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财险公司对受损车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后向第三者追偿——代位求偿能否被支持

 神州国土 2021-09-26

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达成赔偿协议,财险公司对受损车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后向第三者追偿——

代位求偿能否被支持

□ 靳增全 张向东

2019年5月30日,谷某驾驶拖拉机与驾驶小型轿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损坏,经沧州市交警支队认定,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谷某负责赔偿王某车辆等各项损失20000元,谷某损失自负。此案一次结清,双方签字生效,就此结案。”协议后附有谷某、王某、张某(王某丈夫)签字及手印。

事故发生后,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财险公司对王某就此次事故在保险限额内进行了32740元的全额赔付。财险公司认为其已经全额赔偿王某车辆损失,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财险公司遂对谷某提起诉讼,要求谷某支付追偿款32740元。

被告谷某称,事故真实存在,但其已经在交警队处理事故时就将赔付的20000元给了王某的丈夫。谷某一并提交了银行的明细账查询,证明2019年6月14日取出12044.16元,并申请证人谷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因交通事故赔偿向其借款8000元的事实。

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财险公司对王某修车费用进行了理赔,维修、理赔过程中没有通知作为交通事故全责方的谷某到场见证,某财险公司这一程序行为存在瑕疵,直接导致谷某丧失对王某车辆修理过程是否合理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代位求偿权来自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本案被保险人王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与谷某达成调解意见,表明已经放弃了对谷某的索赔权益,即王某无法将向谷某索赔未支付的12740元的权益转让给某财险公司,故本案中的代位求偿权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审理焦点为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及索赔的具体金额。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已经与谷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约定了一次结清,之后谷某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了20000元的赔偿款。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本案中,王某已经从谷某处取得20000元赔偿,某财险公司应从32740元赔偿金中将其扣除,对余下的12740元向王某赔偿。

但是,本案被保险人王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与谷某达成调解意见,调解书中亦载明“一次结清,就此结案”,表明王某已经放弃了对谷某的索赔权益,因此无法将这12740元的权益转让给某财险公司;同时,由于财险公司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故其代位求偿权不能成立。财险公司如果要维护自身权益,可向被保险人王某追偿已支付的保险金32740元,需另案处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