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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淳:二里头、夏与中国早期国家研究

 汐钰文艺范 2021-09-22
一、前言
在中国早期国家探源中,夏扮演着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自从商代的史实因殷墟发掘而被确立为信史之后,论证夏的真实性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早在20世纪中叶,范文澜根据《竹书纪年》中的传说和《史记》的记载,将夏列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朝代。徐旭生先从文献资料考证了“夏氏族或者部落所活动的区域”,指出河南中部的洛阳平原和山西西南部汾河下游为两片可能的区域。并亲赴河南进行考古调查,在偃师二里头发现早商遗存后,进一步提出在河南偏西、山西西南进行调查和发掘的建议。1959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队对二里头进行试掘,发现了从龙山晚期到早商的三层文化堆积。
之后,有不少学者陆续发表文章提出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文化的见解。比如,佟柱臣以《国语·周语上 》“昔伊洛竭而夏亡”的记载圈定夏的地理位置,将《竹书纪年·夏纪》“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的记载来对应二里头遗址的两个14C年龄,从时空上锁定二里头应该就是夏代的都邑,然后将二里头遗址出土的宫殿遗迹、青铜器、墓葬作为奴隶制国家的特征来讨论。尽管存在争议,但是在一些权威学者的坚持下,不同声音渐渐变小。比如,邹衡就力排众议,赞同“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文化”。这种学术界的共识,使得疑古辨伪成为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古代传说和记载又被不加检视地应用,有人乐观地声称,对于疑古派极力否定的夏朝,经过数十年历史学家们的艰苦工作,目前史学界中明确否定的人已经很少了。
1995年以后,受到埃及、两河流域考古纪年成就的激励,国务院决定启动“夏商周断代工程”,结合天文学、考古学、历史学、古文字学等多门学科,应用较先进的断代技术,将包括夏在内的三代研究推向了高潮。1999年“夏商周断代工程”通过结项验收,被评为当年中国十大科技进展。其总目标是通过了9个课题和44个专题的多学科联合攻关,制定一份有科学依据的夏、商、周三代年表。该项目的成果发表后在国内受到一致好评,但是在国际上却遭遇尖锐批评,凸显了中外学术界在学术规范和研究方法上存在的显著差异。
“夏商周断代工程”不仅确信夏的存在,而且列出了夏代各王的世系表。坚持这一论断的学者以四条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1)豫西和晋南是周代文献中提到的夏人活动区域,其中二里头文化最有可能是夏文化的代表;(2)二里头发现了宫殿遗迹,表明国家的存在;(3)14C测年结果证明二里头在夏的纪年内;(4)既然司马迁所记载的商朝被证明为信史,那么夏的存在也应该是可信的。但是在持不同意见的中外学者看来,这些理由显然是不够令人信服的,这项研究不应该预设夏的存在,而应该证明它存在。夏的记载最早出现在周代,而时间上离夏最近的商代甲骨中也未见有关夏的只言片语,因此,夏有后人杜撰的嫌疑。由于目前还没有发现任何夏代的文字,因此这个问题不能预设任何带有倾向性的前提,必须从考古学上来进行独立的探究。但是目前考古学者并没有充分消化考古材料,利用所含的信息潜力来破解这个问题,而仅仅局限于比较出土文物的异同来界定夏文化的内涵,并坚信不疑地用考古资料来印证文献。
