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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表述具体方法

 律师戈哥 2021-10-09

6天前

来源:苏州检察发布,节选自《苏州市检察机关起诉书制作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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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表述应当全面、客观、真实,既要包括直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也要包括其它影响定罪量刑的边际事实,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
案件事实从内容上一般应具体写明以下诸项事实要素: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犯罪事实都要分行逐一叙写。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表述上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也可按照重罪在前,轻罪在后的顺序;多人多罪的,应按主犯、从犯或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一般而言,事实表述中的常规做法是按照时间顺序一罪一表述;先总后分;主犯、重罪在前,从犯、轻罪在后。但在个案中,根据案件特点也可采用其它较为灵活的表述方式,如一人犯多罪,罪名之间关系密切难以区分的,可以统一表述为一段犯罪事实。对于作案次数多、性质相同的案件,应在案件事实的开头,就作案次数、犯罪金额、犯罪后果等进行概括,然后再逐一叙述每一笔犯罪事实。
如多次盗窃的,可叙述为“被告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先后在××、××等地,采取××等手段盗窃作案××起,窃得现金及××、××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元”,然后再分别进行叙述。在概述时需要注意用词精准,如被告人犯罪对象有现金也有物品,可概述为财物。如被告人犯罪对象仅有现金(含外币)可概述为钱款。
对于查清的案件起因应当在案件事实中详细描述,具体细化犯罪事实由何而起,避免出现“因琐事”“因故”“因情感纠葛”等概而论之的表述方式。事实上所谓“琐事”,大多为重要量刑情节,如谁有过错?谁激化矛盾?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被害人有过错等情节?这一方面是重要的事实,需精细化归纳;另一方面能清楚表述每个涉案当事人的是非对错,体现公诉机关的臧否立场。
如在涉及人身伤害案中,应重点查明并表述涉案双方如何产生联系、作案动机、发生冲突、事态升级,着重体现双方对冲突产生、激化的原因、过错大小。如果实施犯罪时行为人、被害人等有吸毒、饮酒等特殊状态,也应当一并表述。
1. 案件经过
(1)何时(犯罪时间)
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尽可能精准表述犯罪时间,对案件事实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时间节点要有所体现。
部分事实中涉及重大节假日或者其它对事实有影响的特殊日期,应一并注明。如命案发生在大年夜期间,对社会的影响就会更大,应注明2020年1月24日(农历腊月三十或者除夕);又如因配偶在结婚纪念日偷情而杀人,事实中应注明。
(2)何人(涉案人员)
在描述事实时,被告人、被害人第一次出现时,表述为被告人××,被害人××。同一段落再次出现时,可把被告人、被害人省去,直接表述××。
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或者已经处理的同案犯,首次出现应当在其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另案处理”字样,同一宗事实再次出现时,均直接表述为××。
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涉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较多、被告人人数较多时,为清晰阅读,被告人、被害人在新的事实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当表明身份。
被害人有伤亡的,死亡的表述为“被害人××(性别,殁年××周岁)”。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该情节可能影响定罪或者量刑,应在括号中予以注明,如表述为“被害人××(性别,时年××周岁)”。
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只写姓不写名,不管名为几字,统一用某某代指,如“被害人张某某”。对证人、被害人尽量避免使用侮辱性评价用语。
姓名简称或指代用词使用应规范、清晰。每一句第一次出现当事人一般表述全名。只有同一句话出现相同当事人可用姓氏简称或者“其”指代,但应注意引发歧义。有两名当事人时,不能用“其”代指当事人,避免因承前(指代)的对象不清而对主语(指代对象)产生疑惑。在同一段话中,也要避免“其”指代不一的情况出现。如“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某持水果刀捅刺其腹部,随后其逃离现场。”
(3)何地(犯罪的场所)
在表述案件经过时,如果地点发生转移,不同地点之间的变化要有所体现。犯罪场所的名称不能仅依靠言辞证据,应当有客观证据加以证实,避免出现“音同字不同”“有其名无其地”的错误地点出现。
(4)何行为(要突出犯罪的对象与客体)
对于犯罪行为,在多人犯罪案件中,要具体表述不同被告人的分工、行为和作用,相互之间的勾连和预谋等情形;对连续性的犯罪行为,应当采用递进的方式表述事件发生的各个节点,以体现犯罪后果发生的必然性。被告人有中止、未遂、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情节,应当在叙述被告人犯罪行为过程中一并表述。涉及非法所得,也应在犯罪事实后简单叙写,写明非法所得的时间、数额、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要素,情况复杂的,可根据需要在起诉书附件中列表说明。
表述涉案赃物特征时一般采用“品牌+型号”(如无型号则仅“品牌”)的表述方式,如“华为”牌P40手机。对一案中多个重合品牌、型号的赃物,应增加颜色、内存等其它能体现区分度的特征表述,如“华为”牌 P40亮黑色手机、“华为”牌 P40 256GB手机等。原则上涉案赃物均应经鉴定后,以折算成人民币的方式认定价值。对于涉及犯罪的赃款为外币的,应在外币数额后用括号表述折合多少人民币。价值较小又不便折算的,可以不折算,作为犯罪情节在起诉书中表述。
