和遗址六期二段遗存及浮山桥北墓地、灵石旌介墓地为代表(图四、五∶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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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遗址群内还有一类瘪裆筒腹陶鬲,特征也十分鲜明(图五∶1、3~8)。此类瘪裆鬲大多数为筒腹,大部分袋足与足尖之间无明显分界,绳纹滚压浅细,大多滚压至足尖。个别陶鬲袋足外撇,但实足跟同样不明显。筒腹鬲在晚商时期分布范围较广,东起山东、西至晋中的区域都发现有一定数量,但不同区域形体有所差异。在鲁北,筒腹鬲整体形态宽矮,绳纹较直,但足尖的绳纹绝大多数被抹去。在冀中,筒腹鬲形态与鲁北接近,但颈部多有横向附加堆纹。但上述区域的筒腹鬲却罕见瘪裆。而晋中地区的筒腹鬲,却有一定比例的瘪裆现象,其中近半数以上绳纹滚压到足尖,为鲁北和冀中地区所不见。此类有瘪裆倾向的陶鬲,基本上都出现在杏花类遗存的遗址之中,应当也是杏花类遗存的代表性器物。

殷墟遗址群内的杏花类遗存风格的陶器以居址发现为多,少量器物出土于墓葬。从器类看,鬲、甗可作为随葬器物,蛋形瓮则不作为随葬器物。从共存情况看,皆伴出有典型的殷墟文化器物,未见单独埋藏杏花类风格器物的遗迹单位,说明此类器物在殷墟也不被单独使用。

现有材料显示,杏花类遗存风格的陶器在殷墟集中出现于大司空和孝民屯地点。但在小屯南地居址和后冈墓葬中曾发现过此类风格的陶鬲,在宫庙区甚至发现了三足蛋形瓮残片,说明杏花类遗存风格的陶器曾在晚商时期相对核心的区域使用,这与李家崖和先周文化风格的陶器分布有较大不同。

杏花类遗存风格的陶器在殷墟出现时间较早,自殷墟一期偏早阶段就已经出现,延续时间很长,至殷墟四期仍有发现,未有中断,但目前看不出哪个时间段偏多,说明此类器物在殷墟的使用是较为稳定的。

第四组器物种类不多,绝对数量也不多。这组器物主要包括褐陶高领的颈花边鬲、矮体双耳或三耳肥袋足鬲和带花边的分裆无明显实足跟肥袋足鬲三类(图六、七),最后一种陶鬲有的会在裆部装有花边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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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器物火候不高,制作不太精细,绳纹散乱,基本都是黄褐或黑褐陶,部分羼有云母,器形特征明显,比较容易辨识。该组器物中,花边饰于长颈靠上位置的高领花边鬲、矮体双耳或三耳肥袋足鬲是围坊三期文化的代表性器物,在蓟县围坊、北京房山塔照、易县七里庄、北福地等遗址多有发现;带花边的矮体肥袋足鬲,形体风格则介于冀西北地区早商时期最晚阶段的李大人庄类遗存和围坊三期文化之间。李大人庄类遗存的肥袋足鬲,有的有花边,但皆无实足跟。围坊三期文化在形成过程中,受到了李大人庄类遗存和大坨头文化的共同影响,所以也常见分裆肥袋足鬲,但往往在肥袋足下有短矮的柱足。殷墟遗址群所见的肥袋足鬲矮柱足与花边装饰,并非每器皆有,并不统一,但整体器形相同,如有花边则皆位于唇下的颈部靠上位置,这与围坊三期文化的高领颈花边鬲风格相同。

除了陶容器外,算珠状的纺轮也当与围坊三期文化相关。此类纺轮在殷墟发现的数量极少,已公布材料不足20件,与殷墟最常见的圆饼状纺轮数量相比,差距明显。由于个体较小,既往并不被重视。但此类纺轮从早商时期开始一直流行于冀中至燕山南麓地区,是该地区比较具有标志性的器物之一。

从埋藏环境看,此类遗存在殷墟仅见于居址,未见墓葬随葬的例证。从埋藏地点观察,与杏花类遗存风格的陶器相同,在孝民屯和大司空地点比较常见,在宫庙区和小屯也有发现。

从埋藏单位看,未见仅埋藏围坊三期文化风格器物的单位,而是伴出有典型的殷墟文化器物,说明此类器物在殷墟也不被单独使用。

这类遗存的陶器中,与李大人庄类遗存接近的矮体肥袋足鬲集中出现于殷墟一期,与李大人庄类遗存的年代判断一致;高领的颈花边鬲和带耳的肥袋足鬲则出现于殷墟三期至四期阶段,年代略晚,与围坊三期文化时代相当。