在夏文化研究和断代工程所显现出来的问题中,令人担忧的不只是观点的异同,而是这项研究的价值取向和学术规范。比如,论证夏的存在明显与确立华夏5000年文明史、弘扬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民族自豪感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夏商周断代工程”又被列为“凝聚力工程”,这种带有预设倾向的研究,很难保证科学家在做判断时的中立性。曾有国外学者指出:进行考古研究总有政治的存在,总有政治的共鸣。解释过去总是现在的一种政治行为,如果科学的中立性得不到保证,那么我们对过去的解释绝非是从真实世界中获得的冷静的客观判断,而总会与今天的政治和道德判断混在一起。正是受这种价值观影响,使得本属正常的学术讨论夹杂了反常的情绪。比如,一些西方学者对“夏商周断代工程”的批评被视为“帝国主义”和“敌对势力”言论严加痛斥。有的学者则采取抵制心态,“至于说个别外国学者认为夏文化不过是一个传说,那也只好由她去,是无碍于我们对中国古史的研究的,我们用不着因为她来确定中国古史中的年代问题”。这种态度和言论显然不是正常科学讨论所应有的。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文明和国家探源研究是世界文明和早期国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能为世界社会科学做贡献的最有潜力的一个领域。任何一个不抱偏见的学者,对中国的学术成就应当会深表激赏并深受鼓舞。但另一方面,就像奥运会零的突破一样,我们的成就若要获得世界的公认,也必须通晓和遵循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由于对国际同类研究现状所知甚少,国内学者的视野过于狭窄,研究方法过于陈旧,论证程序存在不少问题,这好比用国内自己认定的过时标准来申报世界纪录,自然难以获得国际学术界的认同。
刘莉曾对二里头与夏的争论做过一番有关学术自由方面的讨论,认为中西学者的分歧主要是传统的而非意识形态或政治上的原因。本文想对二里头和夏文化的研究做一番回顾,然后从国际上通行的学术规范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一番审视,以期对我们优化这项研究有所助益。
二、回顾
下面我们从7个方面对二里头和夏文化的研究做一番回顾,然后参照国际学术范例和研究现状对中外学者为何会在这项研究中存在如此巨大的分歧进行剖析和讨论。
1.田野发掘
自徐旭生发现二里头遗址,并由考古所进行试掘之后,洛阳队从1960年至1964年又在二里头遗址进行了8次发掘,在陶器中发现早、中、晚三期不同的器物特点,并提出二里头文化类型遗址的相对年代介于河南龙山文化和郑州二里岗商文化之间。
1974年,考古所二里头发掘队发现一号宫殿遗址。1977年,在一号宫殿遗址东北150米处发现二号宫殿遗址。根据夯土层和所含陶片判断,二号宫殿始建于二里头三期,废弃于二里头四期偏晚或者二里岗下层偏早,其下是一、二期地层。此外宫殿北部有一座同时期大型墓葬。此次发掘确定了二里头文化的四期分层。
1980年,配合基建工程对二里头遗址进行第3轮发掘。根据地层叠压关系和陶器类型辨认二里头文化二、三、四期的文化特征,并发现二里头四期与二里岗下层是同时的,且直接发展成为二里岗上层。整个80年代,考古所二里头发掘队对二里头进行了数度发掘,发现不同时期的房基、器物、墓葬和灰坑。
一直到20世纪末,二里头遗址的发掘工作基本上是用习见的地层学和类型学方法来进行的,因此分层、分期和用陶器类型来辨认文化特征成为田野工作的重心。发掘选点似乎没有问题导向,缺乏验证不同设想以及从聚落布局来观察社会等级结构这样的分析思路。二里头遗址发掘也未曾发表过一张比较完整的遗址布局图,这样的操作要让国内外学者了解遗址的规模、重要性及其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认可其“夏墟”的都邑地位显然存在很大的不足。
从1999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才开始将聚落形态问题作为田野工作的重点,进行了四年的踏勘、钻探和重点发掘,对遗址的规模、结构、布局以及环境问题有了深入了解,并由此深入探索二里头遗址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遗址在聚落网络中的地位,及其所在聚落群的社会结构。
2.文化分期
迄今为止,有关二里头和夏文化的讨论基本上都立足于上述的一系列信息量非常有限的发掘简报,而分期则被认为是年代学最为关键的工作之一。根据许多遗址的地层学观察,如在新密市新砦遗址、洛阳东干沟遗址、临如煤山遗址,可以见到二里头文化叠压着河南龙山文化;而在偃师二里头、巩县(今巩义市)稍柴、郑州洛达庙等遗址都可见到二里头文化上叠压着二里岗文化。因此,二里头文化是介于河南龙山文化和郑州二里岗文化之间的一种文化。根据出土陶器类型有人曾把二里头文化分为早、中、晚三期。1974年,二里头考古队根据宫殿遗址的发掘资料,提出了二里头文化的四期划分方案。
