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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会计研究】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5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上市公司新收入准则执...

 gzcpalgvwf5dya 2021-08-31

致同年报分析之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研究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研究特定行业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行业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首次执行日的影响、核心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信息披露等。本期主要内容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新收入准则执行情况分析,包括首次执行的影响情况分析和相关年报披露示例。

一、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总体影响情况

一、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总体影响情况

截至2020年6月20日,沪深两市共有86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公司(其中一家为A H股公司)。所有公司均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按照准则要求披露了实施新收入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出于分析目的,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可归纳为四类,一是导致对报表列报项目的重新分类或列报,仅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项目或利润表项目的重新分类和列报,以下称为“重分类影响”;二是导致对具体交易或事项的重新计量,可能导致期初留存收益的调整和相关项目的计量金额,以下称为“重新计量影响”。三是双重影响是指既有重分类的影响又有重新计量的影响;四是无任何影响,即不存在上述的重分类影响和重新计量影响情况。

根据统计,86家公司中,首次实施新收入准则仅存在重分类影响的公司69家,存在双重影响(重分类 重新计量影响)公司12家。总体而言,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的重分类影响广泛,存在一定程度重新计量的影响。相关影响的家数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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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分类影响的具体情况

经统计,受重分类影响的81家公司共存在6种类型的影响,重分类影响的主要会计事项和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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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首次实施新收入准则,占比较高、排名靠前的重分类影响分别是:1、预收账款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及其他非流动负债;2、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

三、重新计量影响的具体情况

经统计,受重新计量影响的12家公司,其中3家调增了期初留存收益(调增金额占上期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约0.00%—2.36%内,其中调整金额最大的为4,723万),9家调减了期初留存收益(调整区间在-1.06%—-0.01%内,其中调整金额最大的-5,180万)。最主要的重新计量影响由原先的完工百分比法改为时点法确认收入或者收入确认时点发生变化导致。重新计量对应的公司家次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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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量影响的具体情形如下:

(1)8家公司因为收入确认的方式发生变化,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多数是原先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不满足时段确认收入的任一条件,改由时点法确认收入。或者执行新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存量业务合同,对相关项目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和成本及相应的所得税,追溯调整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数据不做调整。

(2)1家公司披露将期末符合条件的销售佣金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报表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并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数据不做调整。

(3)3家公司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但是没有披露调整的原因。

一、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总体影响情况

四、新准则可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分析

初步分析相关年报发现,个别公司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可能存在以下执行不到位的情形:

(1)个别公司将预收账款全部转为合同负债,没有区分预收账款中可能包含的增值税。

(2)个别公司对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没有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但是没有披露调整的原因等。

(3)个别公司将硬件与服务的价款是否单独约定或者依据合同约定作为能否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

(4)个别公司根据项目的期限或项目的持续性、项目中是否约定固定金额、服务属于高级或标准服务等各种标准来确定服务是否按照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5)个别公司阐述了新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基本原则之后,没有披露公司的业务模式或者业务类型对应的具体收入确认方法。

五、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年报的披露示例

披露示例

示例1:600050.SH 中国联通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预计负债

因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形成的现时义务,当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因随着时间推移所进行的折现还原而导致的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金额,确认为利息费用。

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本集团综合考虑了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以反映当前的最佳估计数。

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本集团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本集团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本集团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等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本集团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 费用)、明确由用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   该成本增加了本集团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和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当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时,本集团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   本集团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   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收入

收入是本集团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用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相关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单独售价,是指本集团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本集团综合考虑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估计单独售价。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例如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等)的合同,本集团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提供重大权利的,本集团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本集团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估计。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合同,本集团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分析,如果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本集团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否则,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交易价格是本集团因向用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集团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有权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本集团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本集团参照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用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集团预计用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用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集团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   用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用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   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用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用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集团会考虑下列迹象:

-   本集团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   本集团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用户;

-   本集团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或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用户;

-   用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本集团根据在向用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本集团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集团在向用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集团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对于经合同各方批准的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本集团区分下列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即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集团已向用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参见附注三(8)(a)(3))。本集团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用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本集团已收或应收用 户对价而应向用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 净额列示,而不相关合同的合同资产和负债分别列示。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

