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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涯军博 2021-10-2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民事案件申请监督服务指南

(第7版)

20194

  

一、关于提出监督申请

二、关于提交监督申请材料

三、关于检察机关的审查

四、其 


一、关于提出监督申请

问:如果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服准备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才会受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我院予以受理:

①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后,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

③有具体的申请监督理由和请求。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我院不予受理:

①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③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

④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⑤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

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⑦我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⑧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⑨当事人不服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案件,经我院所辖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仍不服的;

⑩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能否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就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不符合检察机关的受理条件。

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就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还规定,只有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够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此,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除了需要先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外,还要在监督申请书中明确指出该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否则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无法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

问: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前,需要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活动的裁定等,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等。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需要同时提供人民法院有关执行活动的裁定等文书和针对当事人提出异议、复议等进行处理的相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服,曾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的,能否就原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对能够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三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又撤回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因此不符合检察机关的受理条件。

问:当事人如果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所作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服,能否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或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再次申请监督?

答:不能。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规定,北京市检察机关对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审查仅限一次,经我院审查已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我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都不再受理。

二、关于提交监督申请材料

问:当事人如果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监督,应当提交哪几类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监督,应当同时提交以下五类材料:

第一类  监督申请书

第二类  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类  人民法院原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四类  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申请再审作出的相关文书

第五类  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问:申请监督时提交的第一类材料“监督申请书”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监督申请书是反映申请人主张的重要材料,申请人需要加以重视,具体要求如下:

①监督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监督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通信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申请书应当列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以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有效联系电话。

②监督申请书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列明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③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为多人的,基本情况需要逐一列明。

④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监督,应当列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有效联系电话。

⑤监督申请书应当写明具体的申请请求。申请请求的规范写法为“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监督。”

⑥监督申请书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写明支持申请人意见的证据。监督申请书缺乏具体申诉理由的,我院将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查。

⑦监督申请书结尾应当写明接收监督申请书的检察机关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例如:“此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如果将接收监督申请书的机关误写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我院将无法受理。

⑧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在监督申请书上亲笔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监督申请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印章。

⑨监督申请书应当写明提交我院的具体日期。

⑩监督申请书应当按申请人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列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监督申请书的副本应当与申请人提交检察机关的正本完全一致,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亲笔签名。

问:申请监督时是否需要在监督申请书中注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有效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

答:这是关于监督申请书的规范要求,而且非常必要。

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供或确认准确的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并根据我院的规定签署《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人接收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如申请人拒绝提供接收法律文书的通信地址,我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终结审查。申请人在本案审查终结前变更接收地址的,应当及时告知我院。因申请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接收地址不准确、接收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我院、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申请人实际接收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申请人接收之日,相应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当事人的有效通信地址。在一些案件中我院可能需要向其他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果因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当事人有效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我院无法进行调查核实的,可能导致我院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

问:申请监督时提交的监督申请书如果出现哪些情形将导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无法受理?

答:如申诉请求表述存在以下情形,则会因不符合法律关于检察机关职能的规定,导致我院无法受理:

①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撤销??人民法院????判决;

②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出????案件的判决;

③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改判????案件;

④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再审????案件;

⑤不服??人民法院(2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处理。

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第二类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监督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①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者士兵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应当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并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进行监督申请活动的,还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监督,代理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印章。同时还应当提交该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不得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以外的公民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要求同上。同时,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者士兵证复印件,以及证明代理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例如:以当事人的“近亲属”身份代理的,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能够证明近亲属身份关系的材料;以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代理的,需要提供工作证、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问:申请监督时提交的第三类材料“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和第四类材料“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申请再审作出的相关文书”,应当符合哪些形式上的要求?

答:申请人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案件涉及到的人民法院全部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是当事人申请监督时必须提供的材料,也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保存案件档案所必须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提交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的复印件应当字迹清晰,表面整洁,无批注、涂改等情形。

需要提醒申请人注意,根据检察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录入信息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尾部审判人员姓名和日期应当字迹清晰,字迹不清的我院将无法录入案件信息,无法办理案件受理工作。

申请人在必要时还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提供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的原件。

问:申请监督时提交的第五类材料“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在提出监督申请时应当就自己的监督申请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缺少必要的证据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的决定。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目录。

问: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是否还需要提交证据材料?