1979和1999年对密县新砦遗址的两次发掘中,发掘者声称分辨出一种介于二里头一期与河南龙山文化之间的文化层,称为 “新砦期”,并将其细分为两期。新砦一期为河南龙山文化晚期遗存,新砦二期似乎是龙山文化和二里头文化的过渡阶段。于是有学者进一步提出“新砦二期”应被归入二里头文化,命名为“新砦期二里头文化”或者“二里头文化一期遗存新砦型”。
郑光根据二里头二号宫殿遗址的材料提出二里头文化四期之后应该有一个第五期,或被称为“二里岗下层期”。但是二里岗文化遗存与二里头文化晚期遗存还是有较大差别,现在较为普遍、为人公认的分期还是二里头文化四期说。
根据地层学和类型学来对史前遗址进行分期是一种必要的入手工作,但是这毕竟是一种因人而异的主观判断,而且这些判断都是建立在器物类型的异同之上。分期固然可以观察文化的细微变化,但是追溯国家起源的社会演变轨迹,分期的作用显然十分有限。比如,即便我们确认二里头文化与河南龙山文化的分界,但无法认定这就是夏朝的开始。
3.文化内涵
由于目前普遍接受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文化,于是二里头类型遗址的出土遗存就被作为夏文化的特征来描述。最主要的衡量标准来于陶器,二里头出土了一批有特色的陶器,包括圆腹罐、豆、盉、斜腹盆、爵、平底盆、小口瓮、瓦足皿、觚等。虽然有些器物在早期和晚期存在形制上的差异,但是这些器型不见或者少见于其他考古学文化,因此被视为鉴别夏文化的特征器物。
邹衡曾归纳了3条夏文化的鉴定特征:(1)陶器多为圜底;(2)二里头出土一件陶方鼎具有铜器特征,意味着夏文化早期已经开始铸造铜器;(3)礼器主要有觚、爵、盉等。
有人则从墓葬来讨论夏文化特征,二里头一期为小型的长方形竖穴墓,二、三期数量增加。大、中型长方形竖穴墓在二、三期出现,规模很大,有的还出现二层台,随葬品丰富。四期墓葬沿袭前制,但数量和规模稍稍逊色。一期墓葬有较多的河南、山西龙山文化色彩,四期墓葬则与二里岗下层比较相像,二、三期墓葬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体现了二里头文化发展的鼎盛期。
总体来说,夏文化主要是依靠一批典型器物作为分辨标准的。即作为炊器的鼎、侈口圆腹罐,作为食器的深腹盆、三足盆、平底盆、豆、小口高领罐、瓮等,作为酒器的觚、爵、盉等。
在1977年11月的“登封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上,夏鼐给夏文化下了一个定义,即考古学上的夏文化“应该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应当指出,以器物定义的考古学文化不一定能对应一个民族群体,而一个王朝或一个国家也可能融合了不同的民族群体。由于民族身份很难从考古学上来分辨,于是直观的器物类型便成为分辨夏文化的主要标准。根据目前的论证方式,我国学者大致是这样来进行推理的:二里头文化→夏文化→夏民族→一批有特色的器物分布→夏国→夏国的疆域。以后我们会讨论,这样的推论存在很大的问题。
4.文化属性
二里头文化在河南全省、山西省西南部、陕西省东部和河北省南部均有发现。现根据资料可以分为豫西地区的二里头类型、晋西南地区的东下冯类型、冀南豫北地区的豫东类型、豫南地区的下王岗类型,其中以豫西地区二里头文化遗址数量最多,而二里头遗址又是这个时期的典型遗址,因此二里头遗址被当作这类文化的代表。
以二里头遗址为代表的文化体系确定以后,学术界就开始对二里头文化的性质及其与夏的关系展开讨论。虽然二里头文化被认为就是夏文化,但是二里头遗址四期的文化是否都可以归入夏文化仍有不同看法。1977年,夏鼐总结了当时争论中的四种观点:(1)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和二里头全部四期是夏文化遗存;(2)河南龙山晚期与二里头一、二期遗存为夏文化遗存;(3)二里头一二期遗存是夏文化,三、四期是商文化;(4)二里头一至四期是夏文化,河南龙山文化不是。
20世纪80年代 14C技术开始普遍应用于我国的考古断代。通过原有历史文献记载中推测的夏代年限和对二里头各期遗存中样本的14C测定相对照,发现二里头文化各期均在夏代范畴之内。学术界从西周共和元年(公元前841年)开始,根据《史记》《竹书纪年》《汉书》《尚书》以及“利簋”铭文等文献推算出武王灭商在公元前1075年;再根据《史记·殷本纪》《初学记》《竹书纪年》得知商代积年,根据《易纬》《竹书纪年》《路史·后纪》推出夏代积年;最后推出夏代上限为2061B.C.左右,下限在1554B.C.左右。而14C结果显示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在2000~1600B.C.(杨育彬文中提出的夏代纪年为2070~1600B.C.,二里头14C年代2000~1600B.C.;庄春波所记夏代年代为2061~1554B.C.,二里头14C测定的年代范围,上下限分别为1800~1730B.C.,1560~1521B.C.;《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中所用数据为1950~1625B.C.,还有1900~1560B.C.的说法,这里用的是以夏商周断代工程报告为主要依据,并整合其他意见后的数据),说明二里头遗址的年代都卡在夏代范围之内。
