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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举人、贡生和监生入仕初探

 zqbxi 2021-09-20

  马镛

  摘要:清代的举人、贡生、监生人数众多,清统治者为他们进入仕途分别设立了拣选、截取、大挑、就职、考职等多项制度。目前对举人、贡生和监生的入仕制度尚少研究,本文尝试探讨清代举人、贡生、监生入仕制度的推行,并根据对部分清人履历的统计,探讨这些制度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清代举人  贡生  监生  入仕

  在清代,竞争官职者大大多于可供安排的职位,是一个常态。原因在于,全国的官职是个常数,如乾隆三十年(1765年)时,全国“通计各省知县,共一千二百八十五缺。”[1]而作为官员主要来源的进士、举人、贡生、监生,其总量则是个变数,随着学校教育和科举考试的进行,他们的人数必然越来越多。虽然他们的就业有设私塾、执教书院、入幕等各种途径,但毕竟以入仕为最佳选择,所以形成千军万马争过入仕独木桥的局面,加剧了士人的竞争。

  在科举人群中,举人、贡生和监生的人数众多,清统治者为他们进入仕途设立了多种制度,以缓解壅积。目前对清代举人、贡生和监生的入仕问题尚少研究,未见有专门的论述。本文尝试探讨清代举人、贡生和监生入仕制度的推行及其效果,以求教于方家。

  一、举人的入仕途径

  清代举人人仕,主要有拣选、截取、大挑等途径:

  其一,拣选。在顺治年间,就有对下第举人的拣选制度,顺治初“原定:举人会试下第后,愿就选者,考授推官、知县、通判等官。”[2]随着举人数量的增多,顺治九年(1652年)改为举人“会试三科为

限,以推官、知州、知县考用。”[3]顺治十五年(1658年)改为:“旧例举人会试三科,乃准拣选,就教者不拘年分。今将远省举人酌议仍旧,其余直隶近省举人,会试五科,方准拣选;会试三科,方准就教。”[4]直到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吏部才恢复为:直隶等九省举人,会试三科不中,准其拣选知县。一科不中,改就教职者,以州学正、县教谕补用。[5]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又改为:“各省拣选举人,俱停其考试,远省一科,与近省五科者,照乡榜名次先后挨序,四科、三科者,照其科分先后。若科分相同,则照名次先后。若名次相同,则照省分次序,逐科分榜注册挨选。嗣后一科与三科之人,俱照乡试名次为序。”[6]从此,对举人的拣选主要看科分和乡榜名次、省份的远近与次序,不再进行考试。所谓远省、近省,以及省分次序,在《钦定大清会典》中有具体的规定:“汉举人以福建、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为远省,余为近省。远省于会试一科后,近省于会试三科后,赴部拣选注册,除国子监监丞、博士、翰林院待诏、知县、直隶州州同,远省率早近省两科。以科分名次为先后,名次同者,以顺天、江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之次为先后,入月选。”[7]

  举人经过吏部的拣选,年力精壮者以知县注册,年力就衰者以教职注册,此后还需在籍长期等候官职,许多人需等候十几年乃至二三十年之久。许多举人等到获官时,已年力衰退。如乾隆九年(1744年)吏部尚书讷亲奏言:“臣此次奉差外出,于经过州县询以地方事务,有尚能对者,竟有茫然不晓者,问其出身,多远科举人,或精力就衰,或见闻本陋,以该员等之材质观之,即使勉强供职,其于地方必多贻误。盖远科举人需次常二十年,去拣选之日已甚久。”[8]拣选最大的弊端也就在于此。

  其二,截取。所谓截取,就是朝廷划定一个范围,在此范围内的举人可以赴吏部登记候选。雍正元年(1723年)题准:“现在截取丙戌科以前拣选举人,听其赴部照例铨选。其余无论已未就拣选之员,除一科之外,行令直隶各省督抚,每于乡试事竣,会同主考官,将情愿就知县者传集,秉公验看,凡年力精壮、可以作县者,令督抚据实照依科分名次先后,汇造总册,给文各员,赴部铨选。”[9]自乾隆七年(1742年)开始,一般每次截取三科:“远近省举人知县,届应截取之时,每次截取三科,俟选用将完,再行具题截取。”[10]