答:除上述材料外,因劳动争议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服申请监督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复印件。此外,如有其他案件与申请人申请监督的案件有关,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相关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的复印件。

问: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如果申请人所带材料不齐全能否先由检察机关收下,日后再由监督申请人补充?

答:不能。检察机关对提出监督申请的材料有明确的要求,如果申请人所带材料不齐全,检察机关将无法接收,有关数据无法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也将无法处理。请申请人予以理解,并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

建议申请人备齐有关材料后,再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案件可能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不再询问案件当事人,因此申请人如果不能在监督申请书中清楚地写明全部理由,一次性提交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后果。

问: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在形式上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有关规定,我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书面材料需要按规定保存,因此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有具体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原则上应当为打印、复印件。当事人书写签名等内容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毛笔书写。各类材料大小原则上应当为A4规格。

问: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录音、录像等材料存储在光盘上需要提交,检察机关是否接收?

答: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录音材料需要提交的,请当事人根据录音内容,先整理出完整地反映录音内容的文字材料,向我院提交整理好的文字材料,并在另附的A4大小纸张上注明该录音取得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所要证明的事项,以便检察机关查阅和存档,请勿仅在存储录音文件的光盘表面或者包装上直接标注,同时保存好原始录音材料。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我院会根据审查需要决定是否就录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录像材料需要提交的,请当事人根据录像内容,先整理出反映录像内容的文字材料,向我院提交整理好的文字材料,并在另附的A4大小纸张上注明该录像取得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所要证明的事项,以便检察机关查阅和存档,请勿仅在存储录像文件的光盘表面或者包装上直接标注,同时保存好原始录像材料。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我院会根据审查需要决定是否就录像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接收存储于光盘的材料仅限于录音、录像等无法使用纸质材料替代的情形,其他材料如图片、照片等请提交纸质材料。

问:检察机关是否接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SD卡、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上、以文字为内容的申请材料?

答:根据有关规定和前述说明,向我院提出监督申请应当提交纸质材料。而且,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规定,我院暂时无法接收仅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SD卡、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上的任何材料。

三、关于检察机关的审查

问: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

答:申请人应当按照检察机关指定的期限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影响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监督申请进行处理。但是,申请人未提交、未按指定期限提交、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提交材料不齐全等都可能导致检察机关无法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

问: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案件过程中,该案的其他当事人能否向检察机关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答:检察机关重视依法、平等保护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可以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必要时,检察机关也会要求案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

问: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是否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是否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不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监督申请的审查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

答:我院收到监督申请人提交的监督申请材料后需要进行核对、登记等工作,还要联系有关人民法院,借阅由人民法院保管的原审诉讼卷宗或者执行卷宗等材料。检察机关正式受理后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从正式受理之日开始计算审查期限。

四、其 

问: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人前来我院接待场所咨询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人前来我院接待场所咨询,应当遵守我院的各项规定。请申请人前来时先讲明姓名、案件目前进展状况和来访目的。这样有利于我院工作人员迅速了解情况,进行查询。在我院工作人员了解上述情况之前,即使申请人用大量时间陈述案情细节,对我院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也没有帮助,不利于及时答复申请人。

问:向检察机关就民事案件提出申请监督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我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民事案件过程中注意到,根据法律规定还有下列事项需要提示申请人加以注意:

①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民事案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②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案件可能需要向监督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调查核实,监督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准确的联系方式,因监督申请人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导致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的,有关后果将由监督申请人承担;

③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接收监督申请材料,并不意味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检察机关将在接收监督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④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督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并不意味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也不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对该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将由检察机关依法决定;

⑤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督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后,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阅有关人民法院诉讼卷宗。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所用时间长短取决于诸多因素,有可能造成监督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后,检察机关因较长时间内未能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而无法开展审查;

⑥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一定启动再审程序,而且即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改判;