第五组器物在殷墟发现的数量最多,包括磨光尊形簋、颈肩之间加饰附加堆纹的柱足鬲、宽体直腹鬲,宽体直腹鬲有的在颈下加饰附加堆纹(图八),另外还有算珠状的小纺轮。这一组器物整体形态与殷墟常见的晚商时期遗存十分相似,应属殷墟晚商文化的范畴,由于只是在装饰风格和器物细节上有所差别,因此也往往容易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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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晚商时期陶鬲的主要类型有两类,一类是宽折沿锥足鬲,另一类是流行于殷墟早期饰有圜络纹的体形较小的陶鬲。柱足鬲在殷墟发现的数量不多,大体有三类:一类是长颈宽折沿的高柱足鬲;一类是卷沿细绳纹柱足鬲,形体接近二里岗下层卷沿鬲;还有一类则是本文所讨论的,上部形态与殷墟常见宽折沿鬲相同,但袋足下设柱足的陶鬲,这类陶鬲的肩颈之间往往另加附加堆纹做成花边装饰。宽体直腹鬲一般体形较大,裆部微瘪,有的也在颈部加贴花边状的泥条起到加固和美观作用,此种鬲在殷墟发现的数量不多。殷墟晚商时期的陶簋形态较多,但主流有三种,一种是无沿但唇缘剖面近三角形的,一种是无沿但唇缘内勾的,还有一种为卷沿。上述三种陶簋在殷墟三期以前多为素面,部分有三角划纹,三期以后在划纹中填绳纹。但尊形簋在殷墟始终数量较少,此器形或与山东半岛的“夷式簋”有一定渊源关系。上述三种容器,在殷墟虽有一定数量,但总量不多。同类容器在冀中地区的邢台葛家庄、粮库、曹演庄-东先贤遗址群、临城补要村、古鲁营等遗址都有所发现,应是冀中地区的地方特色。

算珠状的纺轮在冀中地区晚商文化中也有发现,应是与围坊三期文化共有的器物。

与杏花类遗存风格的陶器埋藏地点相似,此类器物在殷墟发现范围较广,在孝民屯、大司空、小屯南地等地点皆有发现,但以孝民屯和大司空两地相对集中。

从埋藏环境看,本组器物在殷墟既发现于居址内,也被用作随葬器物。所有器物都与殷墟主流的晚商文化器物共出,未见仅有本组器物的遗迹单位。

从目前的材料看,本组器物在殷墟二期出现,在殷墟三、四期时出现较为集中。

整体考量殷墟时期晋陕冀地区各考古学文化因素的发现情况,可以看出其在殷墟的出现时间和分布空间有一定的规律。

从出现时间看(表一),杏花类遗存因素和李大人庄—围坊三期文化因素出现的时间较早,李家崖文化因素次之,这三支考古学文化因素基本上都在殷墟一期出现,可以视为商王朝将政治中心定于安阳的同时,就出现在殷墟。这三支考古学文化风格的陶器在殷墟基本上持续存在,与商文化兴衰相始终。带有冀中地方风格的商文化遗存在殷墟出现于殷墟二期,三、四期阶段数量相对增多。先周文化因素在殷墟出现时间最晚,集中于殷墟四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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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序关系,对于相关文化在当地考古学文化序列中的相对年代判断有参证作用。

既往学术界曾推断,李家崖文化的年代上限相当于邹衡商文化分期体系中殷墟商文化第一期第二组,但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今以殷墟的发现情况与伴出器物观察,可明确证明这一推断。

杏花类遗存,既往认为大体相当于二里岗上层末期至殷墟时期,对杏花墓地年代下限并无明确认知,也未对该遗存各类陶器的演变序列进行总结。以殷墟的发现和伴出的典型商文化陶器作判断标尺,可对上述问题有进一步的认识。第一,殷墟发现的杏花类遗存风格的陶器中,瘪裆鬲出现于殷墟二期,沿用至殷墟四期。第二,各式卷沿鬲延续时间较长,但目前仍无法总结其演变规律。第三,分段滚压绳纹且足尖滚压绳纹的折沿鬲在殷墟出现较晚,目前材料集中在殷墟四期阶段。第四,殷墟所见杏花类遗存风格的陶鬲的裆部变化,并不与殷墟折沿鬲的变化同步,未形成明显的越来越平的变化规律。