  其三,举人大挑。乾隆以后,举人数量庞大,候选时间漫长,经拣选和截取获官者很少,故商衍鎏先生说:拣选“乾隆间仅成虚名,廷臣屡言举班壅滞,谋疏通之法。”[11]在这种背景下,清统治者对拣选制度加以改造,形成举人大挑制度。

  乾隆十七年(1752年)八月乙卯,因皇太后六旬恩科,下诏拣选下第举人:

  今岁万寿恩科,各省计偕云集,而中额所收,例有定数。其下第举子中,有年力才具可以及时录用者,特予格外加恩,拣选引见,分别以知县试用,教职铨选,俾得早列仕版。目今巡幸塞外,若俟回銮再行拣选,未免守候需时。著在京总理事务王大臣,及协办大学士阿克敦、尚书舒赫德、刘统勋、孙嘉淦,于会试揭晓后,即行会同拣选,大省四十人,中省三十人,小省二十人,候朕回銮以次引见。其年在七十以上,难以复图进取者,并著该部查明具奏,候朕酌量加恩。仍豫行晓谕各举子知之。[12]

  当时虽未有举人大挑之名,但这种在会试后汇集下第举人,派王大臣挑选,分别以知县试用和教职铨选的做法,则是大挑的基本内容。因此乾隆十七年的挑选,被认为是清代实施举人大挑之始。

  举人大挑之名,官方记载首次出现于乾隆三十年(1765年)。是年奏准:“本年大挑,大省一百八十名,中省一百二十二名,小省七十六名。”[13]

  大挑最初是一种“格外之恩”,属偶而为之,但从乾隆中期开始逐渐制度化,至嘉庆初期,举人大挑逐渐形成一套较稳定的制度措施:

  大挑的时间:从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开始,每隔六年举行一次。一直延续到嘉庆中期才出现延迟的现象。

  大挑的对象:乾隆时期定为把近四科举人扣除不挑,自嘉庆五年(1800年)后,改为扣除近三科举人不挑。[14]从此,大挑一直以近三科以上会试下第的举人为对象。

  大挑的标准:以年龄和体貌为去取的主要标准。由于参加大挑者都是多次会试下第的举人,年龄大多偏大,精力不济,所以大挑首重年龄和健康状况,其次则以相貌和言谈应对能力为挑选的重点。据商衍鎏叙述,大挑合格者“须言语详明,于时事吏治能述其梗概,素有研究者即挑取,所谓人文并选,身言之试也。”[15]这些大挑标准的设定,可能是为了适应入选者将要从事州县事务的实际需要。

  大挑的任用:大挑入选者分为二等,一等者以知县试用,二等者以教职选用。一等者除了知县以外,还有多项出路,可以借补州同、州判、县丞经历、盐库大使、河工等官。道光、光绪年间大挑一等者也有被派去试用河工的。

  大挑优于拣选、截取的地方,就在于大挑一等者可以直接分发各地试用,不必到吏部去候选,减少了等候的时间。但由于各州县官职很有限,即使大挑一等人员也并非全都能立即分发试用,据吏部的规定:“大挑一等人员掣定省分后,按科分名次,将名次在前者先分发一半,给照赴省,其名次在后者,暂令回籍,吏部将各员姓名、籍贯、科分、名次知照各省,俟大挑班补用一员(连前次大挑未补人员一并统计),该省即咨取一员。”[16]

  大挑试用后的甄别:大挑一等举人分发到各省,试用一年,须通过该省督抚对之进行的甄别,才能实授官职。但督抚为图省事,或为取悦于众人,往往不详加甄别。为此,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曾谕令各省督抚,将拣发举人详加甄别,其有实在难胜民社之任者,酌量改教、给衔。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再次下诏,要求各省督抚对大挑一等试用举人察其才具,严加甄别,“其人果能胜民社之责,自应补用知县。而拘执无能,或年老者,即当以佐杂、教职等官改补。”[17]

