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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标的执行案件代理的108个标准动作之四十六: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律师戈哥 2021-09-10

8月4日


我们代理了大量的银行大标的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基本都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故从接手此类案件开始,我们代理人可以做哪些工作,以达到高效执行回款的效果,降低代理的执业风险,我们团队边办理办总结,截止目前,总结了大标的执行案件代理的108个标准动作,今天分享第四十六个,供读者朋友们参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07:20

一、动作背景

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我们可以从被执行人的配偶入手,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此时我们需要认真鉴别,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提起诉讼时,没有将配偶列为被告,这时候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果确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或者执行中只有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则需要判断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如果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则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该财产或者财产份额。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订)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问题来了,这个规定只是说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财产,那么可不可以处置呢?也就是可不可以拍卖、变卖呢?

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了。

四、动作步骤

第一步,确定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最好在起诉时将夫妻双方全部列为被告,便于执行的时候执行夫妻双方及名下财产。如果不是,后者只起诉了一方,也就是说只有一方为被被执行人,那么第二步就要看,登记在配偶,当然也是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申请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步,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直接处置,也就是议价、询价、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通知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种情形时,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共有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等析产诉讼结束后,法院再根据析产诉讼等裁判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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