5.夏文化溯源
二里头文化被确定为夏文化之后,学术界开始追溯夏文化的初始。2000年公布的《夏商周年表》显示,夏代的始年为2070B.C.,如果我们选择1900B.C.的数据为二里头一期的上限,期间还有近两个世纪的间隔,意味着夏代的始年要比二里头一期还早。
20世纪80年代对登封告成王城岗的发掘引起了人们对于夏文化渊源的关注,该遗址发现了河南龙山文化中晚期的夯筑城址,不但有城墙,内部还有十余座较大的夯土建筑基址,还有使用青铜容器的证据。其地理位置与文献中夏禹的都城十分接近,出土器物又和二里头文化早期遗存相像,建筑规模也很宏大。此外,14C测年显示其时代在2190~1965B.C.,和夏代纪年重合。当时就有人推测这座龙山文化晚期的城址应是文献中提及的“禹都阳城”。有学者比较了河南龙山文化晚期、新砦期二里头文化和二里头文化的分布地点、各类器物的器型、建筑形式、葬俗等,提出龙山文化与二里头文化是一脉相承的,而新砦期就是两者的过渡。否定了20世纪70年代末老一辈考古学家所认为的“河南龙山文化与二里头文化在器物特征上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并不是一种文化”的论断。
许多学者认为河南龙山王湾类型晚期与二里头文化是相同性质的考古学文化,二里头文化只是夏文化的中晚期,龙山文化晚期(包括河南登封王城岗、禹州瓦店、巩义稍柴等遗址)才是早期夏文化。
但是近年又有学者重提二里头文化不是河南龙山文化的自然延续,而是吸收了王湾三期文化及周边地区不同文化形成的新的文化,与河南龙山文化分属两支不同的考古学文化。依据是二里头一期遗存中与王湾三期文化相近的器物群与其还是有较大差别,而王湾三期中带有二里头特征的群体数量比例上亦小于二里头一期。因此,二里头一期才是夏文化的初始。
6.夏、商分界
与夏文化的初始同样受到关注的是夏、商的分界。二里头文化四期论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二里头文化一、二期属于夏文化,三、四期属于商文化,即二里头文化的二、三期是夏、商的分界点;另一种意见认为二里头一至四期是相互继承关联的,二里头四期与二里岗下层才是夏、商分界。
根据类型学分析,学者们发现二里头早期(一、二期)和晚期(三、四期)器物类型没有太大的变化,基本还是属于同一体系。而二里岗下层的一些器物如深腹罐、圜底盆、鬲、大口尊等和二里头四期同类器物在形制上没太大差别,但是其他很多器物却有较大差别,而且器物组合有很大差异,二里头晚期的平底盆、瓦足皿、缸、甑、觚、盉在二里岗下层几乎不见,二里头晚期常见的爵、簋、小口瓮、罐等在二里岗下层文化中少见,而二里岗下层出现的鬲、斝在二里头晚期鲜见。
赵芝荃认为二里岗文化是由二里头文化直接发展而成的,理由是:(1)几处较大的二里头遗址上直接叠压着二里岗文化遗存;(2)二里头四期和二里岗陶器的种类基本相同;(3)两者房屋和墓葬形式相近;(4)一些铜器如戈、爵相似。程平山等人认为二里岗文化虽然包含大量二里头文化因素,但是有的器物形制差异很大,种类也有差异,最重要的是二里岗的典型器物在二里头少见或者形制不同。此外,二里岗在豫西以外的其他地方呈现不同的风格。因此二里岗文化是由于地域上与二里头文化的局部重叠,吸收了二里头文化的一些因素,加上其他地方因素混合,产生的一种新的文化。尽管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学者们一般赞同夏、商文化的分界在二里头四期与二里岗下层之间。
有的学者从城址入手寻找夏、商的分界,文献上记载夏桀是被商汤消灭的,因此只要找到夏桀或者商汤的王都就可以确定夏、商之交的位置。由于夏都暂时难以确定,因此商都的确认备受重视。偃师尸乡沟商城的发现令人瞩目,这座商城虽然规模远不及郑州商城,但是是早商城址之一,可望提供一个区分夏、商分界的标尺。最近有学者认为偃师商城就是夏、商分界的确切标志,因为该城年代上距离二里头文化最近,空间位置也只和二里头遗址相距6千米,商文化与夏文化并列发展,逐渐扩张,最后吞并处于晚期的夏文化的可能性非常大。