  大挑的人数:每次大挑的人数不等,乾隆中期人数最多,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一等举人八百四十七名,二等举人一千一百五十一名。[18]两者相加近二千名。光绪时被挑取的人数已大为减少。如光绪十五年(1889年)大挑,一等者仅三百六十三名。[19]

  其四,考取官学汉教习、内阁中书、国子监学正学录等。

  1、考试官学汉教习。清代为满族开设了多种官学,如宗学、觉罗学、八旗官学、景山官学、咸安宫官学等。这些官学都教授满、汉语言文字和骑射,其中需用汉教习的,就从进士、举人等当中选取,尤注重录用举人。嘉庆十七年(1812年)议准:“嗣后咸安宫官学汉教习九缺,仍照例兼用进士、举人。至宗学汉教习八缺,觉罗学汉教习十五缺,景山学汉教习十二缺,共计三十五缺,专用举人。”[20]上述汉教习的选用,从会试荐卷内挑补,还有通过考试录取的。

  2、考试内阁中书。内阁中书,是内阁从事撰拟、记载、翻译、缮写的官员。清沿明制,在内阁中置中书若干名,为从七品,由举人考授,或由特赐。进士经朝考后也可任内阁中书,但大多从举人中选拔。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议准:“向例考试中书,阅字与阅文并重。惟本人书写迹涉嫌疑,嗣后即于会试荐卷中挑取,以四十名为额,再备取二十名。主考同知贡举各官,将拟取之卷进呈,交与礼部,转交该衙门传集,随同新进士带领引见,恭候钦定,交与吏部照例选用。凡会试之年,倘内阁需人,即咨明礼部照例办理。”[21]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开始,改为由吏部专场考试录用。[22]

  3、考试国子监学正、学录。国子监是清代的最高学府,同时也是管理教育的行政机构,学正、学录是国子监教学的低级官员。乾隆初,该员缺也从会试下第的举人试卷中选取:“学正、学录由国子监先期咨明礼部,于会试墨卷内不分呈荐,仍令主考、同考各官校阅录取十数名,随同新进士引见记名,交与吏部,每遇一缺按名次先后传齐三人,带领引见补授。”[23]到乾隆五十五年,与内阁中书一样改为通过考试录用。

  二、贡生、监生的入仕途径

  贡生、监生的入仕,有朝考、考职、考试教习、考试誊录等多种途径:

  其一,拔贡、优贡朝考。拔贡,沿明代选贡之制,从顺治元年(1644年)开始举行,顺天六人,直省府学二人,州县学各一人。雍正五年(1727年)起,每六年举行一次。乾隆七年(1742年),“帝以拔贡六年一举,人多缺少,妨举人铨选之路。且生员优者,应科举时,自可脱颖而出,不专藉选拔为进身。改十二年一举。遂为永制。”[24]拔贡朝考一、二等者,分别以知县与教职用。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定,朝考优等者兼用为七品小京官。

  优贡始于顺治二年(1645年),是年“令直省不拘廪、增、附生,选文行兼优者,大学二人、小学一人送监。”[25]由于只是选拔至国子监肄业,并不直接授职,所以其吸引力并不大。同治二年(1863年)始议定,自甲子科开始,廷试优生,“考列一二等用知县、教职,三等用训导。”[26]自此优贡生也可以通过朝考而任官了。

  其二,岁贡就职。清初有廷试岁贡生之制,廷试录取者可以任职。康熙二十六(1687年)年停止岁贡廷试,改为“其后但由学政挨序考准咨部,选授本省训导。”[27]

  其三,五贡就职。清代贡生中,恩、拔、副、岁、优贡这五种贡生被称为“五贡”,属“正途”出身。而捐纳贡生、监生(即例贡、例监)则属“异途”出身。嘉庆以后,“凡朝考未录之拔贡及恩、副、岁、优贡生,遇乡试年,得具呈就职、就教。”[28]五贡就职,不必通过考试,只需学政会同巡抚验看,主要看年龄和身体状况,如年力精壮者,即咨部依照科分名次先后注册。恩、拔、副贡“俱以复设教谕先用。岁贡亦照年分先后,系同年者遇缺吏部亦代为掣签,以经制复设训导选用。优贡附于本年岁贡之末,系同年者遇缺亦代为掣签选用。”[29]恩、拔、副贡年富力强者还可就职直隶州州判。

