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志言|低级红,高级黑——电视剧中的律师

 袁志律师 2021-09-06

志言  前检察官、法学教师,现执业律师

微信|yuanzhils                                

电话|13330969060

言志说法

.  .  .

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导 语


其实,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法律问题中,都不会有也不该有绝对压倒一切的价值。如果只允许一种价值的存在,一枝独秀,套用“时代的一粒尘土,落在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山”的说法,这一枝独秀的价值,落在个人身上也同样是一座山。

 正 文




我一向对国产律政类电视剧不感兴趣,从《何以笙箫默》到《精英律师》,包括时下很流行的《决胜法庭》。整体观感大多都是在扯淡,基本不符合现实生活。

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但可以高于生活,但如果弄成和抗日神剧一样,就有一点低级红,高级黑的感觉。这两天看到一位律师朋友对《决胜法庭》中一个有关律师桥段的评论,认为兹事体大,也就忍不住想说几句。

大概是一位女律师,既是当事人的女儿又是当事人的辩护人,她把自己得到的其父亲犯罪的证据交给了检察官,从而让检察官在山穷水尽疑无路之际,柳暗花明又一村,最终正义战胜了邪恶,其父亲被绳之以法。

我没有具体看该剧,不清楚身为女儿的她,在给检察官证据前,内心是否有过犹豫,是否有两个小人在打架,一个告诉她应该,一个告诉她不应该。在看到其父亲获罪后,良心上是否有所不安,但认为自己作了件正确的事。但这种大义灭亲的桥段已经足够吸引眼球,让观众荡气回肠,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我们一定会取得胜利。

但我想说的不是其作为女儿大义灭亲之举(对这种能大义灭亲的人我除了佩服之外还是佩服,并认为个人境界和她相差太远,既不敢远观,也不可能近亵)。而是想说的是她作为律师这样做,背叛了辩护人的角色。就让这种行为不只涉及到个人伦理道德的问题,而是进入了法律职业伦理的范畴。

如果因为正义得到了实现,对这种行为容错免责,涉及到的就不是个人利益,而是会危及到整个律师制度,危及到辩护制度。根本在于该女律师这样做,破坏了律师制度、刑事辩护制度赖以存在的根基——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

信任是指人与人之间相信并敢于托付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能够共同生活、和睦相处的重要纽带和基础之一。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除了共同利益、个人道德品质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经历。

在互动过程中,人们之间通过特殊事件的考验、暴露各自人性上的弱点、披露干过的坏事,来彼此检验相互之间的忠诚度,从而建立起稳定的信任关系。“一起扛过枪,一起嫖过娼,一起分过赃,一起同过窗”的说法,虽然糙了点,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当事人如果和律师在互动过程中,把不利于己的事实和证据告诉律师,实质就是和律师之间在建立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不仅是律师职业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律师能为当事人有效辩护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或不能相信律师,是不可能把身家性命托付给律师;如果律师辜负了当事人这种信任,对当事人而言就是花钱请了一个“白眼狼”。其结果就是不会再有人愿意和敢请律师,律师职业也就走到了穷途末路。如果当事人对律师都战战兢兢,三缄其口,律师也没有办法从当事人处获得对辩护有用的信息,做好辩护工作。

正因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对律师制度、辩护制度如此重要,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除了共同利益、道德品质及互动经历外,相关法律制度还从制度层面进行保障和管控,通过外力驱动双方建立信任关系,卸除当事人和律师的心理负担。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如果违反了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停止执业的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相同内容的规定,只不过和律师法规定相比,把其作为律师的权利加以规定。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保守秘密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必须履行该法律义务;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守秘密是律师的权利,当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律师作证时,律师有权拒绝。从不同的角度,完整地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当然,这种信任关系不是绝对的,当律师知悉当事人或其他人有关情况的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时,这种保密的义务或权利就让渡给公共安全的例外。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例外性规定。

即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种例外性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准备或正在实施”的三类严重犯罪,而不是已经实施完毕,社会危害后果已经发生的犯罪。

《决胜法庭》中的那位女律师,从亲情的角度我认为是铁石心肠,从职业的角度我认为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触碰了职业伦理。因为其向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是其父亲也是自己当事人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

其实,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法律问题中,都不会有也不该有绝对压倒一切的价值。如果只允许一种价值的存在,一枝独秀,套用“时代的一粒尘土,落在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山”的说法,这一枝独秀的价值,落在个人身上也同样是一座山。

刑事辩护艰难处,为什么会被周光权教授认为极可能是司法及法治的痛点?个人认为,除了周光权教授讲的理由外,很大程度上和存在一枝独秀的价值之间存在莫大的关系,自然而然就很难容忍其它价值的存在。恰好刑事辩护追求的是其它价值,自然而然就时时觉得艰难。

不管低级红,高级黑,还是高级红,低级黑,也就是一部电视剧而矣,当抗日神剧看就可以了。如果当真的,就真成为傻子了。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