也有学者以《尚书》《国语》《古本竹书纪年》等文献中提到的“桀奔南巢”“夏桀无道……避居北野”等为线索,以江淮地区薛家岗、寿县斗鸡台,北面的夏家店等遗址中出现的零星二里头特色器物为依据,认为江淮和晋、冀、内蒙古等地出现二里头文化因素的时候应该就是夏、商分界。
像追溯夏的渊源一样,夏、商分界的辨认主要还是采用了地层学和类型学的定势思维。其实,国家和朝代的出现和更替与日用陶器的变迁没有必然的关系。不予检视,完全用文献来印证考古发现也非良策,首先夏桀逃亡事件的真实性有疑,而且突发政治事件和日用陶器的传播似乎根本搭不上界,将两者拉到一起作为判断夏、商的分界是经不起推敲的。
7.城址研究
二里头遗址发现后,一部分学者将其定为早商城址,并引发“西亳说”和“郑亳说”之争。认为二里头文化三、四期属早商的学者认为三期的宫殿基址是商汤西亳,坚持二里头四期都是夏文化的学者认为二里头是郑亳,郑州商城是汤都西亳。
随着1983年偃师商城的发现,两派的观点都有所变化。西亳说进而分为三派,而郑亳说对于夏代都城的问题也有分化。有的主张二里头三期两座宫殿基址是太康都邑“斟寻”,有的认为三期应属少康时代,有的把二里头一期推为少康时代,三期晚是夏桀时代。另有人并不细分夏王年代和二里头文化分期之间关系,笼统把二里头遗址看作夏邑“斟寻”。
一些讨论还涉及二里头遗址是文献中记载的哪个夏代城址,文献中夏代诸王的居邑和都邑有:禹居冀、阳城、平阳等地;启即位于夏邑;太康居斟寻;相居商丘;后羿居斟寻;少康归夏邑、迁于原;杼迁老丘;胤甲居西河;桀复居斟寻。有的学者认为二里头遗址一期堆积层薄,物质文化不丰富,可能只是一般居住点。二期时间虽短,但是堆积较厚,可能是人口增加。三期出现宫殿和厚葬墓,之后宫殿废弃,表明有迁都事件发生。四期年代很短,宫殿重新使用,可能恢复了都邑的地位。因此二里头遗址很可能是少康之都“夏邑”,并解释“斟寻”就是少康复国后所回的“夏邑”。尸乡城遗址是汤都“西亳”,由于文献显示西亳并非始建,而是在夏桀的都邑上改建的,因此这座城址可能是后羿始建的另一座“斟寻”。
赵芝荃只是认为二里头是夏代晚期的都邑,偃师商城则是商汤“始屋夏社”在夏朝统治中心建立的新都,没有明确指明二里头遗址到底为夏代哪一个都城。
目前的有关二里头城址的讨论范围,仅限于将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相对应。在文献可信度存疑的前提下,任何讨论和结论都难以被看作是历史的事实。
三、讨论
接下来我们想从科学认识论、考古学范式、文献应用等5个方面来探讨一下,二里头和夏文化研究为何会引起中外学者如此激烈聚讼的原因。
1.认知方法
中国早期国家探源研究虽然是一项科学研究,但是由于主要参与的学者是历史学家和考古学家,因此从研究方法而言仍然是本国史学传统的延续。因此,中西学者之间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与其说是观点的不同,不如说是认知方法的差异。考古学家张光直说过,中国传统史学是利用史实的选择和描述来表明历史学家对价值系统的主观判断,其主要方法是“凭主观判断来解释历史”。这种以史料和史料考证为主的历史观在20世纪30和40年代曾受到过批判,但仍然一直占据着主导或至少是优势的地位。我们可以从对二里头和夏的研究中,处处感受到这种主观判断的强烈倾向。
但是西方现代科学的认识论则强调研究的客观性,并尽可能排除主观因素。美国人类学家哈里斯认为,这种在西欧发展起来的科学认知方法对人类具有普遍的卓越价值,其要义或精髓就是鼓励研究者怀疑自己的前提,并系统地将自己的结论让怀疑者进行带有敌意的审视。因此,有条理的批判性思维不仅是科学的基本特点,而且是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
正是这种认知方法的不同,导致中西学者在对待一些结论和看法时会出现大相径庭的态度。比如,对夏代的真实性或二里头就是夏这一结论的质疑,我国学者在无法提出更多的证据来说服别人时,往往就用学界的共识来捍卫自己的立场。殊不知,“个别科学家的主观信念,或科学家集团的共识,并不能赋予科学知识以真理性。科学知识的真理性并不来自人们的信仰或约定,而是来自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
就正常的科学程序而言,任何研究是从“问题”开始,而“怀疑”则是从事科学探索的第一把钥匙。因此,“疑”和“思”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原动力。在二里头和夏文化的研究中,研究的问题完全按照史籍来展开,学者们无论对待文献还是自己的判断都缺少起码的怀疑精神。对别人提出的疑问,往往以情绪化的态度来抵制,这显然是有悖于科学精神的。如果自己讨论的前提和结论不容别人怀疑,那么这样的研究成果如何能够得到国际学术界的认同?