(5)何工具
对犯罪工具的描述,可结合鉴定意见等证据表述能体现该犯罪工具危害程度的特征,如长度、粗细、刀具刃口等。
如涉案工具为刀时,应准确区分刀背、刀面、刀柄、刀格、刀身、刀尖、刀刃(刃口)等部位。因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可认定为管制刀具,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涉案管制刀具认定书。对刀身明显较长的刀具应注明长度,体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
(6)何手段
该部分往往直接体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表述时宜更加精准、详实。对犯罪手段要结合客观证据进行描述,准确反映打击部位、力度大小、次数多少、程度轻重等。对采用新型犯罪方式实施的行为,在表述犯罪方法、手段时应尽可能详尽、全面,突出危害性。在多笔犯罪事实采用同一犯罪方法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次详细表述犯罪方法,后则以“采用上述犯罪方法(手段)”简洁表述。
(7)犯罪后果
一般而言,侵财型案件的犯罪后果比较简单,表述相对容易。但对于大多数人身伤害型、妨害秩序型等犯罪,其危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表述时为全面体现犯罪的危害性和刑罚的必要性,尽量避免一句话后果的表述方式,而应结合证据表述为一个逻辑自洽的结论认定体系,以准确契合案件的定罪量刑。
如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应表述伤害造成的伤口位置、长度、深度等。尤其注意鉴定意见中理由认定部分的论证过程,结合案件其它证据在事实中准确表述,以充分体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一些看似与定罪量刑无直接联系的结果,但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公众关切程度等其它危害性的,也应表述,以全面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后果。
如在西山垃圾倾倒案件中,对经济损失后果、景观危害后果、污染后果综合表述为“案发地所在的西山岛,在国务院审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同时系国家地质公园。根据××,倾倒固体废物的主要成分××,系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苏州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及弥补损失,产生费用××”。
2. 量刑情节
(1)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情节,应当在案件事实后予以表述,表述中要结合认定自首、立功等司法解释和意见规定,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加以表述。如等待型自首,应表述为“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不能仅仅表述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对于立功,考虑对检举人的保护,表述时可以简化,但不能省略。如“归案后,被告人检举他人受贿犯罪事实,后经查证属实。”对于涉及自首、立功等可能因特定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形,也可仅对目前证据能证明的部分作客观描述。其它与案件关联度不大的酌定量刑情节,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决定是否在起诉事实中予以表述。如被告人家庭困难情况、日常品格表现情况等。
(2)认罪认罚。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表述为“××年××月××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3)刑事和解。涉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退赃、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也应在案件事实后一并表述。
3. 涉案财物的处理
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如果对应某笔犯罪事实,可在该笔事实表述后直接列明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不能对应某笔犯罪事实,则在案件事实后综合表述该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的去向或查扣情况。
涉案财物应注意提取(如生物检材、电子数据)、查获(如赃物、违禁品等)、追缴(司机关机关主动追回的赃款赃物等)、调取(从有关职能部门取得通话记录、前科材料等)、退还或上交等区别,避免混淆。
4. 其它应当注意的事项
(1)要准确使用近义词,比如何种情况下使用“强制”“胁迫”“威胁”或“强迫”的表述,要综合暴力程度和案件证据,力求妥切;又如“捅刺”“砍击”“击打”“劈砍”等动词,不仅要考虑力度、故意还要考虑角度等问题。
(2)文字表述要准确。如被告人从A处到B处实施犯罪,可用“至”某地某处,但本身在现场可用“在”某处。“至”指人、事、物的到达,含有主动的意味。
(3)要正确使用数字,做到“真”“准”“慎”;要恰当使用量词,包括何种情况下使用一般量词(如“一些”“不少”“有的”“有些”等),何种情况下使用全称量词(如“所有”“每个”“一切”等),应当心中有数,符合实际。
(4)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文字最好简洁有力,少用长句。每句话超过一行半就要考虑断句,超过八行就考虑分段。超过半页纸仍不分段,就得考虑在段落内划分层次。
(5)文中“的”“了”等助词只要不影响表达,尽量删除,让语句更加简洁。
(6)力戒事实中的歧义。例:甲三次给乙十万元人民币。既可理解为三次每次都给了十万元,一共送三十万元;也可理解为三次一共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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