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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无履行能力,我所律师一招扭转乾坤,让业主承担责任

 江山BQ 2021-09-01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赵某与泸州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然后以泸州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某房地产公司发包的案涉分包工程。

2014年7月,赵某又以泸州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姜某签订《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模板分项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姜某施工。

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姜某按约定入场施工,最终于2019年2月与赵某办理了结算,确认尚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为300余万元,甲方处由赵某签字并加盖泸州某建筑公司印章,乙方处由姜某签字。

其后,经过多次催收,姜某始终未能拿到剩余的工程款。遂决定委托我中心代理本案,将赵某、泸州某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一并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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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局面

我中心接受委托之后,决定由拥有多年工程款疑难案件办理经验的资深工程款律师梁天海律师负责办理。根据姜某陈述,本案发包方房地产公司有几千万的商业资产未销售出去,尚欠泸州某建筑公司几千万工程款和300万保证金,而泸州某建筑公司和赵某基本没有履行能力。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与相关证据,梁律师认为,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为案涉工程发包人,泸州某建筑公司为总承包人,赵某是借用泸州某建筑公司资质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本案委托人姜某能否拿到工程款的关键就在于能否让发包人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梁律师拟定了初步的诉讼方案:主张由赵某与泸州某建筑公司共同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房地产公司则在其尚欠付赵某与泸州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却突发意外,让我方陷入了极度不利的局面。

原来,梁律师通过查询、整理了本案案涉工程有关的其他诉讼纠纷了解到,其中有一位当事人姜某利,案情与我方当事人完全一样,也是跟赵某与泸州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最后将赵某、泸州某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一并起诉,但法院却驳回了其要求房地产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仅判决赵某与泸州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而根据梁律师所查询到的信息,泸州某建筑公司已经有两百多条被执行信息,其履行能力几乎为零,赵某个人的履行能力也非常有限,如果不能让法院同意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那么就算打赢了官司,最终委托人什么时候能拿到工程款、能拿到多少工程款都还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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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

为了让委托人工程款更稳,梁律师决定把姜某利案件的情况彻底弄清楚,经过调查发现,法院之所以会驳回姜某利要求房地产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其原因是“赵某、泸州某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之间至今仍处于结算待定状态,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项尚不确定。”

也就是说,因为法院无法确定房地产公司是否还有欠付工程款,自然就无法判决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似乎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只要求让赵某和泸州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了。

但如此一来,泸州某建筑公司毫无履行能力,赵某履行能力也堪忧,很可能会陷入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境地。梁律师苦苦查阅类案信息,分析委托人提供以及梁律师自行查阅到的证据,希望能找到扭转局面的方法,当看到一条案件信息时,梁律师突然灵光一闪,当即做了一个决定:申请中止审理。

原来,梁律师查询到,赵某、泸州某建筑公司也同时在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其所欠付的工程款。既然如此,那我方完全可以静观其变,等到赵某、泸州某建筑公司诉房地产公司一案的审理结果出来后,再要求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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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转乾坤

当梁律师向委托人提出中止审理的方案后,委托人非常不理解,觉得既然打赢官司的概率非常大,为什么要中止审理呢?难道不应该尽快拿到胜诉判决书吗?经过梁律师的悉心解释,最终委托人还是同意了这一方案,但依然带着将信将疑的态度。

在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的同时,梁律师向法官提出请求,表示希望当赵某、泸州某建筑公司诉房地产公司一案审理结束后,能第一时间把结果告知我方。

最终,赵某、泸州某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在几个月后达成和解,确认了房地产公司向赵某支付工程款2300万元,法院也及时将调解情况通知到了我方。梁律师又第一时间提出了继续审理本案的请求。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赵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我方委托人姜某支付所欠工程款300余万元及其利息,泸州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偿清责任,房地产公司则在其尚欠付赵某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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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案涉争工程款数额虽然只有300万,但却非常具有代表意义,充分体现了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以及梁天海律师认真、负责、一定要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程度利益的办案态度,同时也把我中心超高的工程款案件办理水平展示得淋漓极致。

本案中,就连委托人自己也抱着让步的态度,觉得能拿到让赵某与泸州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就足够了,这样一来,尽管建筑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但赵某多少都会支付一部分。但本着对委托人负责、尽心尽力的态度,也为了让工程款更稳,梁天海律师最终说服了委托人,接受了中止审理的方案,而最终结果也如梁律师所料,拿到了对我方最有利、最完美的判决结果。

理论上来说,就算不申请中止审理,只要法院判决了赵某需要承担责任,那么赵某在拿到了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其就有了履行能力,我方还是有可能拿到全部的工程款,但也仅仅是有可能。

因为我方无法确定,赵某除了对我方欠付了工程款之外,另外还欠付了多少,就比如本文提到的姜某利一案。如果赵某对外的债务过多,那么他拿到房地产公司的付款后,可能会被部分或全部用于其他债务的执行,这样一来,我方依然存在拿不到部分或全部工程款的风险。

总而言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最保险、最稳妥的结果就是由履行能力最强的发包方房地产公司来承担责任,而经过我中心梁天海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成功实现了让委托人的工程款“稳、多、快、赢”的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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