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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于建明:做好失能等级评估 助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乐康居 2021-08-21
为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协同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做好相关落实工作,要厘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系,理解该标准对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以及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利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难题的重要政策手段。由于老年人是失能人员的主体,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对象几乎均为养老服务对象。从服务供给看,生活护理服务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体,可以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养老服务重点人群——失能老年人照护的重要政策工具。从实践看,长期护理保险促进了试点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这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消费意愿不高、消费能力不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社会共济方式进行筹资,有效解决了该问题。
失能等级评估是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前提。目前,我国已有49个城市被列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是要解决给付给谁、给付什么、给付多少的问题,这依赖于对失能老年人的评估结果。因此,客观反映真实需求的评估结果对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至关重要。
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情况看,失能评估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个别城市试点方案没有将评估作为重要要素进行规范和要求。如江苏省南通市表述为“经照护保险经办机构评定,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河北省承德市表述为“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标准的”,这些城市一般采用定额给付的方式,对失能状况不再加以区分。设定评估等级的城市,其具体状况也不尽相同,多数是将失能状况简单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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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贴近需求的服务离不开精细化的评估。本次出台的评估标准,综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三个方面,将失能等级分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Ⅰ级、Ⅱ级、Ⅲ级六个等级,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与国际经验相一致。另外,通知要求长期护理保险各试点地区在两年内统一到新的标准上来,这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最终在全国范围推开提供了前提条件。

推动失能等级评估,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自国务院2013年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起,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增量改革的完成,养老服务逐渐进入了对存量问题进行攻坚克难的阶段。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属的获得感,并给予健康老年人失能后获得照护服务的预期,免除其后顾之忧,成为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重点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现有支持政策应更加聚焦失能老年人,比如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面向收住失能老年人的机构,这需要先将失能老年人识别出来,并针对不同程度的失能老年人调整补贴力度。也就是说,通过失能等级评估将老年人进行区分,是提供精准养老服务的前提,也是有针对性解决失能老年人照护的保障。此外,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解决政策碎片化问题。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中,多地采取机构导向的给付方式,由于只有收入相对有保障的老年人才能够入住机构,叠加入住对象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使养老服务政策出现不公平问题,因此应当强化顶层设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

(作者系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四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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