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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律师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被处罚的是与非

 袁志律师 2021-09-06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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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的诉讼代理律师因虚假陈述、妨害司法,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很多律师对天府新区法院的这种做法表示异议,主要是担心如果这种现象成为常态,会成为法院打压和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手段。这种担心我是理解的,但不能因为有这种担心和恐惧就不讲道理加以反对。

正文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的诉讼代理律师因虚假陈述、妨害司法,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对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法院的这种做法,我个人认为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是可以净化律师队伍,明晰律师执业活动的边界

现有少数律师接受委托后,不是先客观分析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想的就是想办法、耍各种策略,先把水搅浑,然后从中浑水摸鱼。并且把这种做法,美其名曰是忠诚和维护当事人利益。

但他们忘记了在对当事人负有忠诚义务的同时,对法庭同样负有坦诚义务。虽然基于对当事人忠诚义务,没有积极义务协助法庭发现案件真实,但具有消极真实的法律义务,不能因以积极行为阻碍法庭发现案件真实。

在任何司法制度下,都不会允许律师向法庭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或在法庭上作明知是虚假的陈述。

我们经常羡慕国外律师所拥有的权利,但却经常忘记自己执业活动的边界。

简单以美国律师为例,在美国律师协会《执业行为示范规则》3.3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律师对裁判庭的坦诚义务。并禁止律师从事下列行为:

1、就事实或者法律向裁判庭做虚假陈述…;

2、提交律师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如果律师的委托人或者该律师所传唤的证人在提供某证据后,律师进而发现该证据是虚假的,则该律师应当采取合理的补救错误,包括必要情况下就此向裁判庭予以披露。

除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证言外,律师可以拒绝提交其合理认为是虚假的证据。对于律师是否知道该证据是虚假的,在该规则注释中明确指出“可以从有关情况中推断”。

我国律师执业规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就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真实陈述、促进诉讼、不得以欺骗方式促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等义务。

故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重要事实虚假陈述,理应受到处罚。可以起到净化律师队伍,明晰律师执业活动的边界。


二是可以净化法庭,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法庭是庄严所在,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撒谎,这是最基本的道理和常识。但实践中,不仅当事人会在法庭上睁开眼睛说瞎话,而且一些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同样睁开眼睛说瞎话。

明明知道对方提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对方所举出的证据是真实的,但都一概予以否认,即便铁证如山,还是不承认。并认为这是一种形之有效的诉讼策略

曾有人指出,在我国法庭上,充满了谎言。虽有言过其实,但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顽疾。这样的做法不仅让法院和法官,也让很多诚信的当事人和律师深受其害。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的权威,是已经到了需要下猛药治理的时候

对于这一问题,有人指出律师因做虚假陈述而处罚,于法无据,而且侵犯了律师有保守当事人秘密的权利和律师在法庭上言论的豁免权。我们认为,这一是没有看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二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首先,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违背诚实信用义务该如何处罚,只规定了律师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会受到制裁。但我们认为,律师对涉及案件的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是想通过该虚假陈述达到伪造、毁灭案件的重要证据的目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与伪造、毁灭证据并无本质的区别。

不能把伪造、毁灭证据狭义理解为只能是针对证据本身,况且律师就案件事实代表当事人做出陈述本身就可以认定为诉讼中的证据。

其次,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律师有保守当事人秘密的权利和在法庭上言论的豁免权,都有行为的边界。

其中,律师有保守当事人秘密的权利属于一种消极性权利,不能主动去披露当事人的秘密,但也不能主动作为,以积极手段加以掩盖。如果主动作为,实质上是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律师如果向法庭陈述的内容属于代表当事人进行事实陈述,不是就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实质是以积极主动行为(虚假陈述)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会妨碍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当事人和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不说话,也可以在面对自己不利事实和证据时选择回避。但不能明知是真实的,以积极行为加以掩饰,向法庭说假话。对这样的行为应当施以惩罚,才能起来净化法庭,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是净化社会风气,减少诉累

近年来,很多法院已经被淹没在案件的大海中,不堪其苦。在中间,有我国经济生活日趋活跃,纠纷日多的原因,也与社会公众权利意识觉醒,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关。

但在其中,不排除有人不讲诚实信用原则,试图通过诉讼、借助诉讼,利用诉讼证据规则和诉讼策略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有的人在经济生活中,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让对方签署很多客观存在但并不真实的证据,以明显虚假事实和伪造的证据发动诉讼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也有不讲诚信信用原则,向法庭做虚假陈述或玩弄诉讼技巧,混淆视听和拖延诉讼,利用民事法官重形式思维达到不法目的。也有采用耍赖的做法,为诉讼制造障碍,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等等。

如果任由这种在法庭上都敢撒谎行为泛滥,那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必会荡然无存,都会不讲道理不讲规则。让很多本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涌现法院,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让法院不堪重负。法院在这方面应有所作为,应明确表明法院对类似行为的态度,以正视听,以此净化社会风气,减少诉累。

很多律师对天府新区法院的这种做法表示异议,主要是担心如果这种现象成为常态,会成为法院打压和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手段。

这种担心我是理解的,但不能因为有这种担心和恐惧就不讲道理加以反对。也应该看到,如果都能养成诉讼诚信,长远来说对精于业务,专研业务的律师是有好处的。这是因为律师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服务,如果都讲道理、讲规则,是最能体现律师的长处和优势。

当然我们也希望法院遇到类似的情况,只要没有严重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进行,多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轻易上岗上线。

在审判活动中多尊重律师合法的执业权利,对律师执业的艰辛和不易多理解,多包容,多关心和爱护律师。毕竟,在构建和谐职业共同体主动权在法院,要相信我们律师是讲道理的,只要给点阳光就会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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