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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神州国土 2021-10-23

农村家庭承包中以“户”为单位对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和收益分配,一般只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即便如此——

离婚妇女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唐南

近日,滦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土地权益。

崔某某携女儿刘某某与滦南县某村村民姚某再婚组成家庭,婚后又育有一女姚某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村村委会按照每人1.4亩标准为该家庭发包土地共计5.6亩。2020年,原告崔某某与姚某离婚,子女随崔某某生活,因双方离婚时,姚某未将崔某某及其子女应得份额发包地返还崔某某,崔某某遂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发包地。

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及时对该村进行了实地走访,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家庭分得的土地中,4.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该地块上的桃树等附着物归原告崔某某及其子女所有,其余1.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该地块上的附着物归被告姚某所有。

说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从事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在农村家庭承包中多以“户”为单位对村集体的土地进行登记和收益分配,大多只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由户主代表该户共同居住人与发包人签订相关协议,很少采取夫妻双名的登记形式,但一般其共同居住人也是实际承包人。

在我国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关系影响较大。一些地区的妇女因结婚离开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因离婚、丧偶回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发包方收回妇女依法享有的承包地,以及不分配其承包地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妇女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造成妇女处于无地可种的困境,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特别规定,加强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别保护。妇女因结婚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如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本案中,村委会参照原、被告家庭成员人数按份额分包土地,每一家庭成员都是该份额土地的承包人,都受法律保护。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农村,妇女儿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尤其是离异妇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是她们的“命根子”,是维持其自身及子女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不应忽视更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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