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正文11条内容,不到800字,但透露的关键信息可一点也不少。下面,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梳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几个“关键点”。 我们准备了“简化版”和“详细版”两个版本,可以按需阅读哟~ PART ONE 简化版 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的变化主要集中在: 一、取消专项用途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用途。 二、增加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定义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PART TWO 详细版 1.征收范围 2.计税依据 举个例子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分为3档。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优惠政策 5.合并申报 《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后,在现行申报规则和功能不变的基础上,纳税人填写表单数量和纳税人办税时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城建税享受优惠的申报,不需要去税局备案,非常简单,只需要填写申报表时勾选享受的相应的优惠即可,很方便。 而且,目前,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一起整合申报,同一张表,填表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的金额会自动带入,城建税表中,不会出错,把享受的优惠勾选上即可。
PART THREE 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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