李大人庄—围坊三期文化风格的陶器在殷墟遗址群中既往未被识别,新认识对于这两支考古学文化的相对年代判断具有较大意义。关于围坊三期文化的年代,既往韩嘉谷和刘绪认为,该文化的年代上限与二里岗上层相接,下限为商周之交,但这一意见并未成为学界主流认识。以殷墟的发现作为标尺,这一看法无疑符合该文化在殷墟的发现情况。同时,殷墟的发现对李大人庄类遗存的年代下限也给出了参照,证明李大人庄类遗存与围坊三期文化可能是前后相继的考古学文化,两者之间可能没有太大的缺环。

先周文化风格的陶器在殷墟出现的时间最晚。

冀中地方商文化风格的陶器在殷墟出现时间较晚,从侧面反映出地方陶器风格的形成时间可能不早。

除了出现时间,另一个相对重要的问题是,晋陕冀地区各考古学文化因素在殷墟遗址群的空间分布情况。器物的空间分布范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器物使用人群在殷墟居住、埋葬的空间位置。若将小屯宫庙区视为殷墟生者活动空间的核心,将侯家庄王陵区作为逝者空间的中心,则晚商时期晋陕冀地区各考古学文化因素在殷墟的分布,以相对外围的孝民屯及洹河东北岸的大、小司空区域最为集中(表二)。这种认识,固然受到考古工作深入程度和资料公布情况两方面的限制,未必精确。但殷墟90多年来考古工作所刊布的材料显示,殷墟遗址群核心区域外围的西部和东北部,距离核心区域相对较远,但文化多样性程度最高。这一现象暗示,假如殷墟的外来非商文化人群在此居住、埋葬,则其空间相对集中在殷墟遗址群的非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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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进一步细分,带有冀中地方特点的商文化、杏花类遗存和围坊三期文化风格的陶器在殷墟遗址群的宫庙区有分布,而李家崖文化、先周文化风格的陶器至少目前尚未在宫庙区发现。这一现象暗示,前三支考古学文化可能与典型商文化关系更加亲密,而李家崖文化、先周文化则与殷墟商文化相对疏离。若从晚商时期对晋陕冀地区的地方经略管控和甲骨文的记载来看,冀中与晋东南、晋中地区在晚商时期仍为商王朝直接控制。相关地区的最高统治者无论是晚商的外派官员或氏族,抑或是当地亲商的方国土著,都与商王朝关系友善,并接受商王朝领导。相关区域考古学文化风格的陶器在殷墟的空间分布,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结论。

前述各考古学文化因素都没有出现在相对单纯的埋藏单位中,出土背景情况显示了它们与殷墟典型商文化共存共处。由此可以推断,上述各考古学文化风格的陶器的使用人群,无论是否直接来源于相关考古学文化的分布区,还是受到相关考古学文化影响的居住于殷墟遗址群的居民,至少在陶器的日常使用中,无论是埋藏意识还是空间分布,都没有截然明显的分隔。这一现象暗示,殷墟遗址群内存在的非商人群,无论他们是否可以对应于某支考古学文化,或是受某支考古学文化的影响,他们在殷墟的居住与埋葬活动中,似乎并未拥有相对独立的居住与埋葬区。换言之,殷墟的居住与墓地应该是“大杂居”的状态。至少现有的考古资料显示,他们未能在殷墟“小聚居”或拥有独立的“族墓地”。

同时,晚商时期晋陕冀地区未出现在殷墟的考古学文化常见的陶器,也同样需要被整体考虑。目前在殷墟尚未发现河套地区同期常见的蛇纹鬲遗存,可能李家崖文化或围坊三期文化也未间接传播这类遗存。但铜器却显示殷墟与南流黄河至河套地区可能有某些联系,这暗示殷墟晚商文化已影响到该地,而后者对殷墟晚商文化的接受也有所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张家园上层文化的遗物未出现在殷墟,前者的铜器组合中也不见殷墟的典型器物。这强烈提示我们,张家园上层文化与围坊三期文化的年代关系未必同时,而更可能是前后相继的两支考古学文化。

