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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宋代官员的贬谪罢黜(上)

 燕雁无心允社 2021-10-18

所谓“贬谪罢黜”,即贬官、罢官等,对官员所拥有的各类官职进行降、免、责授的惩罚手段。下文中,将只谈及宋代那些直接对官员的官职起作用的惩罚手段。而罚铜、罚俸、居住、安置、编管、羁管、刺配牢城,以至死刑这些惩罚手段【1】,则留待以后再说。

【注1:这些惩罚手段中的多数,亦是要与降、免、责授等惩罚手段同时起作用的。如北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乌台诗案”一案中对苏轼的处罚结果,为“

责授

检校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即黄州)

安置

,不得签书公事”。】

一、针对阶官(本官、寄禄官)【2】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注2:若不清楚何为阶官,可参见

《宋代职官制度基础知识(一):级别》

一文。】

①降官:

即逐阶降低阶官,一次或降1阶,或降几阶。【3】

【注3:在北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年)前,文臣降阶官,大约是可以由“京官”序列降到“选人”序列里去的。然而由于文臣“选人”“京官”两序列(或者说群体)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因此政和六年五月四日时规定——文臣寄禄官(阶官)若将降为“选人”,则改换为其它惩罚手段。】

②追官:

即按该官员的升迁履历降低阶官,一次或追1官,或追几官,其性质比“降官”严重。

如北宋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在陕西路转运使任上举荐不当,降本官(阶官)、差遣。其中降阶官的具体惩戒为“追1官”,即将阶官降低至上次升迁前的那阶。由于包拯上次升迁阶官是“越阶升迁”,因此一旦遭“追官”,自然也就会越阶降低【4】。

【注4:见下图,包拯这“追1官”,实际上降了2阶,由“中行郎中”(具体为刑部郎中),降回了“前行员外郎”(具体为兵部员外郎)。】

对宋代官员的贬谪罢黜(上)

引自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同朋舍出版,1985年)

③责授:

在宋代,当对官员一次性大幅降低阶官时,有时会用“责授”一词。如太祖朝时,翰林学士扈蒙因违法,其阶官由“中书舍人”责授“太子左赞善大夫”,一次性直接降了十几阶。

另外,在北宋元丰改制完成前,对某些实际失去阶官的遭贬黜官员,偶尔似乎会将“检校官”【5】作为一种替代性官衔,“责授”给他们。譬如上文注释1里提及的苏轼那个例子。

【注5:宋代检校官的一般制度与应用,可参见

《宋代职官制度基础知识(六):检校官、试衔》

一文。】

④免官、免所居官:

沿袭自唐代,但因制度变迁,与唐代制度已不甚相同。

宋代的“免官”,自太宗朝以后,免去的是现任阶官,及曾任的最高一阶的阶官。而“免所居官”,由免去现任阶官,渐渐变为“现任阶官”“现任职名”二选一免去(经上奏裁定)。

二、针对职名(职名、贴职)【6】

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注6:若不清楚何为职名,可参见

《宋代职官制度基础知识(三):职名》

一文。】

①降职:

即降低职名,一次或降1职,或降几职。如北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三月十七日,因孙览不愿接受“知成都府”这一差遣的任命,其职名由“龙图阁直学士”降为“宝文阁待制”。

②落职:

即直接“落去”(指削去、褫夺)该官员所拥有的职名。如北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二月十六日,观文殿学士(职名)、正议大夫(寄禄官)、知陈州(差遣)蔡确,落职守本官知亳州(即失去职名,以“正议大夫”的寄禄官,出任“知亳州”差遣)。

落职后,经过若干“期”(1年为1“期”)后,可叙复原职名。【7】蔡确的这次落职,本在1年后即应叙复,但实际到元祐四年(1089年)二月才得以叙复“观文殿学士”。

【注7:这种叙复方式也称“期叙”,是一种常规叙复方式。此外还有非常规的“遇赦叙复”和“特旨叙复”。】

③免所居官:

见上文“免所居官”。如免去的是职名,即与“落职”类似。

④夺职:

即“追夺”(指永久褫夺)该官员所拥有的职名。除非得到特旨,否则不得叙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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