本集团对于提供的电信服务通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销售终端及其他电信设备被视为单项履约义务时,本集团在用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与本集团取得收入的主要活动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a)  语音通话费和月租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确认;

(b) 增值服务收入是指向用户提供如短信、炫铃、个性化彩铃、来电显示以及秘书服务等,并在服务提供的过程中确认;

(c)   提供宽带及移动数据服务的收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予以确认;

(d) 数据及其他互联网应用服务指互联网数据中心、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信息与通信技术等相关服务,其收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予以确认;

(e) 网间结算收入是指因其他国内及国外电信运营商使用本集团的电信网络而产生的收入,于服务提供时确认;

(f) 销售通信产品收入指销售手机、通信设备等通信产品而产生的收入,在最终用户已接受该通信产品并取得该通信产品控制权时确认;

(g)   网元及电路的服务收入在服务期限内确认;

(h) 本集团向用户提供了积分奖励计划。该积分奖励计划根据用户的消费额、忠诚度及缴费记录对其进行奖励。根据奖励积分计划,本集团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用户在未来购买本集团商品或服务时可兑换抵扣的奖励积分。分摊比例按照奖励积分和相关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确定。本集团将分摊至奖励积分的金额予以递延并在积分兑换或到期时确认为收入;

(i) 本集团向用户提供捆绑通信终端及通信服务的优惠套餐。该优惠套餐的合同总金额按照通信终端和通信服务的单独售价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通信终端销售收入于最终用户已接受该通信终端并取得该通信终端控制权时予以确认。通信服务收入按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实际用量予以确认。销售通信终端的成本于通信终端销售收入确认时于利润表内立刻确认为营业成本。

示例2:002558.SZ 巨人网络

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该服务的提供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

本集团根据业务性质,将收入分为网络游戏收入及利息收入。

网络游戏收入

电脑端和移动端网络游戏运营收入

(1)收入的确认原则

游戏运营模式主要包括自主运营、游戏平台联合运营及授权运营。收入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游戏玩家与本集团之间存在相关协议、本集团已经依据上述协议向游戏玩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与服务相关的交易价格可以确定或已经约定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时予以确认。

(2)不同游戏运营模式下收入主要责任方和代理方的确定

本集团自主运营游戏模式下,游戏玩家可以从本集团的游戏点卡经销商处购得游戏点卡并兑换游戏点数,也可以从本集团的官方运营网站上通过银行借记卡、信用卡、手机支付以及银行转账等方式购得游戏点数。游戏玩家可以使用上述游戏点数进入本集团的运营网络游戏中进行购买虚拟游戏道具。

本集团与游戏平台联合运营模式下,玩家通过游戏平台的宣传了解本集团游戏产品,直接通过游戏平台提供的游戏链接下载游戏软件,注册后进入游戏,并在游戏中购买游戏币或道具等虚拟物品。本集团负责游戏的维护、升级、客户服务等。游戏平台负责游戏推广及搭建收费渠道,并按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本集团就游戏收入进行分成。

本集团授权运营游戏模式下,集团授权第三方公司运营本集团游戏产品。本集团仅负责版本的更新及系统问题修复,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游戏的运营(包括服务器的提供)、推广和收费,且所有游戏及客户数据归代理方所有,并按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本集团就游戏收入进行分成。

本集团在自主运营及游戏平台联合运营模式下均构成主要责任方,收入应按照来自于最终玩家的收入总额确认。但是若干游戏平台不时向玩家提供各种营销折扣,以鼓励玩家于该等平台消费。个人玩家支付的实际价格可能低于游戏币或道具的标准价格。该等营销折扣本集团无法可靠追踪,也不会由本集团承担,故本集团无法合理估计总收入的金额(即玩家支付的实际价格)。与该等平台相关的收益按已收或应收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即自该等第三方平台所得的净额。其他游戏平台并无向玩家提供折扣的情况,就该等平台而言,收入按个人玩家购买总额确认,而该等平台收取的佣金则确认为销售费用入账。