2.考古学范式
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在二里头和夏文化的研究中,采用的是文化历史学的考古学研究范式。这一范式是在20世纪20年代由柴尔德所倡导,并被世界各国的考古学家所采纳。这一范式的操作方法是用类型学将含有相同或相似器物的组合合并到一起,建立一种与民族学中“文化”概念类似的分析单位。柴尔德一度认为,物质文化的相似性只有当人们享有共同的生活方式的时候才有可能,那些拥有相同考古学文化的人应当具有相同的语言、相同的意识、并在社会和政治上彼此认同。
但是到了20世纪中叶,这一范式已经受到了包括柴尔德本人在内的广泛质疑。考古学家们逐渐认识到,考古学文化并不以机械的方式与部落或民族这样的社会集团相对应,因为物质文化的分布不一定与社会或政治结构相一致。柴尔德正确地指出,完全用类型学而不用社会学因素定义考古学文化,有着把同一群体不同方面划分为不同文化的危险。同样,拥有相同的物质文化并不能证明这个文化的成员具有强烈的认同意识,正如物质文化的不同不能说明没有认同意识一样。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早期国家这样的复杂社会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有可能有不同的渊源,我们完全有理由把这样的社群看作是民族学上截然不同的集团。因此,考古学家认识到,考古学文化概念只适合于研究小规模的、相对封闭的、较为定居的史前社群。由于在复杂社会中,社会和经济的差异会形成文化的多元性,考古学文化在观察这样的社会时就成为不适当的衡量手段。
正是认识到这一范式的缺陷,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类型学方法开始式微,文化的功能观、以聚落形态为基础的社会考古学开始兴起,考古学范式也开始从以文化编年为目的的研究,扩展到关注影响文化演变动因的探索。由于缺乏交流,中国考古学界对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考古学研究范式的革命性变革十分隔膜,在研究中仍然采用西方20和30年代的方法。因此,在对“夏商周断代工程”的批评中,国外学者指出中国考古方法落后,基本上与美国30年代的方法相仿,并非是刻意的贬低。
在早期国家的探索中,我国学者还未充分意识到考古学研究三个难度级别的问题,这就是研究生存方式比较容易,研究社会结构比较难,研究意识形态最为困难。目在我国学者在对早期国家的问题上,采用的仍是擅长分期和观察生存方式层面的器物类型学方法,上升到社会结构层面,考古学家必须调整视野,采用不同的观察和分析方法。由于方法过于陈旧,因此在试图要解决较高难度层面上的社会发展问题时,具体分析就显得不得要领。
由此可见,上面提及的我国学者的推理:二里头文化→夏文化→夏民族→一批有特色的器物分布→夏国→夏国的疆域为何难以得到国外学者的认同也就不难理解了。
3.文献的应用
从前面的回顾中,我们看到在夏的研究中,我国学者多以缺乏批评的态度,将考古发现与文献记载相对应。不可否认,文献对于考古研究来说具有比物质遗存更为重要的价值,因为它可以直接提供历史信息,不必像考古分析只能用间接方法来推断。但是,不加审视地利用文献也会招来批评。
且不论文献中夏代的真实性如何,我们目前单凭史籍中的记载就确认夏就是第一个国家是有问题的,因为古人或司马迁那个时代所谓的国家和我们探索的早期国家在科学定义上是否一致是有问题的。国际上的同类研究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何看待和处理历史文献中的早期国家概念,中外学者显然不同。
一个例子是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国家。成书于公元1155年前后的《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提及国王出现在公元500年左右,这很容易使历史学家将其作为国家出现的依据。但是经考古学独立研究认定,一个真正的国家要到公元780年左右默西亚(Mercia)的奥法国王(King Offa)或公元871年韦塞克斯的艾尔弗雷德国王(King Alfred)时期才形成。十分明显的是,历史文献记载的所谓“国家”实际上是现代科学概念的“酋邦”。
