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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择优: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条件,划重点

 混改风云 2021-09-23

国企改革是中央实现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重要战略部署,为适应新的发展战略需要,国有企业需要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接轨的薪酬激励机制。

文|张军(知本咨询中长期激励资深专家、项目管理专家) 

激励机制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三年行动方案在讲推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特别讲到要加大中长期激励的力度,国有企业可自主选择适合的中长期激励工具。

中长期激励的有效实施可以吸引、留住、发展和激励企业负责人和管理、技术骨干,激发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今年1月出台的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主要针对“双百”和“科改”企业,但其他企业也可以参照。

《“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对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适用条件有明确限制:

“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一类企业;
2.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3.《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制定当年已实现利润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
5.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一、基本条件解读


(一)商业一类企业

根据《操作指引》中明确的市场导向原则,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要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体现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原则。

对于企业是否能够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首先我们需要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商业一类企业。

根据《国资委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对国有企业的划分标准,及集团公司内部企业或产业分类要求,企业主业处在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具备充分市场化发展的空间,可以实施超额利润分享。

(二)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根据《操作指引》中明确的战略引领原则: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应以企业实现战略规划为目标,避免追求短期效应。

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必须具备清晰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时间至少为3-5年),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定位、中长期发展目标、战略实施路径等。

若公司目前还未有针对自身实际的,有前瞻性,有针对性,并且能够有效落地的战略规划,不建议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改革。

(对于当前未建立董事会,仍采取执行董事或其他管理方式进行管控的企业,或因结构设置不完善,导致董事会暂没有能力进行战略规划的企业,可以按照上级集团(或控股股东方)的战略发展目标,进行对应的设计。)

战略规划的各项举措一定是适应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以确保能够有效落地;设定的目标值一定是科学合理的,既满足上级集团或者监管主体的任务要求,又能够符合企业本身预期。

(三)《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制定当年已实现利润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这是一条刚性的财务指标要求。

是否能够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根据企业已审计财务报告数据判断即可。

如果企业目前年初未分配利润为非正值,应暂缓申报《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加强经营管理,在下一年实现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并实现利润,再申报《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基于增量激励原则,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的基础是企业产生利润增量贡献,因此,超额利润分享不适用于减亏、扭亏条件下的企业。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是否完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规定内容判断。

一般在实际企业运营中,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在企业自身股权结构清晰的情况下,属于董事会应建尽建范围的,其需要完成董事会建设,且外部董事占多数,配套治理体系文件健全,初步形成以董事会为决策中枢的治理体系。

(2)在企业自身股权结构清晰的情况下,初步完成法人治理结构的搭建,由控股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对企业进行管理,由执行董事经上级委派方的授权对企业整体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1)、(2)两种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分公司、子公司或事业部,也可以单独进行超额利润分享(由所在企业、控股股东方全程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要求,形成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人力资源制度基础完善,各岗位职责明确,权责划分清晰,各项人力资源制度均以完备,岗位体系建设健全,岗位人员流动机制有效。

(五)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企业已建立有效的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系统,已具有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

近三年未收到有关财务、税收等行政主管机构,以及国资监管机制等违法违规违纪的相关文件。

针对事业部,若未配置相关财务人员,所在企业符合以上要求,并可单独核算事业部的各项财务指标,经过企业董事会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我们认为也可以实施超额利润分享。


二、隐含适用条件解读


以上基本条件看起来似乎大多数企业都可以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但是整个《操作指引》整体看下来,会发现还有几个隐含的适用条件:

(一)有连续3年的财务数据

《操作指引》中关于设定目标利润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中,要求企业在设定目标利润时,应与战略规划充分衔接,年度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

(1) 企业的利润考核目标;
(2) 按照企业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3) 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
(4) 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其中,(3)要求企业至少有连续三年的财务数据,虽然没有明确说,企业成立时间必须在36个月以上,但是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对于业务成熟、稳定的企业激励效果更佳明显。

新设企业(经营期不满36个月)可能存在发展波动,业绩表现不够稳定的情况,一般不适用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二)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增长。

《操作指引》中关于实施兑现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中,要求“计划期(三年)内企业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出现大幅递减或亏损,审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

企业在制定三年期《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时,必须考虑未来三年目标利润与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结合,确保三年期利润水平能够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求,体现公司市场化经营的成果。

企业应综合考虑利润贡献来源、利润结构等战略发展要素,确保增量市场、核心技术、管理创新等要素在净利润贡献中的占比逐年增加,做到在净利润绝对值、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提升的基础上,利润增长潜力得到良好保障。

超额利润分享要激励企业创造持续稳健的增长业绩,规避短视行为,杜绝人为创造利润波动的倾向。

同时,对于中长期激励的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有必要考虑后续持续发展和超额利润持续提升的要求,避免出现在分享周期末年人为制造超额利润“竭泽而渔”,不为后续市场化经营工作负责的短期行为。

(三)内部关联交易对集团整体业务价值创造是必须的,内部关联交易的核算参照市场价格进行。

存在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企业,能否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如果改革企业的业务处于所属集团公司纵向一体化业务的某些环节,由此产生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并对企业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时,审核单位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允性、合理性审定。

审定时把握的基本原则需包括:内部关联交易对集团整体业务价值创造是必须的,内部关联交易对应的产品、服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标准和定价机制,内部关联交易的核算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等。

企业应该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证明虽然存在关联交易情况,但相关交易均为企业和集团公司开展市场化经营所必须的关键环节,且均已按照市场化价格完成内部交易结算。

经过集团公司审批决策综合分析研判,方可开展超额利润分享。


小结


通过以上的解读,相信您对国有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实施条件,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企业在准备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之前,可以针对以上基本条件和隐含条件,有针对性的进行比对,或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实现相关指标的优化。

有助于《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的顺利审批和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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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亿亿   校对/阿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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