⑦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再审,并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改判;

⑧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再审时,并不免除案件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再审并予以改判时,并不一定对申请人有利,也不一定对其他当事人有利;

⑩检察机关依法审结民事申诉案件时,将根据规定发出或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监督申请人提供或确认的接收地址不准确、接收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检察机关、监督申请人(或者监督申请人指定的代理人、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其他由于监督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监督申请人实际接收或者接受迟延的,相关责任由监督申请人自行承担。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指引

编号

收案材料

注意事项

1

监督申请书

1)    (1)列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等

(2)列明具体申请请求

(3)监督申请书上须有申请人签名,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印章

(4)写明提交我院的日期

2

人民法院原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1)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中法作出)

(3)再审判决、裁定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3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

(2)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双方签字)及其他身份证明(如律师需律师三证、如亲属需亲属证明等)

4

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申请人自己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据

申请人自己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据

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书样式

材料份数:1.民事监督申请书3份,其他当事人每增加1个增加1

          2.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或裁定复印件各两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4.其他证据材料1

5.委托公民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亲属关系

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6.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须认真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签字确认;请务必清晰准确填写《地址确认书》。

注意:1. 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一定要带原件,与复印件核实日期,日期复印不清楚,手动写明年月日,否则,不符合收案条件。2.所有证据材料只收复印件。3.需提交材料,请一次性交齐。

范文: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在单位中的职务,注册登记地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

其他当事人(写明在诉讼中地位,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其他当事人是单位的,如行政机关,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在单位中职务,注册登记地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

(如有多名被申请人,应逐一写明)

申请监督事项: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监督。)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申请监督理由:……(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现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对×××号民事诉讼案件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对×××号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

(亲笔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印章)

××××年××月××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民事案件申请监督风险告知书

告知事项

为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特别提示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请认真阅读,依法慎重行使权利。

1、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民事案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当事人就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

3、当事人就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无论申请检察建议,还是申请抗诉,都不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是否支持监督申请或者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

4、检察机关接收监督申请材料,并不意味检察机关已经认定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检察机关将在接收监督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5、检察机关接收监督申请材料后,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所用时间长短取决于诸多因素,有可能造成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后,检察机关因较长时间内未能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而无法开展审查。

6、检察机关对监督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并不意味检察机关已经认定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也不意味检察机关一定会对该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将由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决定。

7、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案件过程中,有可能不再当面询问案件当事人,因此申请人应当在监督申请书中清楚地写明全部理由,并一次性提交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因申请理由陈述不全面、有关材料提交不齐全等原因导致的有关后果,将由申请人承担。

8、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案件过程中,有可能需要向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调查核实,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准确的联系方式,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导致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的,有关后果将由申请人承担。

9、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一定启动再审程序,而且即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改判。

10、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再审,并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改判。

11、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再审时,并不免除案件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12、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再审并予以改判时,并不一定对申请人有利,也不一定对其他当事人有利。

13、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审结民事申诉案件时,将根据规定发出或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供或确认的接收地址不准确、接收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检察机关、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理人、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其他由于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申请人实际接收或者接受迟延的,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4、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将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有关情况进行声像信息采集,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声像信息等将被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保存。同时,检察机关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不免除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在有关笔录等纸质书面材料上签名的义务。

15、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将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互联网或者其他途径,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流程、法律文书等信息。

监督申请人对风险告知事项的确认

我方已阅读你院《民事案件申请监督风险告知书》正反2页共15项的全部内容,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和有关法律后果。

   监督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人接收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告知事项

1、监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准确的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如监督申请人拒绝提供,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终结审查。

2、监督申请人在本案审查终结前变更接收地址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3、因监督申请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接收地址不准确、接收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院、监督申请人本人或监督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监督申请人实际接收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监督申请人接收之日,相应后果由监督申请人自行承担。

监督申请人对法律文书接收地址及告知事项的确认

我方已阅读你院告知的上述事项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及法律后果,同时保证下列地址及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以下内容请填写工整,并确保字迹清晰)

监督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接收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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