另一个例子是埃及。从文献证据而言,古埃及的国家形成一般认为从上埃及和下埃及政治统一的0王朝开始。但是考古学的独立观察认为,当纳尔迈在征服了三角洲地区之后,其统治方式仍然是南方酋邦的延伸,标志一个国家的特征一直要到第2王朝才真正出现。
根据一种说法,夏的记载最早出现在西周的《书经》(即《尚书》),据说是周公的言论。一项对这些言论的解读认为,夏是西周初统治者杜撰的朝代,目的是用商灭夏的故事来为周灭商的合法性辩解。此外,商代甲骨文中不见任何有关夏的记载,没有丝毫迹象表明商代诸王曾把自己看作是夏的合法继承者。另一流行说法认为,夏在历史文献中最早出现在晋武帝时汲县古墓中出土的《竹书纪年》,历史学者认为它是魏国的史书,成书于战国中叶。即使以魏襄王二十年(公元前299年)为成书的下限,离夏代也有1000多年的历史。即使夏代的真实性可信,那么如何看待和采用这时隔1000余年的记载,显然是今天学者做研究时必须严谨面对的问题。
英国学者伦福儒和巴恩指出,文字记录对于我们了解未知社会有极大的帮助。但是,我们不应当不加鉴别地全盘接受。历史记录的最大危险在于它们会将其自身的观点影响我们,以至于它们不但为我们的问题提供答案,而且无意中限定了这些问题的性质、甚至我们的概念和术语。
美国学者贝克利也指出,文字记载的历史对于考古学有着双重的危险。它不但会左右考古学采样以求与传统保持一致,告诉考古学家往哪里看,而且还会告诉我们该看些什么。
在没有对文献可信度做详细论证的情况下,我国学者将其作为确凿依据来推算夏的起讫年代并和14C断代相印证,而且推算出各位夏王在位的年表,或据此将考古发现的城址与各夏王都邑相对应,其结论备受质疑并不令人奇怪。
4.论证程序
在用考古材料论证早期国家的研究中,我国学者普遍存在一种简单化的倾向。比如,一看到大型的建筑基址就说是宫殿,然后就由此推导出一个王甚至一个国家的存在;一见夯土围墙就是城址和都邑,并力求和文献上的某项记载相对应;一见厚葬墓就是阶级社会的标志,发现陪葬或非正常死亡的骨架则被看作是人牲或人殉,是进入奴隶社会的证据;青铜器和玉器就是礼制和王权形成的证据;文字的出现就证明文明的产生。关于国家或王权的讨论都缺乏对主要概念的定义,一旦要寻找理论依据时,就全盘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和摩尔根的语录,怎样从考古资料中辨认国家社会形态几乎从不予以讨论。
其实,在社会文化现象和它们产生的原因之间存在种种不同的可能性,绝对不可能是那种单一、刻板和机械的对应关系。如果我们通晓世界民族学和考古学资料,就可能发现太多的例外。这是由于我国学者习惯于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看问题,很少考虑人类文化和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见某种现象就将其看作是某种历史事件的证据。
美国学者索普对二里头遗址一些现象的推理提出不少异议。比如,一看到大型的夯土基址就判断为“宫殿”是不妥的,他认为只有掌握了遗址中人类活动的充分证据时,才可以判断这些建筑的功能。这样的建筑,不妨称作宫殿式庙宇,可能具有多功能用途。因为参考中国传统的宫殿形式,二里头的宫殿只有一个单一空间的前庭,无法容纳觐见的百官,不符合西周对于廷的描述,它可能是某种类似宗庙的建筑。
对于中国学者根据大、中、小三种墓葬的等级来推导社会结构的做法,索普也认为缺乏依据。二里头遗址大型厚葬墓只是少数,只有在大范围内发现更多大型墓葬时才可以证明其王室贵族的属性。何况二里头的富墓在规模和随葬品质量上远不及陶寺或良渚的大墓。
在物质遗存上,索普对中国学者把青铜器、玉器等当作王权的象征,进而作为国家的标志持批评态度,认为铜器只是王室的特权实在夸张过头。他反问,如果把这类器物看作是社会复杂结构的标志,那么早期国家是否就只能到青铜文化中去寻找了?