  其四,贡监考职。乡试之年的五月,进行贡生、监生考职,收考的范围包括正途贡生、监生和捐纳贡监生,只要未就职、就教,都可以送考,按考试成绩分为三个等次候选:“恩、拔、副榜贡生,考取一等者候选州同,二等者候选州判,三等者候选县丞。各省岁、优贡生,考取一等者候选主簿,二等者候选吏目,俱照考案年分名次另立一班,归于双月选用。”[30]各省捐纳贡监生,“考取一等者候选主簿,二等者候选吏目,仍与从前考职人员较年分名次挨选,均毋用另行截取。”[31]

  贡生、监生就职和考职的去向,都是州县的低级官吏,即所谓“佐贰”官员,但毕竟有了进身的台阶。

  其五,考试官学汉教习。与举人一样,贡生也可以考试教习,但捐纳贡生、监生不能应考。嘉庆十七年(1812年)定:“八旗官学汉教习三十二缺,专用贡生。至八旗官学教习,专用正途贡生,凡例贡及廪生捐贡均不得与。”[32]

  其六,考试誊录。清代陆续设置许多修书机构,如国史馆、实录、方略、会典各馆,所需的书写誊录人员颇多。凡遇招考时,贡、监、生员等都可以应考,举人如果愿意也可应考。除了通过考试招收誊录以外,清代还多从乡、会试的落卷中挑取。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从乡试落卷中挑选:“四库全书、荟要二处誊录,著在京闱乡榜后,即落卷内择其字画匀净、可供钞录者,酌取备用。交与吏部,按照名次拆卷填注,出榜晓示,注册挨补。”[33]此外,嘉庆十三年(1808年)、十六年(1811年)还从巡幸召试的士子中招收誊录[34]。誊录并非正式官员,清代大部分誊录是没有“公费”的,需要自备资斧。但五年期满以后,可以通过“议叙”得官。实际上确有许多誊录期满后获得官职,如光绪六年进士史继泽,在考取进士前是“试用训导,国史馆誊录,议叙知县。”[35]光绪二十九年进士王安定,在考取进士前是“会典馆誊录,议叙分省补用知县,五品衔。”[36]所以有不少举人、贡生、监生愿意应考誊录。

  从上述制度规定来看,举人、贡生和监生入仕时所任的职位有多种,但主要集中在非正式职位和下级官职。如王德昭所说:“清代入仕,进士和举、贡判若两途。进士内除授翰林院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六部主事、内阁中书、鸿胪寺行人、大理寺评事、国子监监丞、博士、助教、太常寺博士;外除授知州、知县、推官、教授等职。举人经拣选、考职或大挑,乃得任内阁中书、国子监学正、学录、知县、州学正、县教谕等官。优、拔贡生、荫生和其他贡监考职,比之举人,更等而下之。所以清代有'科甲进士,高自位置;他途进者,依附从人’之说。”[37]

  三、从履历看举人、贡生、监生的入仕情况

  上述清代举人、贡生、监生的各种入仕制度,其实施效果如何?清代各种乡试、会试同年齿录中的履历,是反映举人、贡生、监生入仕情况的第一手资料。现存清代乡试会试同年齿录与朱卷一样,多为晚清时期的,但履历中有其曾祖、祖和父三代的简历,其中有一部分为康熙、雍正、乾隆时期仕宦的资料,可以反映清代前期举人、贡监生的的入仕状况。笔者从21科会试同年齿录[38],4644份进士履历所包含的13932名祖上三代资料中,查到举人、贡生、监生共4050人,约占13932人的29.07%。其中举人770人,贡生1252人,监生2028人。他们的简历中有少数注明考取举人或贡生的时间,在曾祖辈中,康熙时期10人,雍正时期11人,乾隆时期90人,嘉庆时期39人;在祖辈中,康熙时2人,雍正时4人,乾隆时78人,嘉庆时63人,道光时63人,咸丰时10人,同治时4人;在父辈中,乾隆时65人,嘉庆时54人,道光时95人,咸丰时41人,同治时37人,光绪时10人。大部分简历没有标明获中举、贡的时间,但大体上曾祖和祖辈较多地反映道光以前的情况,父辈多反映道光以后的状况。