结合晋陕冀地区相关遗存的发现,似乎可对晚商时期殷墟以北地方的政治势力消长进行一些旁证式的思考。李家崖文化和围坊三期文化与商文化的亲缘关系较远,地方土著色彩浓厚,两者在殷墟出现的时间接近,但在殷墟的分布空间有区别。学者曾对李家崖文化的族属有过多种推测,普遍认为该文化可能与土方、工方、鬼方、沚方或王季所伐诸戎中的某一人群有关,与商文化敌对,冲突较多。殷墟宫庙区中不见李家崖文化因素陶器,而侯家庄王陵区与小屯建筑基址中却多见李家崖文化风格的“刀斧葬”人群作为牺牲或用于奠基祭祀,则或许印证了前述推断。而围坊三期文化风格的陶器在宫庙区中有所发现,似乎其与商文化关系更加友好、密切。先周文化风格的陶器在殷墟出现时间最晚,目前仅见于殷墟边缘的孝民屯,则可能与周人逐步发展壮大、直到商末始能影响关中以外地区的历史记载有相合之处。

前述分析,大致对晚商时期晋陕冀地区主要考古学文化风格的陶器在殷墟遗址群中的发现情况做了简要梳理。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认知仍然是有局限性的。

首先,殷墟作为有数十万人居住的大型都邑,人员的来源和构成都极其复杂,陶器生产、流通也会千差万别。目前的方法论无法判断是否存在陶器的远距离传播,也无法通过陶器直接论证人群流动,陶器仅能有限地作为人群互动或文化交流的线索。因此,上文作出相关人群与局势判断所依据的陶器,仅能视为旁证。

其次,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前工业社会的陶器生产,是基于家户生产基础上的手工业,即便有相对专业的制陶工匠,也不能否定有个人突发性的生产活动作用。陶器生产时的偶然性变异、审美求新和对异文化陶器的偶发性模仿,必然会影响考古学者对陶器多样性的分析。对于殷墟遗址群这样的复杂分析对象,尤其要注意某些偶然性的创造,可能未必与某一考古学文化直接相关。

在殷墟遗址群中,有一些陶器的生产可能综合了多种考古学文化元素。比如,1975年在小屯东北地的一座房址中,曾发现一件殷墟四期的近折沿分裆瘪裆鬲(图九∶3)。该鬲为夹砂黄褐陶,火候不高。从口沿看,与先周文化折沿鬲,如礼村H8∶1(图九∶1)、周公庙H81∶2(图九∶2)一类陶鬲的口沿就十分相似。但从裆部看,又与先周文化的联裆瘪裆鬲不同,而更接近杏花类遗存和老牛坡晚商时期遗物,如与杏花墓地M2∶1(图九∶4)、老牛坡墓地86M40∶1(图九∶5)陶鬲的裆部就更接近。如此一件器物上,出现多种文化因素的风格或特征,很难将其归入某一特定考古学文化之中,而只能将其视为在多种考古学文化共存的环境中偶发的生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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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殷墟曾经零星发现过横绳纹陶鬲。横绳纹鬲是先周文化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器类,同时期其他文化罕有发现,目前对其来源、发展序列也还不清楚。图中所示殷墟出土的两件陶鬲(图一○∶1、2),伴出的晚商遗存皆为殷墟三期遗存。从器形上看,它们与典型的先周文化横绳纹鬲(图一○∶3、4)仍有区别,整体器形更接近同时期殷墟常见的商式鬲,但纹饰却为殷墟罕见的横绳纹。因此很难确定,这种现象究竟是先周文化传入殷墟后因年代和地域差异而在生产时发生的偏差,还是殷墟陶工在制作陶器时产生的偶然变异。

第三,自俞伟超、李伯谦明确提出使用“文化因素分析法”进行三代考古学文化格局研究以来,对不同区域的考古学文化格局、分布研究成果斐然。但也需要注意,对都城和大型都邑聚落的文化多样性分析还远远不够。任何一支考古学文化,在发展过程中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因而对文化因素的辨识,更应该在准确的相对年代框架下进行。笼统地讨论不同考古学文化的交流,其分析仅能停留在“有什么”之上。伴随着资料的积累和研究的深入,研究视角应该向“什么时候为什么有”方向拓展。同时,在居址发掘和资料整理中,只有细致地统计并全面刊布资料,才能提升文化因素分析法的适用效力。随着资料的积累和各地考古研究的深入,对夏商周时期不同考古学文化的交流与互动研究,也将会有更多深入的认识。

附记: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先秦时期中原与边疆地区冶金手工业考古资料整理”(项目批准号:17ZDA219)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课题“太行山东麓地区戎狄的华夏化”阶段性成果。刘绪教授、牛世山研究员、商周田野工作坊同道和代丽鹃博士对本文进行了审阅,并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见,在此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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