对此,我们有必要聆听英国科学哲学家贝弗里奇的告诫:“传统的科学方法、常识和直觉思维对于处理复杂问题通常是完全不合适的。在这里用a造成b,然后b再造成c,而不考虑其他影响的直觉思维已经不行了,而且可能会误入歧途。”
5.通则与个案
目前中国的早期国家研究仍然围绕编史学的问题展开,缺乏国际上通行的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于是,学者们满足于确定中国第一个国家出现的地点、时间和特征,并不考虑它形成的原因。张光直对此曾深表困惑:“为什么近十年来的学者对'中国文明是如何起源的’这个问题仅仅限制在'中国文明是从什么地方来的’这个问题上来理解?为什么不讨论文明前的社会产生文明的内部动力?”因此从研究层次上,中国的早期国家研究还只限于个案的范畴,无法为社会科学通则性的探索提供具有普遍价值的成果。
涉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探索必然要依赖理论的指导,但是中国考古学强烈的编史倾向,使得理论在中国的考古活动中根本没有什么地位。理论的欠缺又直接影响到研究的设计和材料的阐释,没有系统的科学理论探讨,学者就只能从史籍中来提出问题,凭自己的经验和推测来下结论。由直观获得的经验判断无论在观察深度还是在解释的可信度上都十分有限,难免出现众说纷纭和饱受质疑的现象。
其实,探讨社会发展规律可以提高研究层次和分析水平,加深我们对早期国家产生的原因、性质和特点的了解,并可以使我们的认识深入到国家形成的机理和深层动因。
在西方的科学价值评判来看,通则性的规律探索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核心和精髓,因为它对研究对象的认识具有世界意义。我国学者拘泥于史料的个案研究与西方强调普遍意义的通则研究相去甚远,这种差距进一步加剧了中外学者对二里头和夏文化研究的歧见。
四、小结
在二里头文化与夏之间关系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大部分中国学者和少数西方学者认为二里头文化就是夏的代表或物化形式,而许多西方学者认为,没有文字证据,无法肯定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朝的代表,无法根据二里头的物质文化就能确认史籍中夏王朝的地位。本文对这种学术分歧做了深入的分析,其原因可以归咎于中西认知方法、科学范式、论证过程和学术视野之间的明显差异。由于能用考古发现来印证文献记载是中国编史学最有成就感的贡献,这就是中国学者为何执着于将二里头文化对应夏的历史情结。刘莉也指出中西学界之间基本概念和方法论差异导致的歧见,最大的问题在于,中国学者倾向于将考古类型学定义的考古学文化等同于文献记载的族属或政体,没有认识到两者是不同的分析概念和需要用不同方法论证的问题。她认为,二里头文化的分布及其社会复杂化进程与公元前2100年前后夏王朝兴起的文献记载并不吻合。根据聚落形态、城市化、手工业专门化和社会分层的最新研究,刘莉和陈星灿认为,国家政体形成于二里头二期,他们倾向于用二里头国家而非夏来指称这个早于商的早期国家。为此,文献与考古材料是不同的证据,最好分别根据各自的概念和方法进行研究。在对二里头和夏的争论进行再思之后,刘莉和许宏指出,中国学者对这个问题的主要关注还是在它的族属和朝代的归属,很少留意对于国家与城市起源的一些关键因素,如手工业专门化、农业生产、城市人口和城乡互动等问题。中国学者应该利用丰富的考古资料用多学科研究来了解中国早期城市化的进程。就目前而言,没有将二里头文化与夏对号入座的必要,当代考古学完全能够脱离文献来独立探究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文献只是有用的线索和证据而已,编史学家不应热衷于争论二里头遗址是否是夏墟的问题,而是应该利用考古学提供的新证据来重写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
来源:《复旦学报》2004年第4期,与龚辛合作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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