  在统计中,本文未将候选和候补官员纳入有官职者的范围。清代内自郎中,外自道员以下的官员,凡初由考试或捐纳出身,以及原官因故开缺,依例起复,皆须赴吏部登记注册,等候选用,称为候选。候选者由吏部汇总名单,根据他们的职位、资格、班次,每月抽签一次,分发到某一部门或某一省份,听候委用,称为候补。候补官员中,有的实际上是在职者,只因为官位没有空缺,所以或留任候补,或已在地方试用,或已在部院行走,或署理某一官职之事,或被上司“委用”于某一工作。但也有一些在各省或各部赋闲候补。候选、候补官员有的后来获得官职,有的则终身未获一职。所以本文未将候选、候补官员统计进去,但候补官员中,有的或已署理某一职位,或已得到委用,或已在地方试用,或已在朝廷某部行走的,则纳入有官职者的范围中。统计结果如下:

  在曾祖辈中,举人166人,其中有官职者111人,占166人的66.87%;贡生320人,有官职者74人,占320人的23.13%;监生717人,有官职者18人,占717人的2.51%。

  在祖辈中,举人241人,其中有官职者164人,占241人的68.05%;贡生386人,其中有官职者99人,占386人的25.65%;监生681人,其中有官职者20人,占681人的2.94%。

  在父辈中,举人363人,其中有官职者261人,占363人的71.90%;贡生546人,其中有官职者174人,占363人的31.87%;监生630人,其中有官职者47人,占630人的7.46%。

  如果将三代合起来计算,则举人770人当中,有官职者536人,占总数的69.61%;贡生1252人中,有官职者347人,占总数的27.72%;监生2028人中,有官职者85人,占总数的4.19%。显然,举人、贡生、监生的入仕率相差很大,尤其是举人与监生相差悬殊。

  清代监生多称为“太学生”或“国学生”,张杰指出:“'太学生’是清代捐纳'监生’的雅称。”[39]本文将太学生和国学生也计入监生之内。清代监生名义上虽为最高学府国子监的学生,但多为捐纳生,文化程度不佳。如雍正元年(1723年)礼部尚书陈元龙在奏疏中说:“国子监生皆由捐纳入监,能文者稀少。”[40]大多数监生并未入监学习,而是通过捐纳获得监生身份,作为应科举考试或谋取官位的条件,故其身份不为人所重,在入仕上历来居于不利地位。

  如上所述,举人、贡生和监生入仕时所获官职,都有具体的规定,入仕起点都很低。他们的仕宦前景如何?我们可以从他们的的终仕时的官职来探究。笔者分别查了上述进士履历中曾祖辈和祖辈举人、贡生和监生的终仕职位。我们之所以不把父辈举人、贡生、监生包括在内,是因为在进士书写履历时,他们的父辈有一部分尚在为官,未能体现其终仕情况。经查,发现举人大多官至知县(84人)、教谕(41人)、训导(23人)、知州(16人)、州学正(12人)、教授(8人)、知府(8人)等;贡生大多官至训导(39人)、教谕(36人)、知县(17人)、知州(10人)等。监生为官者很少,但他们除了不能任教官之外,任职和贡生基本相同。

  总的来看,举人、贡生和监生在仕途上多止步于中低层次官职,但也有少数举人、贡生官至尚书、巡抚、营守备、总兵等高级文武职位。如咸丰二年进士胡履吉的曾祖胡宝瑔:“雍正癸卯举人,原任河南巡抚,晋兵部尚书,谥恪靖。”[41]光绪十八年进士王得庚之祖王金鎔:“道光丁酉科拔贡生,朝考一等三名,刑部七品小京官,历官刑部主事,员外郎,郎中,京察一等,记名繁缺知府,内阁侍读学士,历充刑部提牢厅提牢,秋审处提调。”[42]即使是监生,也有少数官至知府、郎中等中级官职。如同治十年进士孙禄增之祖孙有孚:“太学生,历任山西绛州、忻州直隶州、潞安府同知,平阳府知府,军功随带加一级。”[43]光绪二十四年进士张应济之祖张企禹:“太学生,刑部山东司员外郎,广西司郎中,钦命热河刑司,记名知府,湖北督粮道。”[44]

