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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与事实认定不一致的,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anyyss 2021-10-07

最高院裁判观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的情形有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的规定,在民事案件当中,在以下情形会驳回起诉:1、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属于仲裁委管辖的;2、案件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该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3、没有明确起诉的被告,被告不要求是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明确能够送到法律文书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驳回诉讼请求 的情形 :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因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应当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19)最高法民再审291号

裁判要旨

裁定驳回起诉是解决当事人诉权问题。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的,即便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长岭公司认为亚克力公司和苏某违反了《股东合作协议书》,依据《股东合作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苏某和亚克力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长岭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审理。本案一审、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进行实体审理并判决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诉的实质要件,即起诉要有合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无仲裁管辖的约定;

第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四,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无应予裁定驳回起诉的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具备上述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实理。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根据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长岭公司认为亚克力公司和苏武民违反了《股东合作协议书》,依据《股东合作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苏某和亚克力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一审认为本案属于公司纠纷,不是合同纠纷,长岭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规定,起诉苏某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起诉亚克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认为长岭公司所诉的两个被告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且长岭公司作为长岭节能公司股东,认为长岭节能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先进行代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长岭公司主张的合同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公司纠纷性质不一致,经释明其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 (注: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人民法院不再释明),但长岭公司的起诉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且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就长岭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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