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法问答】如何处理隐名投资中的继承问题?

 gzdoujj 2021-09-24
导读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对股份公司的股份继承问题,未做特别规定。实践中,为规避身份、经营许可等禁止规定,投资人经常会采用隐名投资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权(份),从而形成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而隐名股东的股权(份)投资是否可以继承?应如何继承?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Q
邵博士,您好!我国法律对股权(份)继承问题有何规定?

A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股权(份)是一种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权利,就其财产性权益而言,它能进行转让,买卖和继承。我国将公司分为两种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股权(份)继承问题分述如下:

第一,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实现继承权和公司人合性之间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此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能针对财产权进行继承。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第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具有资合性的特征,股份继承与其他财产的继承一样,不需要做出特别规定,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权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Q
 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隐名投资,代持股份的继承应该如何处理?

A
首先,我们先谈谈隐名投资问题。为规避身份、经营许可等禁止规定,人们经常会采用隐名投资的形式,从而形成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又称为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享有相应投资权益但是却并不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等资料上的投资者。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等资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在隐名投资中,隐名投资协议,或股权代持协议,属于双方的自由约定,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如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协议约定应为有效,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产生拘束力,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其次,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不涉及人合性的问题,隐名投资中的一方死亡后,继承问题的处理比较简单。第一,如果隐名投资协议有效,且协议对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死亡后,对代持股份的处理有特别约定,则应该依据该约定处理。第二,如果隐名投资协议有效,且协议对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死亡后,对代持股份的处理没有特别约定,则应依据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死亡分别处理。(1)如果隐名股东死亡,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由隐名股东的继承人继承。(2)如果显名股东死亡,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不属于显名股东的遗产,显名股东的继承人不能继承代持的股份,隐名股东可依据隐名投资协议主张代持股份的所有权。

Q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投资,代持股权的继承应该如何处理?

A
由于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问题,隐名投资中的一方死亡后,继承问题的处理比较复杂。第一,如果隐名投资协议有效,且协议对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死亡后,对代持股权的处理有特别约定,则应该依据该约定处理。

第二,如果隐名投资协议有效,且协议对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死亡后,对代持股权的处理没有特别约定,则应依据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死亡分别处理。(1)如果隐名股东死亡,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准确的说是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是一种债权),由隐名股东的继承人继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隐名股东的继承人想取得股东资格,实现显名,为确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如果显名股东死亡,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显名股东的继承人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此时,隐名股东显名仍然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的继承人仅享有投资收益等债权请求权。

第三,需特别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参照《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判决终止隐名投资协议。笔者不太赞同这种做法,隐名投资协议从签订主体、客体及内容均具有特殊性,如果因一方死亡,就终止协议,可能会损害隐名股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属于“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情形。

Q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投资,隐名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应该如何主张权利?

A
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投资中,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其并不是隐名股东的遗产,隐名股东享有的是基于隐名投资协议对名义股东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隐名股东的遗产,但股权不是。加之,继承法律关系与股东资格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如果隐名股东的继承人要想显名,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步骤或方式:
首先,如果对隐名投资存在争议,应确认隐名投资。继承人要继承被代持的股权,应当先确认被继承人确实存在被代持的事实,在继承人要求继承被代持股权时,应先代替被继承人先行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证明被继承人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进而确认代持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代持关系。
其次,确认可继承的范围:在确认名义股东与被继承人的代持关系后,对应股权才可作为被继承人可供继承的财产范围,进而对该股权(财产性权益)进行分割继承。
最后,继承人显名化:继承人继承代持股权(之财产性权益)后,需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方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否则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参考文献

1.金卯刀:《代持关系中一方去世,实际出资人或其继承人如何主张权利?》,载于“公司必修课”公众号,2020年4月7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