  四、结语

  综上所述,清代统治者为举人、贡生和监生设置了多种入仕途径,使人数众多的中低层次士子有上进之路。但因僧多粥少,和举人、贡生、监生各自文化程度的不同,入仕的机率相差很大,他们的官职也呈层次性,但大多为中下层职位,以知县和教官为主。在仕途上,举人、贡生和监生都有一定的升迁空间,但多数上升的幅度不大,少数人有机会升至中高层官职。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清代乡会试同年齿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9YJA770016。

  注释:

  [1]《清高宗实录》卷七百四十七,乾隆三十年十月辛酉。

  [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十三,光绪十二年刻本。

  [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十三,光绪十二年刻本。

  [4]《清世祖实录》卷—一七,顺治十五年五月戊申。

  [5]《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九十一,康熙三十七年十一月丙戌。

  [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十三,光绪十二年刻本。

  [7]《钦定大清会典》卷七,光绪二十五年刻本。

  [8]讷亲:《酌定举人拣选之法》,《皇清奏议》卷四十,民国影印本。

  [9]《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十三,光绪十二年刻本。

  [1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十三,光绪十二年刻本。

  [11]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及有关著作》,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121页。

  [12]《清高宗实录》卷四百二十一,乾隆十七年八月乙卯。

  [1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五三,光绪十二年刻本。

  [14]《清仁宗实录》卷七十六,嘉庆五年十一月辛巳。

  [15]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及有关著作》,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121页。

  [16]《钦定吏部铨选则例》卷二,光绪十二年刻本。

  [17]《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百六十三,乾隆五十五年九月癸卯。

  [18]《清高宗实录》卷七五九,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卯。

  [19]《清德宗实录》卷二百六十九,光绪十五年四月甲申。

  [2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九三,光绪十二年刻本。

  [2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五三,光绪十二年刻本。

  [2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五三,光绪十二年刻本。

  [23]《钦定吏部则例》卷五,乾隆四十八年刻本。

  [24]《清史稿·选举一》,中华书局,1976年,第12册,第3106页。

  [25]《清史稿·选举一》,中华书局,1976年,第12册,第3106页。

  [26]《清史稿·选举一》,中华书局,1976年,第12册,第3107页。

  [27]《清史稿·选举一》,中华书局,1976年,第12册,第3105页。

  [28]《清史稿·选举一》,中华书局,1976年,第12册,第3109页。

  [29]《钦定吏部铨选则例》卷四,光绪十二年刻本。

  [30]《钦定吏部铨选则例》卷四,光绪十二年刻本。

  [31]《钦定吏部铨选则例》卷四,光绪十二年刻本。

  [3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九三,光绪十二年刻本。

  [3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十六,光绪十二年刻本。

  [3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十六,光绪十二年刻本。

  [35]《光绪六年会试同年齿录》。

  [36]《光绪二十九年会试同年齿录》。

  [37]王德昭著:《清代科举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第56页。

  [38]这21科会试同年齿录为:嘉庆十三年、道光二年、道光三年、道光六年、道光二十四年、同治十年、咸丰二年、咸丰九年、光绪二年、三年、六年、九年、十二年、十五年、十六年、十八年、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二十九、三十年会试同年齿录。其中光绪二年、十二年会试同年齿录资料不全。

  [39]张杰著:《清代科举家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7页。

  [40]《钦定国子监志》卷三十五,乾隆四十四年刻本。

  [41]《咸丰二年年会试同年齿录》。

  [42]《光绪十八年会试同年齿录》。

  [43]《同治十年会试同年齿录》。

  [44]《光绪二十四年会试同年齿录》。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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