本集团在授权运营游戏模式下,由于本集团不承担主要责任,为游戏代理方,以第三方运营公司支付的分成款项按照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3)电脑端网络游戏收入的确认方式

本集团主要通过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购买虚拟游戏道具取得电脑端网络游戏运营收入。游戏中的道具被视为增值服务,于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所有道具均通过虚拟货币购买取得,一旦玩家购买虚拟货币,所得款项即计列于合同负债(2019年:递延收益)。道具被划分为消耗型道具和耐久型道具。对于消耗型道具,于游戏道具消耗时确认为收入,对于耐久型道具,在游戏中预计的道具生命周期内摊销确认收入。本集团定期监察虚拟物件的运营数据及使用模式。

(4)移动端网络游戏收入的确认方式

本集团主要通过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购买虚拟游戏道具取得移动端网络游戏运营收入。游戏中的道具被视为增值服务,于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所有道具均通过虚拟货币或现金购买取得,一旦玩家充值或者使用虚拟货币购买道具,应得款项即计列于合同负债(2019年:递延收益)。道具被划分为消耗型道具和耐久型道具。对于消耗型道具,于游戏道具消耗时确认为收入,对于耐久型道具,在游戏中预计的道具生命周期内摊销确认收入。部分游戏通过估计玩家生命周期(即平均付费玩家游戏停留期间)来估计道具的使用期间,即按照玩家生命周期确认收入。此时,道具在游戏玩家生命周期内摊销确认收入。玩家的充值或者使用虚拟货币购买道具的金额,按最终玩家直接消费的金额或与第三方联运平台结算金额确定。

对于自主运营的游戏,本集团可以获取最终玩家详细的充值信息、消耗信息和道具使用信息,本集团收入确认按最终玩家直接消费的金额以总额法确认。

对来自不存在促销结算的平台的收入,本集团可以直接按总额确定来自玩家的收入。对于来自其他平台的收入,本集团无法获取玩家直接购买虚拟货币支付的金额,因此收入按照净额确定。

对于公司授权运营的游戏,其收入包括后续运营期间由于本集团持续提供后续服务而按游戏运营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分成款。对于后续收到的分成款,提供许可服务时,本集团确认营业收入。

互联网社区工具收入

本集团在电脑端和移动端游戏中嵌入互联网社区工具方便玩家在游戏中联系其他玩家,玩家购买点卡充值换取或直接现金购买游戏币,在赠送主播礼物时消耗,购买的礼物可以储存在玩家账号中,主播在收到礼物后马上体现为账户的游戏币,主播可以选择使用游戏币或者按照系统换算率换算成人民币取出。本集团每周根据主播的提现情况与主播个人或者其所在的经纪公司进行结算。

(1)收入的确认原则

收入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玩家与本集团之间存在相关协议、本集团已经依据上述协议向玩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与服务相关的交易价格可以确定或已经约定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时予以确认。

(2)互联网社区工具收入的确认方式

本集团主要通过玩家在互联网社区工具中购买虚拟礼物取得互联网社区工具收入。本集团的虚拟礼物均为消耗型礼物,购买游戏币所得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2019年:递延收益),本集团在礼物消耗时确认收入,金额按照礼物对应游戏币的数量和游戏币加权平均单价确认。

利息收入

按照他人使用本集团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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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本集团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上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

新收入准则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根据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向客户转让这些商品或服务而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同时,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每一个环节所需要进行的判断和估计也做出了规范。

营业收入分解信息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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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

网络游戏收入

消耗型道具,于虚拟道具消耗时履行履约义务。耐久型道具,在游戏预计的道具生命周期内履行履约义务。对于按照玩家生命周期确认收入的游戏,在预计的玩家生命周期内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价款通常在提供服务前支付。

互联网社区工具收入

本集团于玩家赠送主播礼物、即消耗礼物时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价款通常在提供服务前支付。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

本报告期末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履约义务所对应的收入金额为207,935,196.86元,其中,175,146,443.22元预计将于2021年度确认收入,7,913,116.25元预计将于2022年度确认收入,7,547,169.84元预计将于2023年度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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